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❷ 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有哪些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❸ 私募基金炒股收益交稅嗎
私募基金主要有兩種運作模式:契約式,和有限合夥式。這兩種是市面上私募基金的主要形式,還有一種公司型的,因為數量遠遠低於另外兩種,而且稅收很高靈活性比較差,我在這里就先不介紹了。
下面介紹契約式和有限合夥式的稅收情況。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暫無非常明確的直接性規定。新基金法明確證券投資基金本身無需征稅,基金財產投資的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實務當中,大部分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契約型基金,比照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並未實行代扣代繳,由投資人自行申報。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基金主要以PE(私募股權投資)為主。PE基金要繳納的稅很多,印花稅營業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的還得征增值稅,這里只說營業稅和所得稅。
簡單的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如果你投資一個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麼你需要交的,就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收取20%的所得稅。但是國內很多地方對有限合夥私募基金的所得稅收是有優惠政策的,比如在西藏和新疆地區注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話,只需要15%的所得稅。
❹ 私募基金是怎麼繳納增值稅的
私募排排網為您解答: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❺ 私募基金的現金分紅需要交個稅么
基金分紅是免稅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暫免徵收所得稅。一、私募基金分紅要交稅嗎
基金分紅是免稅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暫免徵收所得稅。
二、基金分紅的概念
概念簡介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衫磨茄是基金單位凈值的一部分。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三、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1、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
2、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3、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或察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游碰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以上就是關於私募基金分紅要交稅嗎問題的解答,私募基金國家規定的是通過投資基金分紅的都可以免徵所得稅,這對投資者來說就是很大的福利,投資私募基金除了冒一定的風險外,高回報率以及免徵所得稅都吸引著投資者的投資慾望,使資金流動性變得更大,對基金公司以及投資者來說是雙贏的。
❻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❼ 私募基金增值稅,必須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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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伴隨著17年6月財稅56號文出台,資管產品增值稅徵收辦法基本落地,12月25日財稅部門又公布了90號文,再為資管增值稅打上兩項補丁。18年開始資管產品增值稅即將開始徵收,在此我們再針對投資者關注的資管增值稅各方面話題進行梳理探討,主要內容如下:
一、資管增值稅的來龍去脈
(一)財稅36號文明確需繳納增值稅的金融服務范疇,與資管行業相關的主要是三種:
1、貸款/類貸款服務:資金貸出獲得利息的,其中取得的全部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其中第三條是對資產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進行繳納增值稅。
(二)財稅56號文對資管產品增值稅的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
1、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2、資管產品管理人與資管產品的范圍(基本涵蓋了目前金融機構的各類型資管產品);
3、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三)總結如下
資管增值稅是針對資管產品的增值稅,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適用3%稅率與簡易計稅計算方法(普通金融機構一般按6%可抵扣計算),對於資管產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與金融商品轉讓帶來的價差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哪些資管產品需要繳納增值稅
(一)范圍如下
根據56號文的約定,幾乎所有境內金融機構資管產品都需要繳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原文明確提出「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以及財稅部門規定的其他產品)。
(二)下面我們再討論具體哪些資管產品運營行為會產生增值稅
1、利息收入:對於保本收益屬於利息收入,要徵收增值稅。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對於持有資管產品而言,由於大部分資管產品都不承諾保本,因而持有資管產品帶來的利息/分紅一般是免稅的。
2、金融商品轉讓方面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從而常見金融投資品種的轉讓都在增值稅繳納的范疇內。對於轉讓產生的銷售額,計算方式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目前傾向於認為開放式產品贖回可以不記為金融商品轉讓。即納稅人申購基金和贖回基金過程中,所有權沒有發生變更。
幾類資管產品投資不同標的時可能遇到的增值稅情況如下:
(三)繳納時間點
繳納義務的確認按照實際付息發生日、轉讓發生日來確認,機構匯總計算後,按季度繳納。
舉例來說,如果利息為按年支付,付息日在7月30日。則在沒有實際收到利息的季度里沒有繳稅義務,等到7月30日收到利息時產生繳稅義務,9月30日(三季度末)結束後機構匯總該季度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在10月初申報,並在10月20日附近進行繳納(不同地區對時間點要求略有差異)。
如何計算:
利息的銷售額=全部利息收入
轉讓價差的銷售額=賣出價 – 買入價(可正負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含增值稅)×徵收率/(1+徵收率)
增值稅附加稅=增值稅應納稅額×12%
三、對市場如何影響?
(一)資管機構的准備工作
由於資管增值稅是直接將管理人作為納稅人,而非代扣代繳人,這就需要管理人去和投資人(委託人)溝通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方式。一個比較自然的處理方式是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明確增值稅是否可以從產品凈值中扣除。尤其是對於通道類產品,資產管理人收取的費率極低,但需要履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如果不能從產品凈值中扣除的話將給管理人帶來較大的損失,當然隨之而來的就是成本重新測算和定價的問題。
由於問題本質就是雙方如何分擔的問題,除了直接從產品資產中扣除外,調整管理費率,另行支付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最常見的就是從產品中進行扣除。
五、對資管行業的經營分析
(一)公募基金優勢較為明顯
由於公募基金明確可以免去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增值稅,是各類型資管產品(不考慮社保賬戶)中惟一具有「優勢」的產品,再疊加公募基金可免所得稅的條款,使得公募基金在稅收上是優勢最為明顯的資管品種。
(二)保本資管產品會產生額外稅費
由於保本資管產品產生的收益會被計做利息,產生另一重增值稅,所以保本資管產品是相對不利的(不論最終由投資人或管理人來承擔)。當然伴隨著未來《資管新規》的正式出台,「打破剛兌」的推進,保本資管產品本身應該也是萎縮的。
(三)銀行理財等零售渠道產品
資管增值稅對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影響並不會太大,如果按免稅資產佔比三分之一來估計,那麼對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的影響(或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影響)應該在8-10bp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