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證券法》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新《證券法》歷時五年,經四次審稿,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調整更新。其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打擊違法行為、完善保護投資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冊制、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更是超出投資者預期。
本次《證券法》修訂實現了五大突破。
一是規定全面實行注冊制,優化上市條件:在第九條中直接規定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同時放寬股票發行的財務條件,刪去了債券發行的凈利潤、杠桿率、資金投向和債券利率等條件,體現了證券融資行為市場化的思路。
二是擴大證券定義:將 CDR、資管產品和 ABS 納入證券定義,有利於為對其規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時將部分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納入規范范圍,標志金融開放中域外管轄在立法上得到支持。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設信息披露專章,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並就近年來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了規范。
四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了證券公司的銷售責任,將投資者劃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的許可權,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
五是全面提升證券違法成本:對涉及證券發行(欺詐發行、保薦人不盡責、發行人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中的違法行為均大幅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於推進注冊制實施,同時有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構建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證券法》的修訂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明確證券發行注冊制從頂層設計上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審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審批制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核准制於 2001 年正式啟動,具有一定的市場化特點,而注冊制充分尊重投資人和籌資人在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的時機選擇和價格選擇的自主權,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具有里程碑意義;全面實施注冊制將通過分布式推進改革實現,而其需要資本市場多方面改革,如構建完善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和完善的證券中介體系,本次《證券法》為這些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證券定義擴大促進《證券法》向成為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律發展:證券定義過窄不利於對所有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做出規范,本次修法雖然沒有採取「定義 + 列舉」的方式,但是已經擴大了證券定義的范圍,將 CDR、ABS 和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是《證券法》由「股票法」回歸證券本源的一大進步,也基本體現了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發展,做到了與時俱進。
三是將資管產品納入證券的定義將為完善資管市場頂層設計奠定基礎:資管新規出台後,由於缺乏頂層設計,橫向統一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存在困難,監管套利仍然存在;《證券法》明確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為資管行業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來資管產品的法律關系將明晰,資管行業將迎來統一的行業法,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被確認後《資管新規》有望得以完善。
四是《證券法》修訂支持全方位做強做優資本市場,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有利於資本市場發揮其資本形成功能,證券定義的擴大有利於金融產品創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於減少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促進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升證券違法成本有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
『貳』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做股票犯法最高要判有期徒刑十年,相關的處罰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叄』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肆』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此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夠買賣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伍』 股票是哪一年引進中國,哪一年《股票》立法
19世紀60年代,清朝就有洋行大量發行股票,等到1872年輪船招商局建立,大量發行國內的股票。民國股票交易基本沒有停止。
新中國1990年在上海,1991年在深圳引入股權制度,股票立法1999年的證券法。
『陸』 炒股票合法嗎
【法律分析】:合法,股票是國家承認的有價證券,受法律的保護和國家的監管。股票是上市公司為籌集資金發行給各個股東的有價證券,是公司資本所有權的表現,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持有者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股東享受股份公司股息和紅利,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承擔一定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