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股票上市首日規則
1、深圳證券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1)股票上市首日,投資者的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超過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其中有效申報價格區間按四捨五入至0.01元的原則計算。
(2)股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競價區間為發行價的20%。
(3)在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當盤中成交價格與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或超過10%時,將在盤中暫停30分鍾。在此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或取消申報,恢復交易時,接受的申報將在電話拍賣中恢復。
(4)新股上市第一天14:57到15:00採用收盤看漲拍賣,收盤價通過看漲拍賣生成。不允許在其中的收盤通知拍賣階段取消申報。
拓展資料:
在A股市場上,股票買賣遵循以下的交易規則:
1、T+1交易方式,即當天買入的股票,需要下一個交易日賣出。
2、買入最小單位為1手,即100股,且必須每次買入的數量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賣出可以不整100股賣出,但是不足100股的部分,必須一次性賣出。
3、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
除此之外,在a股市場上,投資者只能進行做多操作,不能進行做空操作;其委託交易時,其委託價格必須在個股的當天漲跌幅限制內,否則無效;委託單在當日的交易時間內有效,收盤之後,其委託單無效。
漲跌幅限制
新股上市及重組成功上市股票首日無漲跌幅限制,一般情況下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10%,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20%。
ST股票及*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收市價上下5%,即一個交易日最大振幅為10%。股票漲(跌)幅價格=股票前一日收盤價格×10%(或5%)。
權證漲跌幅限制權證漲(跌)幅價格=標的證券前日漲(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具體交易時間規定:
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假期除外。
集合競價:上午9:15——9:25,其中9:15——9:20可以撤單,9:20——9:25不能撤單,9:25以成交量最大的價格為開盤價。
連續競價: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成交順序:
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Ⅱ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Ⅲ 深交所大宗交易規則
1.什麼是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稱大宗交易。一般交易量和金額都很大,遠遠超過市場的平均交易規模。具體來說,每個交易所在其交易系統或其大宗交易系統中都有明確的大宗交易定義,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針對的是大量的證券交易。根據我國現行的交易制度規則,證券單筆買賣申報達到一定金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進行大宗交易。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交易b股(上海)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成交金額不低於5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30萬港元。
(二)基金交易筆數在300萬筆(含)以上,或者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
(3)上海:債券交易數量在1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以上。
(4)深圳: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5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交易價格之間確定。當日無證券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格。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應當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限定時間內進行。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大宗交易應當在當日漲跌幅限制內,握譽鉛無漲跌幅限制的證券大宗交易應當在當日競價時間內,在前一收盤價上下30%或者在最高和最低交易價格之間。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成交。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的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當日收盤價或前收盤價為不低於90%的折價標的。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不得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量計入收盤後的證券總成交量。而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格、買賣雙方,收盤後會另行公布。最後要明白的是,大宗交易不包含在指數計算中,所以對當日指數沒有影響。
2.大小非減持注意事項: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在公司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公告前30日內轉讓解除限售的股份。
(2)非盈利減少比例每減少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次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如何進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通過股東委託股份或指定交易的證券營業部進行。營業部有專人辦理此項交易業務。虛歷股東只需填寫《大宗交易成交申報申請書》即可參與大宗交易。
4.閉幕宣言應包括哪些內容?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達成一致後,段好應當向證券營業部報告以下交易信息。(一)股東證券代碼;(二)股東賬號;(三)交易價格;(4)交易次數;(5)買賣方向;(六)交易對手的席位號。(七)交易協議編號:上交所3位,深交所6位。
5.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可以撤銷嗎
大宗交易完成後,於當日17: 30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當日交易信息。在上交所首頁點擊「大宗交易專區」?去「屏蔽交易信息」查詢;在深交所首頁點擊「深圳市場交易公共信息」至「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進行查詢。
8.國企背景股東可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總股本低於10億股的公司,企業減持的獨立許可權為「連續三年減持股份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公司,企業減持的獨立許可權為「一次減持不超過5000萬股,三年內減持不超過3%」。此外,國有參股公司國有股轉讓范圍比此略寬,從連續三年到一年。只有超出上述條件的國有股減持,才能報國資部門批准。
9.大宗交易的交易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雙方就交易要素達成一致的,須以「成交申報」方式進行要約;如果採用「意思表示」,則交易不會達成;2.雙方交易信息必須一致正確,如交易價格、數量、席位、協議號等。3.交易前做好與證券營業部的溝通准備。
10.大宗交易的減持方式和意義有哪些?
根據股東的需求和股份減持市場的流通特點,有以下減持方案供股東選擇。1.單次減持法:適用於市場流動性強、減持金額小的股票,使其通過大宗交易在短時間內完成交易。2.多股減持法:適用於市場流動性弱、減持幅度大的股票。通過設定交易底價,在設定的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減少每股的數量,逐步消化市場,使股價不會因減少而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股東在市場中的形象。3.股權質押融資大宗交易的償還和減持方式:適用於流通股。先通過股權質押借款,股權流通後再通過大宗交易償還集團。
合運作,從而達到合理盤活資產、節約成本、提高資產使用率。
11、股東發生減持行為後,稅收可以優惠嗎?
視各地方稅務徵收機關稅收政策而定。目前國內的確存在地域差異,所執行的稅收費率不等現狀,許多地方也通過我們尋求減持稅收優惠對象,股東可向我們垂詢各地稅務徵收費率事宜,操作事宜須由股東與稅務部門直接溝通確定,達到合理、合規交納稅費。
12、股東如何實現股份價值最大化?
股價創新高及自身財務需求是股東減持的主要動力,但也有股東所持股權股價創新高後,對股價估值過高或因行情振盪,未在最佳時機減持,錯失機會。我們認為:股東應根據所減持股份公司基本面,科學合理估值後,進行減持,從而保證股份收益的穩定及價值最大化。
13、股東若對交易價格有要求,可事先約定嗎?
可以。減持之前雙方簽訂減持協議,也可支付履約保證金,協議中對交易價格進行設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一交易日股價觸發交易價格,當日就可以交易,使股東獲得最佳減持價格。
14、為什麼大宗交易要提前簽訂減持協議?
大宗交易是非常嚴謹的交易。具有資金要求高、時效性強等特點,交易失敗會造成佔用資金用途、錯失減持時機、經濟損失等問題。減持協議對交易數量、價格、時間等交易要素進行了約定,並採用交易保證金模式對交易提供了履約保證,有利於交易的穩定。
15、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大宗交易程序有區別嗎?
有部份區別。1、上交所的交易約定號為3位數,深交所為6位數。2、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規定:減持股東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與其為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擔任董、監、高管;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大宗交易當日上午11時前須向證券營業部完成報備手續;3、上海證券交易所減持股東則不受報備限制,15時前完成相關手續即可。
相關問答:大宗交易許可權開通條件是什麼
1、在交易時間帶上身份證、證券賬戶卡、銀行卡及資金賬戶卡到開戶營業部開通大宗交易許可權,選擇櫃台委託或自主委託;
2、上交所規定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相關問答:p ta期貨開始國際化了嗎?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PTA品種開放並不意味著以後就會好做了,可能只是成交量之後會放大,品種會比較活躍,但好不好做還是要看PTA之後的趨勢性好不好。
2018年應該是我國期貨市場直接對外開放的元年,繼原油、鐵礦石期貨國際化後,PTA期貨也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這也是我國期貨市場第一個對外開放的化工品種。
PTA是石油的下端產品,是重要的大宗有機原料之一。
它是一種白色粉末,主要用於生產聚酯纖維,俗稱滌綸,可用於製作防彈衣、安全帶、輪胎簾子線等特種材料。但它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紡織原料的一種。我國最早在2006年上市了PTA期貨,至今已經13年。
截至目前,已有80家境外交易者參與我國的PTA期貨。
原油、鐵礦石期貨國際化已經將近一年,其中原油期貨上市以來,境外交易者日均成交佔比5%,持倉佔比約12%。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新格局正逐步形成。
PTA期貨正式引入境外交易者以來,從市場表現來看,起步階段整體平穩,運行良好。據鄭商所統計,截至目前,共有約100個境外客戶開戶,開戶國家和地區包括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以及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等,境外客戶交易量佔比約10%。
現在PTA開戶需要什麼條件?
以前老肖開期貨戶的時候pta和鐵礦還都不屬於特殊品種,但引入境外投資者以後都列入了特殊品種的行列,為了預防風險,pta和鐵礦的交易許可權需要一定的條件才能開通:
1、可用資金10萬,申請前5個交易日,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注意這里說的是可用資金,如果你在這幾天內用賬戶里的資金做了交易,這部分就不算在可用資金里;
2、滿足50個交易日有交易記錄,之後可以要求期貨公司自動開通;
3、已經開通股指期貨的交易者可以直接申請開通。
我問過期貨公司的朋友,以上3個條件滿足其中一個就可以開通pta和鐵礦品種的交易許可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以前你如果是老的期貨賬號就不影響使用,可以一直擁有交易許可權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謝謝支持,點個關注!
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1.1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業務流程
2.1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2.3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2.4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會員股東、關聯人,會員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
2.5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6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會員為其開立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7融資融券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
2.8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9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張或其整數倍。
2.10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申報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2.12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3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2.1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5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或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2.16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合約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2.17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8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
2.19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20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標的證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風險警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4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並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5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6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7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8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9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為創業板股票的,本所自該公司首次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0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1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保證金和擔保物
4.1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權證
的折算率為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4.10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擔保物的管理,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進行監控。
對於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佔比達到一定比例的客戶,會員應當按
照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託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11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會員可以與其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4.12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4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15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報告
5.1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每個交易日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風險控制
6.1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達到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者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其他事項
7.1會員在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股5%以上股東等相關信息。會員應當對客戶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7.2個人或機構客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
7.3個人客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7.4會員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7.5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6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提醒客戶遵守關聯關系事項迴避表決的規定,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本條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7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8.1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2)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3)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4)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務客戶設立並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於證券交易,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託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5)日均換手率,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漲跌幅,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7)波動幅度,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8)基準指數,是指深證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創業板綜合指數。
(9)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場內份額的乘積。
(10)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交易監督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12)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8.2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