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提供信息給股民炒股獲利後四六分成會判什麼罪
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基金做股票分成違法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B. pe私募分成小份額募集違法嗎
近來發生的幾起創投企業負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遭調查的新聞爆出後,投資機構及法律實務界對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涉及的融資合法性問題頗為關注。特別是有「天使投資第一人」的紅鼎投資董事長劉曉人被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批准逮捕。這個消息在杭州創投業內引起了巨大反響,不少業內人士紛紛表示,這件事情也給不少民營創投機構敲響了警鍾。律師認為,私募股權基金從募集資金到投資項目,不少民營創投機構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希望大家都能從這件事情中吸取教訓,把握好合法與非法之間的界限。比較經典的案例「吃蛋卡」,從當事人主觀行為和實際運作過程,都看不出非法行為,但是卻是觸犯了非法集資的紅線,確實應引起私募股權基金在融資過程要小心,不要觸及非法融資的紅線。
私募股權募集資金的合法性
股權投資基金設立過程是一種將私人資金或資本聚集,由特定機構管理使用,投向特定投資對象,產生收益,進行分配的過程。由於此過程關系國家金融市場秩序、投資者風險和社會穩定,因此國家對私人資金聚集的機構資格、聚集方式、使用投向、投資者利益保護等問題一直有特定法律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管。在我國如若在基金募集過程中逾越雷池,即可能產生「非法融資」的法律後果。為表述方便,此處的「非法融資」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對資金募集非法性的一種概括性通俗稱謂。
具體而言,「非法融資」在法律責任上分為行政及刑事兩個方面:
在刑事責任上,《刑法》規定的與股權投資相關的「非法融資」行為主要涉及以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從以上罪名的構成要件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之間、「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存在詐騙的主觀意圖。
在行政責任上,「非法融資」行為涉及人民銀行予以禁止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兩類。前者依據國務院1998年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後者依據人民銀行1999年發布的《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前者的特徵表現為「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後者除具有前者上述特徵外,特別列舉了該類集資所具有的幾類「合法」形式,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比較而言,兩者在內涵上並無太大區別,只是在外延上前者比後者更為寬泛。
私募投資專家歷偉教授根據「非法融資」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以及與法律合規性緊密度的不同,將「非法融資」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詐騙性質的非法融資行為,此類行為表現為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捏造項目等欺騙手段募集資金用於非法目的,上述行為因存在故意詐騙可構成「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
第二類為具備一定合法外形的非法融資行為,此類募集具備一定合法外形,但其合法外形實為掩蓋非法集資的手段,例如收取高額加盟費、產權式返租、代理投資理財等,此類行為兼具保本付息的特徵;
第三類為合法形式瑕疵引起的涉嫌非法融資行為,此類行為人是出於合法設立投資機構投資經營之目的,但由於設立過程中法律合規性瑕疵而涉嫌非法融資。
應當指出上述三類募資違法性的不同,第一類欺詐行為本身即是刑法和民法領域所禁止的行為;第二類融資欺詐故意性並不明顯,行為人之間可能是債權、股權、信託關系,但因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政策而被禁止;第三類融資有可能同時具有前兩類的特徵而逾越「非法融資」的紅線,這正是私募投資所要探討的法律界限問題。
設立形態與合規性綜述
目前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模式主要有公司制、信託制、有限合夥制三種形態。討論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形態意在考察監管各形態的具體法律、法規對基金設立合法性的不同要求。目前公司制的基金受《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監管,後者是股權基金可選擇接受監管的法律,不具有前者的強制監管性質。信託制的股權基金受《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計劃辦法》)監管。有限合夥制基金受《合夥企業法》監管。以上三種形態的基金在合法性要求上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在相同點方面,三種形態都規定了投資者人數的要求、都不得向投資者約定固定收益;不同點方面,信託型基金對投資者的資質有法律限定,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基金則要經過登記機關合法登記成立等。筆者結合基金設立形態討論「非法融資」紅線如下:
特定對象與社會公眾發行
無論何種形態的基金,股權基金募集首要解決的是發行對象的合法性。即如何區別向特定對象還是社會公眾發行。社會公眾並非可因投資人聯系信息存於募集機構資料庫或募集機構採取與投資者一對一溝通方式而自然成為「特定對象」。當前不少股權基金募集其最初對象仍然是社會公眾,如採取路演的方式,潛在投資者參與推介會,隨後可能採取篩選特定投資者或與投資者個別面談的方式,即如上述操作,投資者是否特定仍存疑問。我國相關法律並未規定如何界定「特定對象」,對投資人的「特定化」,筆者試作如下分析:
首先特定對象與公開發行及投資者人數限定息息相關。無論是《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還是《證券法》都對構成公開發行的人數標准作了規定,超過這個人數標准,即使在募集機構看來,其與投資者溝通方式已足夠「特定化」,也構成公開發行。
私募股權投資專家張雪奎老師認為,募集機構僅設定與投資人少數的、個別的、私密的溝通方式並不足以必然使投資人成為特定對象,特定對象的判斷標准應為募集機構是否通過選擇程序從公眾對象中選擇出足以承擔投資風險的特定數量的投資人,應從如下幾個角度考慮投資者特定化過程:
(1)投資者是否具備承擔本次投資風險的能力,應以一定的資產價值和收入作衡量標准為宜。雖然有限合夥型基金對投資人的資產狀況並無要求,但作為一種私募基金,應對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盡到審查義務。《信託計劃辦法》對參與信託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從收入資產上作出限定是投資者「特定化」的良好範例。在我國目前尚未出台統一的《產業基金法》的情形下,此類限定標准依賴於各股權基金的個案設計。
(2)募集機構應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對於還本付息型的非法融資,因投資者並不承擔投資風險,風險提示並無必要,而對於規范運作的股權基金,鑒於股權、信託與債權關系之不同,風險提示實為募集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投資者資格審查責任的必要步驟。
投資者人數與合法性關聯
設立特定形態的股權基金應符合各類監管法律的規定應為題中之義,但現實情形遠比法律剛性規定復雜。不少股權基金在募集過程中擬採取代持、信託、委託、拼單等設計,使實際的投資人高於法律對投資者人數的限定。此情形在非股權投資型企業中也可能存在,但法律監管顯然對股權投資基金更加嚴苛。隱蔽投資者的存在往往起到加強認定「非法融資」情節的作用,一旦此類行為被有關主管部門定性為規避法定募集人數規定,將構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條款
還本付息為非法融資最核心的認定標准之一,但對於一個規范設立的股權基金,如不符合本條規定,筆者認為被認定為非法融資的可能性較小,即使可能觸及其他的法律合規性問題。近來發生的創投負責人涉嫌非法集資案例依相關人士解讀此亦為重要依據。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有限合夥制基金在收益分配方面設置LP和GP優先劣後的條款,我們認為,此類條款未消除LP承擔投資虧損風險的可能性,則不應被認定為是保底條款。
基金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行為和基金行為
股權基金投資控制人對投資項目、管理決策、收益分紅的較大決策權易造成基金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力,特別在基金實際控制人和投資人在信息不對稱時,投資人或基金往往成為受損害方。如基金資產被實際控制人挪用於個人或非法目的造成實際控制人個人涉嫌「非法融資」,或基金實際控制人以基金名義從事的個人非法融資行為如被認定為基金行為,上述情形基金將直接涉嫌「非法融資」。在運作上易出現基金控制人個人行為與基金行為混同的是有限合夥制股權基金。在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時參與多個基金,出現帳目、資金、收益、核算混同的情形下,如執行事務合夥人在資金上的不規范運作,極意造成「非法融資」的後果,這一點在執行事務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更加明顯。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該條款雖是股權基金非法融資認定的兜底條款,但從基金設立形態考察仍具有指導意義。例如信託型基金,根據新修訂的《信託計劃辦法》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不排除基金通過合並投資者投資金額來達到本條所規定的標准,此中操作如針對社會不特定投資者並附加一定的投資保證,則構成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融資行為。
從以上分析可見,對於依法設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機構對其設立合法性的擔憂不必誠惶誠恐,但是也不能夠掉以輕心。私募股權投資專家張雪奎教授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嫌「非法融資」可能出於募集法律條款設計上的缺陷或者募集機構資金的不規范操作,上述情形在基金設立、運作中可通過規范的法律服務有效避免。
對私募募集機構而言:在考察潛在投資者資質方面,要充分了解投資者資產狀況、資金來源、投資歷史、是否存在代持、委託理財等情況,以判斷潛在投資者披露信息是否真實,以及其承擔風險的能力,上述投資者信息披露及投資者考察過程應在募集文件中有相應表述。
在與潛在投資者溝通方面,應注意採取私募的宣傳方式、不通過媒體廣告或其他形式的公開宣傳,應避免認為只要設計並履行與潛在投資人特定溝通方式的方案即是投資者「特定化」的觀念。
在募集合同條款的設計上,律師認為,應注意論證投資者資質的合理標准,對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應合理區分;充分提示投資風險;規范募集資金投向;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口頭或書面的固定收益承諾的表述。這一點很重要,是區分合法還是非法的重要界限。
C.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客戶操作股票違法嗎
具體法律法規不太清楚,這要請專業的法律人士
但是有一點我是了解的,目前代客理財業務只有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有資格進行
其他的如投資咨詢機構等金融服務機構都不能進行代客操作
也就是說這是家私募基金,私募在我國本身就是違法的.所以這方面可能會比較麻煩,合同本身也未必有效。我想這方面法律意識還是需要的
不過我不知道這構不構成金融詐騙
還是需要咨詢專業人士,在這里很難獲得滿意的答案
D. 舉報股票私募公司做分成的!證監會里查不到。
這個屬於私人公司,
不是私募,
就是集資炒股,
可以向證監會舉報
E. 我想開一家股票咨詢公司,股票分成犯法嗎
你好,法律不允許,你可以提供股票投資服務,提供建議,不可以與其分成,
但是你可以換個名目,比如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或者管理費,照搬基金的模式。
F. 我想找人委託做股票,最好是分成的,自己技術不好,資金量有點大。那些投資公司代客理財合法
1、國家並不允許「代客理財」,如果出現任何虧損,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2、如果你的確沒時間自己操作,只能找你信得過的人代理操作。當然,他一定要有成功投資股票的豐富經驗。
G. 開個理財工作室,項目涉及到跟客戶做股票利潤分成犯法沒,要怎麼經營才算不犯法,請教謝謝!
可以做分成,但是要注意沒有什麼會員至的。不可以亂收費。。而且你的營業執照都的有。所有手續必須開業前辦齊。
H. 坐莊的是不是違法啊
坐莊違法,跟基金公司性質不一樣。《刑法》、《證券法》對此有嚴厲處罰措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I. 股票分成合法嗎會不會被捉
如果你說的是代人操作股票的買賣,給人分成,那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說的是指導操作買賣股票,給人分成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基金公司通過銷售基金來投資股票之後,盈利部分給你,你交手續費(傭金),那就是合法的,就不會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