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包銷和股票代銷有哪些區別
股票包銷意味著券商或者銀行等機構要把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推銷出去。
股票代銷意味著機構僅僅推銷股票發行,即使沒有推銷成功也沒有問題。
B. 包銷和代銷的區別
包銷和代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包銷實質上屬於股票的購銷關系,而代銷屬於委託代理關系。
2、證券公司承擔的風險不同: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證券公司如果沒有將所有的證券出售,那麼剩餘的部分需要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風險比較大,而代銷方式下,證券公司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將證券全部賣出的,對於剩下的部分可以退回給發行人,對於證券公司來說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
3、傭金不同:包銷方式下風險高,因此證券公司的承銷傭金會比較高,相對來說,代銷方式下證券公司不承擔風險,因此承銷的傭金相對較少。
拓展資料:
包銷又稱獨家經銷,是指供貨人通過包銷協議把某種商品或某類商品在某個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經營權單獨給予國外某一包銷商的一種貿易方式。也就是說包銷商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對指定的商品享有獨家專營權。
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雙方的基本關系。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包銷的商品、地區、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
的地理范圍作出規定,這些都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和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專營權。專營權包括專賣權和專買權。前者指出口方承諾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向包銷地區內的其他客戶出售包銷商品。後者指包銷商承諾只向協議出口方購買該項商品,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同類商品或有競爭性的替代商品。其中專賣權是包銷協議必不可少的內容,是區別於一般經銷協議的主要條件。
包銷商品的最低數量或金額,也就是在協議規定期限內包銷商必須向出口人承購的最低限額。也有的包銷協議對此不作規定。
包銷商品的價格和一般貿易條件。包銷商品的價格可以一次性規定,也可以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按市場行情商定。一般貿易條件是指適合於協議期間每一筆交易的條件,如支付方式、檢驗索賠、保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貿易條件,可在包銷協議中予以規定,以簡化日後買賣合同的內容。
原則是什麼?
(1)必須選擇忠誠度高,有很強推廣能力的經銷商。高端產品必須重點選擇能配合公司促銷和品牌策劃方案的、擁有良好終端形象的經銷商,低價位產品可以選擇批發網路通暢和廣泛,有較強鋪貨能力和沖擊市場能力的經銷商;
(2)包銷產品的種類確定必須根據觀察、分析經銷商的歷史銷售記錄來決定——哪些經銷商特別適合推廣哪些種類、哪些檔次、哪些細分市場的產品,必須有個詳細的數據分析,同時、資金、地域、產品特性等也是考慮的范圍;
(3)包銷產品一般利潤較高,能給經銷商很大的銷售積極性,所以廠家可以根據這個心裡給經銷商一定的銷售壓力——即分階段承諾銷量,來保證廠家自己的銷量和利潤。
C. 證券承銷的代銷和包銷有什麼區別
代銷是指證券人委託承擔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又稱為承銷機構或承銷商)代為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承銷商按照規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盡力推銷,到銷售截止日期,證券如果沒有全部售出、那麼未侍出部分退還給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風險。在代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人之間是代理委託關系,承銷機構不承扣銷售風險,因此代銷傭金很低,代銷比較適合於那些信譽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業。它們的證券容易被社會公眾所接受,用代銷方式可以降低成本。
包銷是指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侍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對人來說,包銷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經驗的企業。與代銷相比,包銷的成本也相從較高。包銷在實際操作中有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之分。全額包銷是指人與承銷機構簽訂承購合同,由承銷機構按一定價格買下全部證券,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價款一次付給公司、然後承銷機構以略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在全額包銷過程中,承銷機構與證券人並非委託代理關系,而是買賣關系,即承銷機構將證券低價買進然後高價賣出,賺取中間的差額。對人來說,採用全額包銷方式既能保證如期得到所需要的資金,又元須承擔過程中價格變動的風險,因此全額包銷是西方成熟證券市場中最常見、使用最廣泛的方式。
D. 股票承銷方式包銷與代銷的差異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二者區別為:1、代銷指代企業銷售,銷售多少是多少,銷售不完的由企業自己處理;2、包銷指包銷商一次性從企業打包拿走所有發行標的後銷售,銷售不完剩下的包銷商要自己出錢買下,然後由自己處理。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銷售不完的風險;4、包銷對股票中介機構有銷售不完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E. 股票的承銷方式主要包括包銷和代銷兩類嗎
法律分析:是的。股票承銷的兩種方式:
1、股票代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
2、股票包銷指發行公司和證券機構達成協議,如果證券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由證券機構承購的股票發行方式,股票包銷又分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二種,代銷和包銷都是發行公司於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理前者發行股票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F. 股票包銷與代銷有何區別
1.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包銷分兩種情況:一是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然後再向投資者銷售,當賣出價高於購入價時,其差價歸證券公司所有;當賣出價低於購入價時,其損失由證券公司承擔。二是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
3.代銷與包銷最大的不同在於發行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 關系不同,前者僅為一般的委託代理關系,後者實質上是股票購銷關系。
4.代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 沒有將所有證券出售出去,剩餘部分將退回發行人,證券公司 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代銷方式的承銷傭金相對較低。
5.包銷方式下,在約定的發行有效期內,如證券公司沒有將所有證券 出售出去,剩餘部分由證券公司自行購買,因此,證券公司的 風險較大,承銷傭金也較高。
(6)證券公司包銷還是代銷股票擴展閱讀
1.網店代銷可以免費為網店提供貨源,方便了一些想開店但沒有資金的初級賣家,這是它的最大好處,但越來越多的代銷網站只注重銷量,不怎麼注重管理渠道,導致代銷容易造成各個代銷客戶之間惡意競爭,影響正規賣家的利潤,同時容易對產品品牌造成不利影響。當前在代銷的基礎上,國內已經有一些網站開始發展分銷渠道,分銷作為銷售渠道的重要一環,有別於代銷,它將對整個銷售渠道及過程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包銷協議本身不是買賣合同,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般交易條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1)雙方的基本關系。明確出口方與包銷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應自籌資金買斷商品,並自負盈虧進行銷售。
(2)包銷的商品、地區、期限。協議應規定包銷商品的種類或型號,並對包銷商享有經營權的地理范圍作出規定,這些都按出口商的營銷意圖和包銷商的銷售能力和所承諾的銷售數量,由雙方商定。包銷期限即為包銷協議的有效期限、通常規定為一年至兩年,也有不規定期限,只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
G. 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
市面上的證券公司主要有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中間介紹業務及直接投資業務等。
拓展資料:
證券經紀業務又稱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的業務。在證券經紀業務中,證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業務收入。目前,我國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公司債券及權證等證券,在交易所以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證券公司從事經紀業務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為主。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余額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財務顧問業務是指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咨詢、建議、策劃業務。具體包括:為企業申請證券發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組、資產重組、前期輔導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重大投資、收購兼並、關聯交易等業務提供咨詢服務;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及相關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計經理層股票期權、職工持股計劃、投資者關系管理等提供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再融資、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等資本營運提供融資策劃、方案設計、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為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對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重組、相關的股權重組等提供咨詢服務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業務形式。
H. 代銷包銷承銷指什麼
證券中承銷包括代銷和包銷: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人委託證券經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
I. 簡述證_承銷的概念與種類
證券承銷業務的概念與種類: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前者為全額包銷,後者為余額包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承銷業務的種類。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承銷業務分為代銷和包銷兩種方式。
1.證券代銷,又稱代理發行,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對發行人而言,這種承銷方式風險較大,但承銷費用相對較低。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可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形式。證券包銷合同簽訂後,發行人將證券的所有權轉移給證券承銷人。因此,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由承銷人承擔。但其費用高於代銷的費用。
【拓展資料】
證券承銷方式: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的不同,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簽訂合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
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到投資者歡迎的證券。
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認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
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防止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承銷協議中應當載明承銷方,承銷期滿,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證券承銷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