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最近網上認識一證券公司的朋友,聊了一段時間,讓我幫他買股票。用他的資金,他的賬號,讓我幫他操作
這肯定是有風險的,萬一你操作的時候造成了虧損,他讓你賠,他說是你盜用了他的賬戶,那怎麼辦呢?惹上官司可不好啊。
㈡ 揭露個股期權騙局真相,個股期權騙局有哪些
解讀個股期權騙局: 真相與防範
隨著股市的日益火爆,個股期權也成為了一種備受關注的投資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不少人會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期權的特殊性進行詐騙。那麼,我們該如何解讀個股期權騙局的真相,以及如何防範這些騙局呢?
個股期權是一種金融衍生品,相對於股票和債券等傳統金融產品,個股期權更具有靈活性和高風險性。然而,正是由於這種高沒慶風衫猜險性,也讓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進行有意設局的騙局。
在個股期權騙局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首先,一些不法分子會假冒正規期貨公司,以「高收益、低風險」的口號引誘投資者加入期權交易平台。其次,還有一些人會利用實名認證制度不嚴格的漏洞,冒用他人身份進行詐騙。此外,還有一些人通過極低的保證金和不實的承諾吸引投資者,最後不履行枯塌握承諾。
如何有效防範這些騙局?首先,我們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有意進行個股期權交易的投資者,在選擇平台時要認真核查平台合法性,避免盲目跟風。其次,投資者在個股期權交易中應該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理性看待投資風險,做好風險防範措施。
在個股期權交易市場上,我們需要以冷靜、理性的態度去面對高風險的投資。同時,我們也需保持警惕,時刻警惕著那些不法分子的騙局。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我們自身的權益,避免愛財誤事的情況的發生。
㈢ 在網上買證券靠譜嗎被騙了怎麼辦
一般來說,在正規的炒股平台購買證券,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也是足夠靠譜。倘若你被騙了,你可以保持冷靜,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可以維權追回:
1:有和投顧公司簽署相應的投顧服務合同;
2:有網銀記錄、向公司轉賬的記錄;
3:平台還在正常運行,能夠聯繫上人的
關於股票的一些違規操作: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下面為您介紹證券: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1]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欺詐發行證券罪(取消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罪名)罪名。
基本特徵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它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方式和過程用證券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法律現象,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證券必須與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相聯系。在證券的發展過程中,最早表彰證券權利的基本方式是紙張,在專用的紙單上藉助文字或圖形來表示特定化的權利。
因此證券也被稱為「書據」、「書證」。但隨著經濟的飛速前進,尤其是電子技術和信息網路的發展,現代社會出現了證券的「無紙化」,證券投資者已幾乎不再擁有任何實物券形態的證券,其所持有的證券數量或者證券權利均相應地記載於投資者賬戶中。「證券有紙化」向「證券無紙化」的發展過程,揭示了現代證券概念與傳統證券概念的巨大差異。
證券作為表彰一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它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1.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在現代社會,人們已經不滿足於對財富形態的直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是更重視對財富的終極支配和控制,證券這一新型財產形態應運而生。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
例如,股東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則該股東依其所持股票數額占該公司發行的股票總額的比例而相應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控制權,但該股東不能主張對某一特定的公司財產直接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2.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傳統的民事權利始終面臨轉讓上的諸多障礙,就民事財產權利而言,由於並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轉讓在性質上並無不可,但其轉讓是個復雜的民事行為。
比如由於「債權相對性」的民事規則,債權作為財產的表現形式是可轉讓的,但債權人轉讓債權須通知債務人,這種涉及三方利益的轉讓行為受制於法律規范的調整,並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權利證券化,財產權利分成品質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額,造就出一種「規格一律的商品」,那麼這種財產轉讓不再局限於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按照協議轉讓,而是在更廣的范圍內,以更高的頻率進行轉讓,甚至通過公開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形成了高度發達的財產轉讓制度。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一方面,證券本身是一種財產性權利,反映了特定的財產權,證券持有人可通過行使該項財產權而獲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另一方面,證券持有人可以通過轉讓證券獲得收益,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
證券投資的風險和收益是相聯系的。在實際的市場中,任何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