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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和證券

發布時間: 2022-05-23 19:11:47

1.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 】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信託投資 、股票、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2.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能代理股票買賣,而書上的銀行代理理財產品卻有股票

是這樣的,我們現在所學的金融理論都是從歐美引進的。在歐美國家,銀行多數都是混業經營的,你應該聽過美林銀行吧!人家就是可以幫公司進行IPO承銷,也就是說幫公司上市,所以人家的銀行是叫投資銀行。但我們國內金融制度建設實行的是單業經營,也就是銀行只能進行儲蓄相關的業務,理財產品也只是代銷而已,是幫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代銷的,收取的是傭金,並不是銀行本身的推出的產品。所以你所說的代理產品里有股票,很有可能是幫人代銷而已。

3. 我國商業銀行可投資於企業債卷和股票嗎書上說是錯的。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有規定,我國商業銀行不可以投資企業債券和股票!

4. 在銀行可以買股票

1、銀行不能直接買股票,但是需要在銀行開好資金託管賬號。
2、股票購買一般是通過證券交易所開完戶以後,可以通過櫃台、網路、電話進行買賣,目前一般採用的事網路和手機進行買賣,只要戶開好就可以操作。

5.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與股票和商品期貨相關的業務么

根據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分業經營的。我國沒有投資銀行這一稱呼,都叫做證券公司。我國沒有全能型銀行。

你說的相關業務是指什麼?
投資銀行主要業務是證券承銷、證券自營(說白了就是炒股)、經紀業務(買賣股票收取傭金)。這些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沒有涉及呀。你見過哪個商業銀行做過證券買賣業務?

你是不是被光大證券,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招商證券這樣的企業搞迷惑了?
舉個例子,光大集團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期貨等下屬子公司。但是這幾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都是嚴格區分的。互相之間沒有聯系。這不叫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的初衷是為了化解風險。不允許商業銀行用銀行存款去經營證券業務,只能利用存貸利率差賺錢。這個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銀監局嚴格監管的。不允許去做證券之類的高風險業務。
比如上述光大集團的幾個下屬公司,由於這幾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業務都是分開的.光大銀行專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放貸。光大證券專做證券業務,不吸收存款,只做證券業務。兩個公司雖同屬一個母公司,但是財務和業務上是分開的。所以也就不是混業經營的問題。

6. 商業銀行到底能否開展證券業務

銀行作為公司,符合條件可以發行債券或股票。這是根據公司法進行的,

商業銀行經營央行許可的金融業務,包括存貸和中間業務等,此外可以代理部分業務,如代理保險。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資金的投資方向受限,不得投資高風險項目。

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經紀業務。這與其本身發行證券並無矛盾

7.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 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8. 銀行可以發行股票嗎

當然可以,一點都矛盾,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規定是指業務范圍,而發行股票是股份和股本金。

9.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包括股票市場投資在內的證券投資業務

我國一直實行的是銀證分業管理,從道理上來講,商業銀行是不能進行證券投資業務的。

10. 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與商業銀行代理國債、發行金融債券不是矛盾了么

不矛盾 。
銀行在這個活動中只起到了一個中介的作用,屬於代理銷售。這些金融產品不是有銀行發行的,銀行只負責宣傳銷售,是一個第三方機構。
金融中介機構指對資金供給者吸收資金,再將資金對資金需求者融通的媒介機構。為達成中介的功能,金融中介機構通常發行各種次級證券,如定期存單、保險單等,以換取資金,而因為各種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次級證券的差異很大,因此,經濟學家即以這些差異做為對金融中介機構分類的依據。一般而言,發行貨幣性次級證券如存摺、存單等的金融中介機構稱為存款貨幣機構,而這些由存款貨幣機構發行的次級證券不但占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大部份,一般而言,也是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至於非存款貨幣機構所發行的次級證券如保險單等,則占非存款貨幣機構負債的一大部份,而且這些次級證券也不屬於貨幣供給的一部份。金融中介機構依是否發行貨幣間接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