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票主承銷商資格條件有哪些
1、凈資產不低於 億元,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2、近3年在新股發行中,擔任主承銷商不少於3次或擔任副主承銷商不少於6次;
3、近3年連續盈利;
4、證券承銷業務專業人員在10名以上,具備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
5、作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近半年沒有出現在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② 證券承銷資格應具有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c.參與過3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
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
(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營業場所、設備等技術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
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
e.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
(2)具有相當於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並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
(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③ 請問證券公司將自己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用於申購自己作為主承銷商的股票有何限制嗎
應當遵守<<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有關規定: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超過本計劃凈資產值的3%。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④ 股票發售的主承銷商應滿足哪些基本條件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懺。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 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 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原文: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lv/zhengquanfa/zhengquanchengxiao/shimeshizhengquanchengxiao/35065.html
⑤ 上市公司的保薦人是否為其主承銷商
保薦人(Sponsor)實質上類似於上市推薦人,香港通稱保薦人,在聯交所的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保薦人的規定也類似於上交所對於上市推薦人的規定,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並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盡管聯交所建議發行人上市後至少一年內維持保薦人對他的服務,但保薦人的責任原則上隨著股票上市而終止。香港推出創業板後,保薦人制度的內涵得到了拓展,保薦人的責任被法定延續到公司上市後的兩年之內。那保薦人和主推銷商的區別是什麼呢~?
什麼是主承銷商?什麼是上市推薦人(類似保薦人)?
主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主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主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主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中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入。概括他說,主承銷商在發行人發行股票和上市過程中牛要有以下作用:①與發行人就有關發行方式、日期、發行價格、發行費用等進行磋商,達成一致。②編制向主管機構提供的有關文件。③組織承銷團,④籌劃組織召開承銷會議。⑤承擔承銷團發行股票的管理。⑤協助發行人申辦有關法律方面的手續。①向認購人交付股票並清算價款。③包銷未能售出的股票。③做好發行人的宣傳工作和促進其股票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①其他跟進服務,如協助發行人籌謀新的融資方式或融資渠道等。在我國,主承銷商一般還擔任發行人上市前後的輔導工作。
在我國,國家對承銷業務的實施及承銷資格的認定均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調下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當擬公開發行或配售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3m0萬元或預期銷售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時,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2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其中牽頭組織承銷團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主承銷商。當承銷團由3家或3家以上證券經營機構組成時,可設1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稱為分銷商,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與副主承銷商、分銷商之間,通過簽訂承銷團協議,具體規定承銷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旨義務。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承銷業務資格,必須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凈資本、專業從業人員和正式營業日期,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和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及設備等等。主承銷商資格的條件更加嚴格,除要求申請昔具備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資格外,還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凈資產和2000萬元以上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必須具備5000萬元以上的證券營運資金和2000萬元以上凈證券營運資金;取得承銷業務資格的從業人員6名以上;具備承銷股票3隻以上或3年以上的承銷業績i以及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上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不足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20%的記錄等。
根據《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如持有發行公司7%以上股份,或是其前五大股東之一,不得擔任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但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任何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只能作為分銷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
在我國,公司股票上市均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發行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由一至二名經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機構(即上市推薦人)推薦並出具。上市推薦書。上市推薦人,在香港等地又稱保薦人。是申請上市人依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委任的作為其上市推薦(保薦)的機構或人士。上市推薦人(保薦人)一般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根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推薦人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而且每年都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資格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確認後,才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證券交易所審核上市推薦人資格,申請人必須是交易所會員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且從事股票承銷工作一年以上井信譽良好,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熟悉交易所各項業務規則等等。
上市推薦人的職責主要有:確定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輔導發行公司董事了解井承擔公司上市的各項責任與義務;協助起草上市申請書、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真實、正確、完整,協助股票上市;在上市一年內對股票發行人提供咨詢,履行上市推薦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等。
最後,由於主承銷商在公司股票發行承銷過程中已對發行公司有較深了解,所以常同時擔任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由主承銷商和其他具有上市推薦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共同承擔,也有些發行公司的。上市推薦人單獨由其他具有上中推薦人資格並對發行公司有充分了解的證券經營機構承擔。
⑥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哪些條件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⑦ 證券公司債券承銷資格需要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
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⑧ 股票承銷的條件
證券商擔任主承銷商應具備條件
根據1996年6月17日國務院證券委頒發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除應當具備證券商從事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註:新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可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⑨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相關資格
中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新近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c.參與過3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
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 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
(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 、營業場所、設備 等技術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 ,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轉自輕松過網
(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
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
d.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
(2)具有相當於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並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
(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⑩ 證券商承銷資格的有效期限與維持
證券商承銷資格的有效期限與維持
1.資格證書自證監會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一年後自動失效。
2.已取得資格證書的證券經機構如需要保持其股票承銷業務資格,應在資格證書失效前的三個月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文件:
(1)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財務狀況變動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證券業從業資格證書》或簡歷、專業證書等;
(3)最近一年股票承銷業務或最近三年證券承銷業務情況的說明材料;
(4).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這些文件經證監會審核通過後換發資格證書。
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資格證書失效的機構,不得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但作為分銷商並以代銷方式從事股票承銷的除外。
未取得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擔任發行公司的發行輔導人和上市推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