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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規定的股票面值

發布時間: 2022-04-25 19:40:08

A. 發行股數如何算 股本/面值

總股本
是股份公司發行的全部股票所佔的股份總數,
流通股
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對於全流通股份來說總股本=
流通股本

總股本-
非流通股
本=
流通股
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
國家股

法人股

內部職工股
(未上市的)、
外資股

B股
)等。
總股本
的大小與股價的關系:總股本大的話,而且非
流通股
本小的話,莊家就不易控盤。該股不易成為黑馬。相反,總股本小,而且非
流通股本
相對來說佔有較大的比例,那麼莊家很容易吸籌建倉,能快速
拉升
股價,成為黑馬的機率較大。如果在沒莊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
價格波動
相對股本小的價格波動要小一些。
股本指股東在公司中所佔的權益,多用於指股票。
上市公司與其他公司比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將上市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並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是很重要的指標。股份總數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所以,股本也是很重要的指標。為了直觀地反映這一指標,在會計核算上股份公司應設置"股本"科目。
公司的股本應在核定的股本總額范圍內,發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與股本總額往往不一致,公司發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於股本總額的,稱為
溢價發行
;小於股本總額的,稱為
折價發行
;等於股本總額的,為面值發行。我國不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在採用溢價發行股票的情況下,公司應將相當於股票面值的部分記入「股本」科目,其餘部分在扣除發行手續費、傭金等發行費用後記入"
資本公積
"科目。
分類:
額定股本

公司章程
設定的可以合法發行的最高股本數額。

發行股本
: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的股本數額。
發行在外股本: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的並一直持有股本數額。
庫藏股:公司已經依法向股東發行但由公司收回尚未注銷的股本數額。

認股
本:投資者根據合同分期認購但股款尚未全部繳入的股本。

B. 為什麼不能按面值申購股票誰能面值申購

股票有許多不同的價值表現形式,票面面額和發行價格是其中最主要的兩種。票面面額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表示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股票的發行價格與票面面額通常是不相等的。發行價格的制定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業績增長性、股票的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高於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同時還可降低籌資成本。溢價發行又可分為時價發行和中間價發行兩種方式。
時價發行也稱市價發行,是指以同種或同類股票的流通價格為基準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股票公開發行通常採用這種形式。在發達的證券市場中,當一家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通常會根據同類公司(產業相同,經營狀況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表現來確定自己的發行價格;而當一家公司增發新股時,則會按已發行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水平來確定發行價格。
中間價發行是指以介於面額和時價之間的價格來發行股票。我國股份公司對老股東配股時,基本上都採用中間價發行。�
根據《證券法》第28條規定,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公司法》第131條規定,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乃至承銷商都有直接關系。發行價高,對發行人來說,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但是,對投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對承銷商來說,發行價格過高,增大了承銷商的發行風險和發行工作量。因此,證券法規定發行價格確定的原則是由發行人與承銷商協商確定,沒有規定具體界限,至於溢價到什麼程度,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根據各種具體情況,在爭取發行成功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適當的價格。同時,為了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規定股票溢價發行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價格予以核准,防止溢價發行畸高影響到股票發行以及上市的正常秩序。這個規定在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的情況下,還是必要的。
溢價發行是債券發行的一種價格選擇。優點是它不僅讓發行者獲得按票面金額計算的資金,而且給發行者帶來額外的溢價收入,甚至使發行收入大於到期按面值償還的本金支出,增加了發行收入,為發行者提供了在不增加債券發行數量的條件下獲取更多資金的途徑。但是,它要求發行者信用較高,同時,溢價發行債券利率較高,發行者到期償還時將支付較高的利息。
溢價發行在股票發行中更為常見。許多國家的公司法規定不準發行低於面值的股票,這樣,股票只能採取溢價發行或平價發行。西方流行的時價發行是最典型的溢價發行。所謂時價發行,就是以已發行股票的市場價格作為新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以公開方式向公眾出售新發行的股票。時價是指以每天變動的股票價格為基準來確定的發行價格。這個價格的最終確定,還須考慮公司信譽和發行的數量等因素。時價發行的溢價部分屬於股東。時價發行對籌措資金十分有利,能減輕公司的股息負擔,並能取得成本較低的資金。但是,為了維護股東利益,時價發行一般都附有十分嚴格的條件。

C. 我國《證券法》規定,有面額股票發行價格的最低界限是股票

股票面額最低時1塊錢,中國不支持折價發行,支持溢價發行和平價發行。我個人認為是由於以前國內A股以國企為主,如果折價發行,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D. 公司上市有哪些要求

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市條件 :
法律允許上市的證券種類主要有股票與債券兩大類。除政府公債等豁免證券按主管機關通知,可直接於交易所買賣外,股票與公司債券上市必須滿足法定條件,由其發行人提出申請, 經交易所審查,主管機關批准後,才能上市。
1、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為上市公司的先決條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不能直接成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這里的股本總額包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投票和發起人認購及向特定投資者發行的股票的總和,不單指公開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連續盈利。投資者在投資之彰,要對所欲購股票的公司進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情況。同時,證券管理部門也要對公司情況進行考察。這就他公司進行很長一段時間的分析,如果公司剛剛成立,這些情況也無從談起。開業時間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標准沒有規定,但須連續不間斷的計算。出於對國有資產的特殊保護,對由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或者《公司法》實施後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公司作了特別規定,只要原國有企業和作為發起人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請成為上市公司,不受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開放性經濟組織,其目的在吸收眾多方面的社會資本,股東根據所持股票在公司總股本中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為了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公司,實現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東侵犯小股東的權益,有必要規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構成。所以《公司法》規定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少於1000人。這里是股票面值達1000元,而不以股東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為准。同時,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會公開發行,也有一部分由發起人認購和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發起人和特定的投資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資者更優越的地位,因此為了維護一般投資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規定兩者之間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上市公司應是具有極高信譽的企業,其生產經營依法進行,違法行為將導致公司危機,所以上市公司應無重大違法行為。重大違法行為是指超過經營范圍、採取欺詐手段經營等行為。這些行為應承擔重大法律責任,如警告、吊銷營業執照等。當然以前有違法行為,現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為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是投資者了解公司狀況,如虛假記載即屬重大違法行為也是對投資者的欺騙,投資者無法了解公司真實狀況,自然也就不能成為上市公司。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情況和對整個經濟的綜合考慮,制定行政法規,規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條件。

E. 請問中國證券交易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1991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在本規則中下列名詞具有本條所規定的含義:
一、中證交: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的簡稱,中證交的英文譯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縮寫CSTS);
二、交易系統:指中證交所屬並由中證交管理和運作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英文譯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縮寫NETS或簡稱為NET系統);
三、證券:指通過交易系統發行和交易的有價證券,包括:
1.國家債券;
2.市政債券;
3.國家銀行債券;
4.公司債券;
5.公司股票;
6.投資基金債券;
7.其它有價證券;
四、上市:指證券在交易系統掛牌買賣,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過交易系統在法人之間流通轉讓;
五、證券主管部門:指國家授權管理證券市場的部門;
六、證券商:指中證交批準的通過交易系統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
七、委託人:指委託交易系統證券商進入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機構:指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認可從事證券法律、會計、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交易系統業務除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外,均依本規則處理。

第二章 證券分銷服務
第一節 證券分銷服務的委託
第四條 為提高證券發行的效率,證券發行人和證券主承銷商可利用交易系統設施發行證券。
第五條 中證交為證券主承銷商提供下列服務:
一、招幕證券分銷商;
二、接收處理承購申請;
三、證券承購資金的收付。
第六條 中證交提供分銷服務的證券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證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認可發行的證券;
二、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證券;
三、該證券發行額在三千萬元以上(含三千萬元);
四、該證券的發行有主承銷商。
第七條 主承銷商擬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的第1—3項證券時,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券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二、證券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
三、通過交易系統發行的委託書。
主承銷商發行第二條第三款中所規定第4—7項證券時,除提交上述文件外,還應提交:
一、發行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發行人章程;
三、發行人近三年的財務報表;
四、發行人經營狀況的說明;
五、中證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證交如受理委託,主承銷商應與中證交簽訂證券分銷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節 證券分銷商的招募
第九條 凡參加交易系統承購、分銷的證券經營機構為證券分銷商(以下簡稱分銷商)。
第十條 主承銷商招募前,須通過新聞媒介公布詳細的發行章程或招募說明書及分銷辦法。
第十一條 主承銷商招募時,須通過交易系統向分銷商發布招募書,招募書按中證交規定的格式制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的名稱、種類與證券代號;
二、分銷總量和分銷的基本數量單位;
三、證券的分銷條件(分銷手續費、劃款時間、承購價格等)。
第十二條 分銷商應通過交易系統計算機終端,輸入分銷申請,分銷申請應包括分銷的證券名稱、代號、分銷數量等。
第十三條 交易系統接到分銷商申請後,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後向分銷商發出回報。
第十四條 中證交按證券分銷辦法,確認分銷商及其分銷數量、分銷條件。
第十五條 中證交按時將分銷確認結果通知主承銷商和分銷商。
第三節 證券的發行
第十六條 證券分銷商確認後,分銷商應按分銷辦法規定的時間將承購款項通過交易系統上劃至中證交帳戶,中證交再轉撥至主承銷商帳戶。
第十七條 中證交根據資金上劃情況,及時將證券劃入分銷商帳戶,並通知分銷商。
第十八條 分銷商未按分銷辦法劃款即為違約,中證交對違約分銷商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分銷商如向社會售出證券,應為投資人開立資金和證券帳戶。投資人劃入足額承購資金後,分銷商應及時將投資人承購的證券劃入投資人帳戶。

第三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上市的條件
第二十條 申請其社會公眾股(個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公司,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其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其發行後的股本總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
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法人股在交易系統上市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其股票的發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在4,000萬元以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利潤與凈資產的比率不低於10%(含設立前的主體企業);
四、法人股面值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五、法人股股東不少於100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債券上市的企業,同時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其債券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一、債券的期限不低於1年;
二、債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債券評信機構評估,其信用等級不低於A級;
三、債券的實際發行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申請上市的國家銀行債券,同時具備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三款條件者,可在交易系統上市。
第二十四條 國債和市政債券在交易系統上市,依證券主管部門的通知,豁免上市申請、審查及收費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股票的認股權證、投資基金證券及以上各種憑證的副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的上市條件,由中證交根據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節 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其股票在交易系統上市的發行公司應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三、經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人近三年及當年一月至申請日前一個月的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交易系統證券商的上市推薦書;
五、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六、上市公告書:
上市公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情況:
1.股票獲准上市的日期和批准文號(上市申請批准後填
寫);
2.公司的名稱、住所、成立日期、上級主管部門及內部組
織機構;
3.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
券的狀況;
4.公司的歷史沿革;
5.公司的經營范圍;
6.發起人或發行人簡況;
7.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9.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
股數額;
10.公司未來三年發展規劃;
11.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
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12.重要的合同;
1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14.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訴訟事項;
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16.其他重要事項。
七、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八、企業登記注冊文件;
九、申請上市的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上市的決議;
十、股東名冊及股票樣張;
十一、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省級主管部門推薦參加法人股內部流通試點的書面文件(適用於法人股)。
第二十七條 申請企業債券(含國家銀行債券)上市,其發行者須向中證交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券獲准上市的日期和獲准上市的批准文號(上市申請
批准後填寫);
2.債券發行情況;
3.企業有關其債券上市決議的主要事項;
4.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簡況;
5.債券發行後的資金運用情況、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的預
測報告;
6.其他重要事項。
三、批准發行債券的文件;
四、債券發行章程;
五、債券資信評估證明(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除外);
六、債券實際發行數額的證明;
七、企業注冊登記的證明件;
八、記名債券過戶事項的說明。
第三節 上市的獲准
第二十八條 中證交受理上市申請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並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委。
第二十九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出具「上市通知書」通知申請者,並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獲准上市的證券,其發行者應將證券樣張和簽名的法定代表人印鑒樣式送中證交存驗,無券發行者,必須向中證交繳存承銷協議或登記公司證明文件(登記協議)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獲准股票上市的公司,最遲須於上市日的三天前公布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書;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當年一月至上市日前一個月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財務報表;
3.證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上市公司在有價證券上市申請獲准後須與中證交簽訂有價證券上市協議。
第三十三條 上市的證券由中證交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第四節 上市的暫停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中證交可暫停其有價證券上市,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一、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經營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條件者;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所負債務;
三、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四、最近二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
五、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的行為,並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者;
六、公司不履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其財務報告和呈報中證交的文件有不實記載者;
七、違反政府法令及中證交規定或不履行上市協議所規定的義務者;
八、最近半年月平均成交量注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無成交;
九、公司因信用問題發生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十、連續一個季度不繳納上市費;
十一、發生其他重大事情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證券主管部門決定暫停上市者;
十二、其他必須暫停上市的原因。
證券上市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九個月。
第三十五條 暫停上市的證券因被暫停的原因消除,可恢復上市,由中證交出具「恢復上市通知書」通知上市公司,並報證券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節 上市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上市證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證券主管部門核准後中證交可終止其上市;
一、本規則第三十四條所列情況,並已造成嚴重後果;
二、在暫停時間內未能消除被暫停的原因;
三、企業(公司)解散或破產清算;
四、其他必須終止上市的原因。
第三十七條 債券於本息兌付日前一周自動終止上市。
第三十八條 上市證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均由中證交予以公告。

第四章 證券商接受委託准則
第一節 委託契約辦理
第三十九條 證券商參加中證交交易系統後,方可接受委託人通過交易系統進行證券買賣的委託。證券商參加交易系統的辦法,詳見中證交頒布的證券商管理暫行細則。
第四十條 證券商接受證券買賣委託前,必須先與委託人辦妥委託契約,並據以開辦委託人的資金戶口、證券託管戶口和股東編碼。未辦妥委託契約者,證券商不得受理其證券買賣委託。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證券商須交驗委託人居民身份證,並要求委託人親自簽訂委託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的,證券商須要求其指定買賣證券的授權人(自然人),並交驗委託人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副本、合格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第四十一條 委託契約應載明委託人或被授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聯系電話和地址,居民身份證統一編號、開戶銀行帳號,其為法人者還應載明法人名稱、地址。
委託契約應認定中證交規章為其契約的一部分。
第四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證券商不得與其簽訂委託契約:
一、未成年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允許者;
二、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三、未能提出法人授權合格證明者;
四、曾有證券交易違約記錄,至今未滿三年者;
五、曾因違反法令規章,經證券主管部門通知停止買賣證券而未滿五年者。
第四十三條 委託契約的有效期間,由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委託人要求撤銷委託契約時,證券商應了結委託人債權債務等有關事宜,並與委託人在委託契約書上簽署撤消委託契約意見,委託契約隨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或委託人,因違反有關法規、交易系統有關規則和委託契約情節嚴重者,在出具有效證明,並了結雙方債權債務有關事宜後,委託契約自動失效。證券商應將有關情況通知中證交。
第二節 委託指令受理
第四十五條 證券商目前受理的委託指令限於限價委託。
第四十六條 證券買賣委託單(簡稱委託單)是與證券商簽訂委託契約的委託人向證券商下達買賣證券委託指令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委託單應按交易系統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委託單以紅色印製,賣出委託單以藍色印製。
委託單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限價、有效期間、交易員簽字、委託人簽字。
第四十八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的書信、電報、電話或當面委託,由交易員填造及承辦前條所規定的委託單,當面委託須經委託人確認,電報、書信委託,以電報、書信為確認文件。電話委託先以電話錄音為確認證明,待委託買賣成交後,委託人應補辦簽章。
第四十九條 證券商交易員受理委託單前,應驗證委託人的身份證和股東編碼,並查詢委託人的資金帳戶或證券託管帳戶,確認是否有足夠委託買入資金賣出證券。如數量不足,不能受理委託。數量足夠時,須鎖定委託人帳戶中與委託買入證券數量相應金額的資金,或與委託賣出相應數額的證券。
第五十條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在每一委託單上依序註明接收時、分,並依據委託單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在委託有效期內,證券商不得擅自撤消委託單,或不予執行。

F.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的演算法

資本公積形成的來源按其用途主要包括兩類,其中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它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現金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發行價-面值)*發行份額。
拓展資料
對於一般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即為其注冊資本,應全部計入「實收資本」科目,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此時不會出現資本溢價。而當企業重組並有新投資者加入時,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的出資額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為實收資本處理。其原因主要有:
1、補償原投資者資本的風險價值以及其在企業資本公積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權益。
相同數量的投資,由於出資時間不同,其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由此而帶給投資者的權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於後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於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有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
另外,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屬原投資者的權益,但沒有轉入實收資本。如果新投資者一旦加入,則將與原投資者共享該部分權益。
這顯然不公平合理,因此為了補償原投資者的權益損失,新投資者如果需要獲得與原投資者相等的投資比例,就需要付出比原投資者在獲取該投資比例時所投入的資本更多的出資額,從而產生資本溢價。
2、補償企業未確認的自創商譽
一個企業從創立、籌建、生產營運,到開拓市場,構造企業的管理體系等,都會在無形之中增加企業的商譽,進而增加企業的財富。但是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下,出於會計計量上的不確定性和會計穩健原則等的考慮,企業不能夠確認自創的商譽。
因此,在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中,並沒有體現因自創商譽而使企業所有者財富增加的部分。然而如果新投資者加入企業,將毫無疑問地會分享到自創商譽的益處,那麼新投資者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投入資本,以補償原投資者在自創商譽收益權方面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也會超過其按投資比例在實收資本中所擁有的部分,從而產生溢價。
3、其他原因
在企業重組活動中,除了上述兩個原因之外,新投資者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權,為了獲得行業准入、為了得到政策扶持或者所得稅優惠等原因,也會導致其投入資本高於其在實收資本中按投資比例所享有的份額,從而產生資本公積。

G. 股票為什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發行

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又稱折價發行。因為:
1、公司以低於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實際上就意味著公司對債權人有負債行為,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這種發行價格會使公司實有資本少於公司應有的資本,致使公司資本中存在著虛數,不符合公司資本充實原則。
股票有許多不同的價值表現形式,票面面額和發行價格是其中最主要的兩種:
1、票面面額是印刷在股票票面上的金額,表示每一單位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
2、發行價格則是公司發行股票時向投資者收取的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有三種情況:
1、股票的發行價格就是股票的票面價值。
2、股票的發行價格以股票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為基準來確定。
3、股票的發行價格在股票面值與市場流通價格之間,通常是對原有股東有償配股時採用這種價格。
4、國際市場上確定股票發行價格的參考公式是:股票發行價格=市盈率還原值×40%+股息還原率×20%+每股凈值×20%+預計當年股息與一年期存款利率還原值×20%

H. 為什麼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

答:因為是法律規定的
按證券法規定,股票可溢價發行,也可平價發行,但不得折價發行,即股票發行價格可以高於票面金額也可等於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股票的發行價格由證交所專家根據上市公司申請和上市部資產評估綜合給出的一個比較合理比較穩定的價格,如果交易價格低於該發行價格上市部所募集資金將不利於該公司發展,而高過票面金額過多則會形成泡沫結構,不利於社經濟制度的建設,所以相關條例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I. 股票發行價格和股票票面金額是什麼意思有何聯系

這個問題是與證券發行相關的問題,應該是股民關注的一個基本問題了。這個問題我希望用百姓的大白話來回答你的問題,因為很多專業術語說之後你還會稀里糊塗的,呵呵,抱歉了!
1、股票的發行價格:是指發行股票的公司在一級市場(也叫作發行市場),也就是在上市開盤(老百姓說的炒股,發行是指可以炒股之前,還沒有到達證券交易所)之前的價格,一般老百姓股民說的發行價格是指認購新股(股民中簽知道嗎?)的時候的價格,其實主要是指在公司准備上市發行股票時,在還沒有正式登陸證券交易所之前發行的價格統稱為交易價格,因為沒有登陸證券交易所公開流通的市場為一級市場也就是發行市場,這時候的價格也就叫做發行價格。
比如:建行上市前引進的摩根士丹利等大型的國際投資銀行所購買的(對於建行來說就是發行)價格就是後來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時候發行給的老百姓股民中簽的價格更低。有前面的朋友說的特殊的也有0.1元的,這種股票不是是為了降低股價,方便中小投資者購買。而是指公司發行的股票的面值設定而已,發行價格是按照《證券法》《證券交易細則》《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等等一系列的證券相關法律規定的,通過多詢價(指向多家國家規定有資格參與詢價階段的認購對象,也就是具備資格的投資機構總結出來的,准備公開發行前給股民中簽的價格),也就是指上市公司與主要的認購商(具備資格的詢價機構對象)之間達成的一個股票的協議價格,這個價格包含了股票的未來成長值,一般高於面值。

2、股票票面金額也就是發行股票的公司設定的每股股票的面值,就像郵票一樣,有的50分每張的面值,但是集郵的可以買50元甚至2000元每張,不是前面朋友說的一般來說就是你買入後股票每股的價值,而是發行股票的公司為了設定公司的總股票數量(也就是總股本)做出的每股的面值規定而已,一般情況下,股票的面值都是一元的,所以說股份公司上市時有多少股本就有多少股票,特殊的也有0.1元的,像紫金礦業例外(這個是我們國家控股的超大型金礦,也是第一家上市的黃金礦業公司),它的每股股票的面值是0.1塊,它是公司股票的每股最低的價格但不是價值。
3、股票發行價格和股票票面金額(股票面值)之間的關系:公司股票的面值一般來說,他們之間沒有太多的直接的關聯,因為國家的證券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公司發行股票的每股面值都是1元,所以很多人會忽視這個問題;如果每股的股票面值比這個1元錢高,那麼它的基礎價格就提高了,這個是股票的基本要素,票面金額不是決定發行價格的高低得主要因素,但是有基本的前面說到的基礎關聯關系,票面價格提高了發行價格也就相應會提高一些;股票的發行價格主要是看公司未來的盈利情況,為投資者帶來的盈利多少,也就是說這支股票的價值了,具備投資價值就是指它能盈利,股票的盈利能力越高(每股分紅的錢越多)那麼它的價格肯定就越高,正所謂投資——投資於未來就是為了投資之後未來要賺錢才行的,不是嗎?
希望羅嗦了半天,也繞了半天將你要問的三個問題給講清楚了點,只要能讓你明白和理解意思就OK了,如果需要概念性的理論化的知識建議你去看看有關證券方面的理論教材。

J.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超過票面金額,對不對

股票發行價格只能等於或者高於票面金額,不能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