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中報預報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於進行年報時候,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出現虧損、扭轉為盈或者凈利潤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漲50%的情況,應該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進行業績預告。沒有上面的三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年報的預告披露。半年報和季報沒有強制規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1.3.1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
(一)凈利潤為負值;
(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11.3.2上市公司出現第11.3.1條第(二)項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為比較基數較小的,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
(一)上一年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報告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報告期末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等於0.04元。
『貳』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1.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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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202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st、*st最新規則 滬市摘帽摘星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情況或者其他異常情況,導致其股票存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
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強制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同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有效決議;
(三)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肆』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伍』 公司法規定社會公眾股有什麼內容
社會公眾股是指股份公司採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時向社會公眾(非公司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也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以其擁有的財產投入公司時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認購主體和上市場所的差異,可以將社會公眾股分成A股、B股、H股及ADR。在社會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發行的股份,除了由發起人認購的一部分外,其餘部分應該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我國規定,公司申請股份上市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公眾持股低於25%後,將會暫停上市。社會公眾持股低於總股本25%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10%的上市公司,如連續20個交易日不高於以上條件,上證所將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2個月內仍不達標的,上證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上證所今日發布的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布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是指: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低於10%。其中,社會公眾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通知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上證所將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暫停上市交易之日起12個月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上證所將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被暫停上市的公司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間提出改正計劃,並在報上證所同意後恢復上市交易。綜上所述,對於公司決定把自己的股權讓渡給公民的時候就相當於是吸納了公眾的錢財,而如果沒有公司法的明確規定就會讓這些公司肆無忌憚地將自己的合法集資行為變成了侵害市場和公民的犯罪行為。
『陸』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上證發〔2019〕2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和持續監管事宜,支持引導科技創新企業發展,維護科創板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