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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股票給證券公司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5-03 04:49:28

Ⅰ 流通股質押流程和相關手續費用及相關資料

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貸款條件

1、貸款人

(一)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四)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質押率的能力;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2、借款人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3、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貸款程序

1、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2、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3、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

4、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

5、銀行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貸款合同自行終止。銀行在貸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退還給借款人。(股票質押期間,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對質押股票進行置換;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託銀行變賣部分或全部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提前還款;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還款。)

申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2、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3、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凈資本計算表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含附註);

4、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5、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6、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Ⅱ 大股東質押股票給券商,券商可以用質押股票做短差嗎

不能動的,只有在券商貸給大股東的錢出現嚴重下跌超出警戒線又沒有其他資金過來補倉的情況下,券商才有權力強行平倉,按合同行使權力。
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也叫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一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一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一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即通過一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這種買回已賣出合約,或賣出已買入合約的行為就叫平倉。
平倉是指期貨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股指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了結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也可理解為:平倉是指交易者了結持倉的交易行為,了結的方式是針對持倉方向作相反的對沖買賣。

Ⅲ 某上市公司大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票質押給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用來在2級市場買賣嗎

不可以 這部分股票將作為質押物凍結。券商不可以自由買賣。除非等客戶違約沒還款。

Ⅳ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是利還是空

股份質押一般體現出公司的現金流不足,也表現出公司短期內需要資金經行項目經營以及投資。一般情況理解下,股價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於市場有主力的存在,股價的走勢不能常規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從而進行人為操作。望採納~

Ⅳ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Ⅵ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質押給證券公司錢主要干什麼用

以5%為標准,達到5%或以上的是必須公告的,主要的參考政策是《上交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法(試行)》,其中相關條款如下:第四條業務協議應當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一)甲乙雙方應當具有合法的股票質押回購交易主體資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適於參與股票質押回購交易的情形;(二)甲乙雙方用於股票質押回購空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並保證遵守國家反洗錢的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質押的標的證券未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或權利瑕疵;(三)甲方承諾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保證提供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性,信息變更時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對信息進行合法驗證,同意乙方應監管部門、上交所、中國結算等單位的要求報送甲方相關信息;(四)甲方承諾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和損失;(五)甲方承諾遵守股票質押回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規則等規定;(六)甲方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眾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且以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創造承諾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短線交易的規定;(七)甲方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且以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的,則承諾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八)標的證券質押或處置需要獲得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的,甲方承諾已經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了相應手續,否則將自行承擔由此而迅速產生騰達的風險;

Ⅶ 證券投資進行質押需要什麼程序

證券投資進行質押,需要什麼程序?這個需要工作。這個程序還是比較麻煩一點的

Ⅷ 上市公司質押給券商的股票券商可以用來融券嗎

第一不是上市公司質押而是大股東質股票估值高的時候大股東質押相當於減持因為現在證監會不讓減

Ⅸ 如何辦理 個人 股權質押 券商

很簡單啊,一般股票都有個質押率,舉個例子:一個主板的股票質押率一般不超過60%,價格10塊錢的股票,給到券商只能給它6塊,約定個利息,到期給利息。如果給不到就可以把股票賣了

Ⅹ 企業把股票回購式質押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可否用來作空

那是不允許用來做融券的,單純作為質押物其股權的所有者是不會變更的,如果用來做融券會形成實質性股權轉移,原質押方所持有的股票會實質性減少:原因在於融券時的交易會產生對股票的所有權轉移,如A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某公司的股票,證券公司用自有某公司股票對A進行融券,B從A那裡得到了股票,成為某公司的股東,A和證券公司形成的是股票借貸關系,而證券公司在融券期間實際持有某公司的股票數量會減少,這是對於不影響B的股東身份,但如果證券公司拿來融券的股票是某股東質押式回購得來的股票,那麼其進行融券時會對原質押方所持有的股票產生實質性的變化,如果原質押方是大股東或持股比例超過5%,這種持股數量的變化是需要對外公告的。

一般證券公司在回購式質押得到的股票會打包成具有質押物的債權的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或信託的理財產品之類的形式對外銷售來回攏資金,畢竟這種回購式質押會佔用證券公司的自有資金,而通過這種方式可以使得證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回攏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