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經營證券是什麼
法律分析: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2. 股票配資屬於不合法的交易罪嗎
從事股票配資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現在答案明確了,構成。
配資是指配資公司在客戶原有資金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墊付資金給客戶使用的融資方式。當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配資公司就會強行平倉。其目的在於放大客戶的投資基數,讓客戶以較小的資金,杠桿式的放大其投資金額。類似於證券公司給客戶提供的融資業務。
而關於非證券公司,或者是沒有取得該項業務資質的團隊或公司,開展這類業務,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討論。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具體的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即可達到刑事立案標准。
問題起源
在2015年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其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該辦法出台之後,相關公眾和媒體就開始疑惑對於越來越多的場外配資平台和公司,他們沒有獲得證監會的批准,就開展了相關股票業務、證券業務,是否屬於一種非法經營罪行為?
從該辦法的字面意義上看,該規定是針對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管理規范,所謂法無禁止即自由,該規定並沒有明確禁止非證券類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另外,從該辦法性質上來看,其只是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並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國家規定,如果將此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據,還存在困難。
而對於證券股票領域的國家規定,最典型的就是《證券法》。此前的《證券法》沒有將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證券公司的特許專營業務,當時的《證券法》第125條規定的證券公司證券業務為「(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
既然當時的《證券法》或同級別規定,沒有將其列為證券公司的專有業務,沒有這一點,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很難定罪。而且從性質上看場外配資業務,或者是證券公司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本質上和提供擔保物的借款性質類同,其到底是否屬於一種金融證券業務,本身就存疑。
《證券法》修訂:爭議終結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中,其120條關於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中,專門增加了一項,就是「融資融券業務」,《證券法》還特意強調,除證券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這些業務。
通俗而言,沒有經過證監會的許可發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搶其他持牌玩家的飯碗,也就是說,從這一天開始,開展股票配資業務,已經明確可以「非法經營罪」定性和處罰了。
3. 非法薦股能定什麼罪
法律分析:非法推薦股票違反了《證券法》,即無從業資格的個人,不允許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屬於非法經營的行為。收費的個人薦股者就已經違反了《證券法》,即「無從業資格的個人,不允許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他們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則要視具體後果、程度而定。」而如果是具有從業資格的薦股者,則可能屬於違規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罪是什麼
法律分析:非法經營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 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有哪些
非法經營犯罪行為主要包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6. 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起訴書上說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 股票配資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股票配資如果屬於證券業務且未經過證監會批準的,有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8. 非法經營罪與擅自發行股票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是指沒有相關資質而從事相關業務賺錢,
擅自發行股票是指沒有經過批准自行發售股票.
簡單點比喻:第一種是中介性質收手續費,第二種是直接出售自己的資產.
9. 有關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懂行的律師請進!回答好的追加100分!
你叔叔是以非法經營罪被立案,主要依據是沒有股票經營資質而違法經營股票造成的,金額應該按照50萬計算。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但是我覺得還有改變罪名的可能,如果所謂的上市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那麼你叔叔可能就構成了非法集資的共犯。建議你及時與律師詳細溝通一下吧。
10. 從事股票證券非法經營罪20萬以上的會怎麼量刑
非法所得5萬以上構成犯罪,一般三年以下。這種事情多為民間糾分論處,不是影響很大未必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