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證中報預增預告規定
法律分析:上證中報預增預告規定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條 第一款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2. 中國股票的上市規則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3. 面值退市還能重新上市嗎
面值退市也可以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條件主要包括:
1.近兩年凈利潤為正,累計超過2000萬;
2.近一年凈資產為正;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股票重新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並接受相應的管理,並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面值退市不僅可以選擇重新上市,還可以選擇在三板市場進行交易。面值退市後,股票將進入三板市場進行交易,昌喊但三板市場交易非常有限,價格不理想。
面值退市的有關規定如下: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3.第一條山清(5)款規定,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根據《上海耐唯野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條.3.6條的規定,公司連續10次出現 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發布公司股票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消除或終止上市的決定。
在這方面,投資者應仔細查閱相關公司的公告,注意麵值退市的風險,做出合理的財務安排,做出謹慎的決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4. 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與預計市值應該怎麼理解
注意區分概念,市值是指股票上市後的市值,還未上市只能預計。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股本總額」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規則中的「預計市值」,預計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即預計上市後的公司市值。
一個是上市前「籌集到的資金總額」,一個是上市後「資本價值」。
以下幾個相關概念有助於理解,
上市公司股本是指統計期末上市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數量合計。 基本計量單位:股 。
上市公司股本僅指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的股份數量,包括 A 股股本、 B 股股本、其他不流通的境內股本。
A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票數量。
B 股股本是指上市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人民幣標示面值,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數量。
其他不流通股股本是指純 B 股公司的非流通股數量。
股票市值是指統計期末根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和對應股票數量計算的股權價值合計 。
股票籌資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上市公司在滬、深證券交易所通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總額。
5.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6. 在上市期間,股票停牌時候的申報問題,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內容基本相同。
參考: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八章 停牌、復牌
8.1 上市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停牌與復牌。
8.2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
8.3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例行停牌與復牌: (一)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或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開市時間的,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如果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增加、變更或否決議案的,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三)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
8.4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予以停牌與復牌:
(一) 在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對該消息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二)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本所可以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5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臨時報告的,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根據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6 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可能誤導公眾,上市公司拒不按照本所要求作出修改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作出補充或更正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7 本所審核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時,要求上市公司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公司不按本所要求辦理的,本所可以視具體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8.8 上市公司未在《證券法》規定的法定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8.9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本所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後另行決定復牌時間。
8.10 上市公司監事會按《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職權所作出的可能對股票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決議於交易日公告,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情況特殊的,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8.11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的,本所對其股票停牌,直至改正後復牌。
8.12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本所恢復有效信息來源後復牌。
8.13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導致停牌的原因消除後復牌:
(一) 投資者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二) 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
(三) 本所認為必要時。
8.14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九章的規定停牌。
8.15上市公司出現10.1.1條規定的情況之一或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上市資格的,本所按第十章的規定對該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8.16 上市公司在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過程中,股價出現異常波動或董事會預計將會導致股價出現異常波動的,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且無法按照4.9條規定進行分階段披露的,董事會應當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請:
(一)重大收購、出售資產或股權、債務重組行為不能確定結果;
(二)相關信息在市場上已有傳播但仍需報請政府批准;
(三)董事會預計相關信息無法保密的。
8.17 公司申請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天的,本所根據公司的股票交易情況作出決定;超過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應當在停牌申請獲准後的次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8.18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周披露一次重大收購、出售、債務重組事項的進展情況。
停牌期間,相關事項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的,公司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向本所申請復牌並公告;停牌期滿,該等事項的不確定性沒有消除的,公司應在期滿時提前二個工作日向本所申請延長停牌時間,經本所同意或報經證監會批准後,公司應及時予以公告。
8.19 公司就同一不確定事項累計停牌已達到90天,公司未向本所申請復牌的,自累計停牌滿三個月之日起,本所對其股票強制復牌,並對其股票採取以下交易方式:
(一)投資者在本所另行規定的開市時間內申報交易委託;
(二)申報價格不得超過上一次收市價格的5%,不設下限;
(三)在本條第(一)項規定時間收市後對有效申報按集合競價方法進行撮合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