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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票案件管轄

發布時間: 2022-04-29 19:31:15

『壹』 關於訴訟管轄問題(內幕交易罪)

內幕交易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所以公司不能作為單位犯罪對待,承擔責任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內幕交易人)。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區檢察院提起訴訟。

『貳』 經濟偵查大隊案件受理范圍是什麼

公安部偵查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經偵部門管轄以下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
23、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條)
27、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刑法》第185條)
43、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4、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8、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叄』 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是什麼

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規定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證券、期貨交易、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典當等糾紛。

——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網路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

——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同時,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肆』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受理與管轄

第六條 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第七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證券承銷商;
(四)證券上市推薦人;
(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第八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伍』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該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但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來源:中國新聞網

『柒』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或者說與證券業有關的法律案件,由哪及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三類: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不能籠統的說某種法律關系又那級法院管轄,而是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果不涉及以上這些,那麼還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地域管轄的,還要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基本原則和特殊規定。如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轄等

『捌』 證券詐騙到什麼部門投訴

可以向中國證券局投訴,亦可向公安部門110舉報或起訴。

『玖』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什麼處理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法律分析
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舉報。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類犯罪既包括自然人犯罪又包括單位犯罪。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的行為。擅自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罪。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指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舉報。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