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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私募基金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4-04-13 12:28:45

1. 如何讀懂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是藉助信託公司發行的,經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資金實現第三方銀行託管,有定期業績報告的投資於二級市場(主要是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的基金。目前私募基金已經完全納入監管層范圍,私募基金已經規范化,透明化,保證私募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有些大型有實力的基金管理公司自主發行基金後,按正常程序也要完成基金的託管。若是通過信託公司通道發行,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實際上與信託公司形成了買賣關系。從形式上看,是投資者和信託公司簽訂了信託合同。
私募基金是信託產品的一種類型,屬於「指定用途」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的資金主要投資於國內的股票市場,並適當參與債券投資和權證投資。
充分重視並理解基金合同的條款,是投資者購買陽光私募基金的必備環節。私募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認真審視基金合同。

信託期限

和一般信託產品都有一個固定的期限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設固定的存續期限,只要產品的運行不觸及終止條款,產品是長期運行的。

受益人

陽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約定上,較其他類型的信託產品有特殊之處,那就是會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資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為投資顧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這個條款的設計,是為了實現陽光私募基金的超額業績分成。在信託產品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資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單位凈值的計算

目前私募基金單位起始凈值為1元。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公布的同一個產品、同一個時間的凈值,是可能存在差別的,差別點在於是否將相關的費用扣除,信託公司公布的凈值肯定是已經扣除了相關費用的可供交易的凈值。

封閉期

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後,一般會設定一個封閉期,封閉期是指投資者購買私募基金後,有一個最短的持有期限制。封閉期的長短,一般都在6個月或以上。在封閉期內,無論私募基金的業績是大幅上漲、還是有所下跌,投資者都不能贖回。
除了「封閉期」的約定,有些陽光私募基金還會設一個准封閉期,它是在過了封閉期之後的又一段期間。過了封閉期,投資者是可以每月賣出一次產品了。但如果還有一個准封閉期,投資者在此期間賣出產品,還會涉及贖回費用,贖回的費率也會在基金合同中註明。

巨額贖回

在私募基金的單個開放日,基金的凈贖回份額超過了上一個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則會觸發巨額贖回條款。這時,申請贖回恐怕就不能按時收到全部的贖回資金。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基金委託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在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能贖回部分,由基金委託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是否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該條款實際是一個投資風險的提示條款。

投資運用的限制

該條款主要是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給予一定的約束,建議重點關注「投資於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規模的比例」這個條款。這個比例一般為10%、20%和30%。10%意味著該基金最少要投資在10隻股票中,30%意味著最少要投資在4隻股票中。投資股票越集中,該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就越高。

費用

(1)認購費:購買私募基金通常需要繳納1%的認購費,價外收取,即投資者認購100萬元的私募基金,需要向銀行賬戶匯入101萬元。
(2)固定管理費用:私募基金每年需要繳納1.5-2%的固定管理費用,這部分費用包含信託管理費、銀行託管費、律師費等一系列在私募基金日常運作中產生的費用。該費用通常按日計提,直接從信託總資產中扣除,投資者看到的基金凈值已經扣除該費用。
(3)浮動管理費:按目前行業的俗成慣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收取20%的浮動管理費,該費用的提取方法是產品凈值在創歷史新高後,提取創新高部分的20%,作為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激勵,這部分費用從信託資產中直接扣除。
(4)贖回費:絕大多數私募基金設有贖回封閉期和准贖回封閉期,其中贖回封閉期一般為1-6個月,期間不允許贖回,准贖回封閉期一般為6-12個月,期間允許贖回,但通常需繳納3%的贖回費,即贖回費=贖回資金×3%。投資者在封閉期和准封閉期之後,進行贖回一般是沒有任何費用的。

產品分紅

私募基金是否分紅,由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商定,投資者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大部分私募基金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分紅的方式只有份額再投資一種。

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高回報類型。在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將投資的風險進行列示。投資者應主要關注2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管理風險,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給投資者帶來理想投資回報的風險。二是委託人風險,即由於投資者沒有考慮好資金的整體安排而導致的風險。

2. 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以及變通思路

導言: 不論是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還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針對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回購協議安排都頗為普遍。筆者試從執法監管層面、司法實踐層面分別梳理該等回購協議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規問題、效力問題,並就防範有關風險的變通思路和路徑進行初步探討。

目錄

01  | 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02  | 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03  | 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04  | 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05  | 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06  | 結語

一、執法監管層面: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因何被認定違規

先來看看近期國內各地證監部門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處罰案例情況: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類似文件被認定違規,大致存在如下特點:

- 管理人可能提前向投資人保證預期/最低收益

- 由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作出回購承諾/承擔回購義務

- 回購條件僅與投資本金受損或收益無法兌付直接掛鉤

- 回購承諾/安排作出時,投資人實際盈虧金額尚未最終確定

二、基金份額回購協議:距離監管紅線有多遠?

所謂,「一念成佛,一念成魔」。

就私募基金份額而言,「回購」的本質應是關於基金份額的轉讓/買賣交易;但因該交易背後的回購對價可自由協商、甚至無限溢價的屬性,使得其同時成為了基金「保本保收益」安排的最常見形式之一。而回購協議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問題,便有可能以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協議具體呈現,譬如基金份額受讓協議、承諾函、無條件回購承諾等。此外,為「保本保收益」之目的,除了回購協議,差額補足、保證擔保等也可能會被同時作為配套安排。

若回購協議涉及「保本保收益」,對於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而言,將可能違反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例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一旦涉及保本保收益的違規安排,基金管理人將可能被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根據處罰情況,暫停備案周期可能6個月到12個月不等)。

不過,僅從上面針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文件來看,法律層級相對較低;此前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中亦有類似的條款,但其何時正式頒布和施行存在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涉嫌違反法律層級較低的私募基金監管文件情況下,人民法院又以何作為依據否定該等協議的法律效力?

三、司法實踐層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依據和思路

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裁判依據和思路可謂大相徑庭。

1. 是否有關於回購協議無效的直接依據?

筆者認為,至少目前看來,沒有直接、明確的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紀要》)中似乎提供了參考依據。其第92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但是,上述規定中針對的是「金融機構」,而是否必然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筆者認為仍存有疑義之處。其次,《九民紀要》並非各地法院應當強制適用的法律文件,各地法院是否會完全依此文件進行裁判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2. 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判例:違反《信託法》「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在(2021)滬74民終663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簡單明了地指出:

「 ……在《保證與回購協議》中,XX公司向投資者XX就上述《基金合同》下的投資認購款、利息等,作出了明確固定回報的承諾以及連帶責任保證。 上述約定顯然為剛性兌付約定 ,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為無效約定……」

上海金融法院認定案涉回購協議文件構成「剛性兌付」,並直接援引《信託法》的條款作為合同無效之依據。《信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該條款雖然通常被理解為對剛性兌付之限制,但將其劃入上海金融法院所謂的「強制性規定」之范圍是否妥當,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可以看出,在針對私募基金領域的監管文件法律層級較低的背景下,法院也只能無奈援引其他位階更高的法律條款。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並未否定案涉主合同即《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並以《基金合同》作為當事人有權獲得相關賠償的主要依據。

3. 上海浦東法院近期判例:虛假意思表示無效

在(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中,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則卻採用了與上海金融法院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案涉回購約定構成虛假意思表示(即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 本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與《補充協議》系 名義上為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實質上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因此,本院 根據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來解決 原、被告二者之間的糾紛…… 」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換言之,在虛假意思表示無效的同時,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仍然可能有效。本案雖然回購約定無效,但是投資人仍可以基於有效的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主張投資本金及收益,因此,法院本質上還是按照合同有效而非「合同無效」的思路來確定投資人的請求權基礎。

4.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保底協議無效

在(2020)京0108民初5521號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 ……就XXX簽訂的回購協議, 其本質系保證委託人本金不虧損並取得固定收益的保底協議,該協議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違反了資本市場規則 。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匯盈泰豐公司作為有資質的投資機構,其與宋燕林簽訂的 保底協議應屬無效 …… 」

5. 江西省地方法院:違反「公序良俗」的保底承諾無效

(2021)贛0113民初5523號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認為:

「…… 《差額補償及回購承諾》違反了委託代理制度的根本屬性,違背了委託理財法律關系和私募基金 「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的基本原則,亦違背了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律和交易原則。《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雖屬部門規章,但規章內容 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 ,故應認定 保底承諾無效 …… 」

四、回購協議涉及「剛兌」,仍被認定有效的司法判例

由於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無效的裁判思路尚不統一,各地法院也存在支持該等協議效力的案例。

1. 浙江中院:以未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

在(2020)浙01民終9807號二審判決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承諾函》的內容是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承諾在一定條件下受讓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的涉案基金的份額收益權並完成付款,景乃君作為案涉基金的A類份額投資者,持有《承諾函》原件完全是合乎情理的。新鼎明影視、新鼎明文化、方軍、陳傑向景乃君出具《承諾函》,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各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

上述案件中,「新鼎明影視」系案涉契約型私募的管理人,而「新鼎明文化」系管理人的關聯公司,「方軍」、「陳傑」系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彼時,《九民紀要》已經發布,但浙江當地法院完全未提及《九民紀要》的任何規定。可見,浙江當地法院在處理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效力問題上,採取的是最嚴格的尺度。

在(2020)粵0304民初52674號案件中,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亦採取了類似的裁判思路。

2. 深圳中院:以構成借貸關系為由

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 本案中,雖然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記載了……,但是從涉案合同的整體內容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看, 雙方之間達成的是借貸的合意,兼之XX公司在合同中作出承諾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 ,故涉案合同雖名為基金合同,但涉案基金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合同實際上不符合私募基金合同的實質要件, 當事人之間成立的是借款合同關系 …… 」

筆者認為,深圳中院並沒有明確否認案涉回購協議的效力,而是似乎以「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協議項下應構成借款合同關系;這與上文提到的(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案件(同樣涉及借貸合同關系的確認)的裁判思路存在本質的不同。

五、變通思路:如何防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的違規/無效風險

1. 由「第三方」提供回購承諾

在(2020)滬74民終1045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金融機構作為受託管理人所作出的剛性兌付承諾當然無效, 但法律並未禁止第三方對投資人作出兌付承諾 ……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一審認定XXX作出的兌付承諾在其與投資者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

又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中指出,

「 ……XXX公司既非基金管理人,也非基金託管人,亦非基金銷售機構, 其是作為第三方 與XX簽訂《回購協議》。涉案《回購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XXX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協議和承諾履行義務…… 」

那麼,應如何確定「第三方」的范圍?

上海金融法院於2022年發布的《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範報告》或許可以提供一些借鑒思路。其中提到的「第三方」范圍如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銷售機構、投資標的及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實控人、員工或關聯方等基金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主體。筆者認為,為最大程度地防範可能出現的違規風險及合同無效風險,該「第三方」與基金管理人或其關聯方之間應不存在任何委託持股或其他間接權益關系。

2. 在投資人之間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0)浙民終548號案件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關於案涉基金合夥份額回購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結論。一審法院認為:

「 ……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是XX、XX分別作為XX合夥企業的優先順序有限合夥人、劣後級有限合夥人,就XX公司的投資保障所達成的協議……另外,XXX以 合夥份額回購約定違反私募基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為由主張約定無效,該主張缺乏依據。 《合夥協議》《承諾函》《標的合夥份額轉讓價款支付協議》中關於合夥份額回購的約定,對XX公司 具有約束力 ,其應依約履行。 」

又如,在(2020)滬74民終289號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實質為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之間 因對賭協議觸發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對內轉讓關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法律並未禁止合夥人之間的合夥財產份額轉讓,對賭內容未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利潤和虧損分配原則,也未違反《暫行辦法》第15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監管規定,未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之情形, 故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 」

筆者提示,這類基金投資人之間簽署的回購協議,應當獨立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關聯方,也即在監管之外的平等主體之間達成有關回購約定;否則,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主體的利益關系,仍可能引發協議無效之風險。

3. 在投資人盈虧已確認的情況下達成回購協議

在(2021)滬74民終546號等系列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認為:

「 ……《回購協議》系雙方當事人 在基金贖回階段簽署 ,並非在合同締約過程中簽署,結合《回購協議》的相關內容,可以視為在被上訴人客觀上無法實現投資目的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相關補償事項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 」

在基金贖回階段,因投資人的損失已經確認,由管理人與投資人簽署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或許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約定;但筆者提示,由於回購協議簽署時點的真實性較難確定,這種安排仍然可能面臨一定的違規和處罰風險。

4. 以管理人或基金違約事件為作為回購條件

在合夥型私募股權基金領域,尤其是涉及國資背景LP(例如引導基金/母基金)的情況下,LP可能會要求針對管理人或基金違約的情形下賦予LP提前退出的權利(退出方式可包括基金份額回購)。當然,違約情形不能包括投資本金受損或預期收益無法兌現等事件。

在契約型基金領域,類似的回購協議之效力同樣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在(2020)粵03民終21711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協議》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其中約定的一項回購條件為: 投資人將投資款支付到契約型基金指定賬戶之日起,且契約型基金成立滿24個月後的15個工作日內,契約型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向投資人分配本金及收益 。上述回購條件並未與投資本金和收益之兌現直接掛鉤(即不涉及剛性兌付),而是強調管理人能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分配。

此外,筆者建議,在設計回購條件的時候,列舉的違約事件應盡可能具有較高的嚴重程度(避免過於輕微);同時,建議同時設置寬限期糾正條款,在寬限期屆滿後投資人再行使回購權更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回購安排

在 (2021)滬0115民初24875號終審判決中,案涉回購協議為一份《補充協議》:

「…… 《補充協議》約定了 無條件回購 條款,只要原告持有轉讓的基金份額滿167天對應日的前10個工作日之前向被告申請回購,被告須無條件按照XX的轉讓價款回購;且即使原告未在上述時間內申請回購,在涉案基金到期時,被告也須無條件按照上述金額回購…… 」

形式上,上述協議沒有任何關於保本保收益的明確承諾,但投資人有選擇在特定期限屆滿後、要求管理人或關聯方無條件以固定對價回購基金份額的權利;本質上,該約定與借貸已無任何差異。如上文所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認為該案的回購約定因構成虛假意思表示而無效,同時本案應按照借貸合同法律關系來處理。

而在(2020)粵03民終20473號案件中,案涉回購合同中同樣有關於特定期限屆滿後、相關方應無條件回購投資人所持基金份額的類似約定;但同時,相關方在回購合同中已作出保本及固定收益的承諾,在此情況下深圳中院仍然將案涉合同認定為借貸合同。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回購協議具備借貸關系的外觀後,協議的效力或許能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無論是作為虛假意思表示背後的隱藏行為,還是直接被認定為借貸合同);但由於借貸安排與剛性兌付安排之間的界限模糊,且鑒於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統一,此類回購協議的無效風險仍然無法完全、有效地得以規避。更重要的是,對於執法監管機構而言,恐怕其無動力也無能力辨別相關回購協議背後的實質。因此,違規和處罰風險依然存在。

六、結語

筆者認為,基金份額回購協議,未來仍然將會是私募基金領域最為常見的法律文件之一。為了防範有關違規和處罰風險,以及潛在的無效風險,相關方有必要提前做好評估,並採取最為合規和妥善的方式設計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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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私募股權投資協議範本

私募股權投資框架協議
時間:
本框架協議旨在規定A對B投資事宜的主要合同條款,僅供談判之用。
本框架協議不構成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保密條款」]「排他性條款」和「管理費用」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投資人完成盡職調查並獲得投資委員會批准,並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通知公司後,本協議便對協議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告方應盡最大努力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達成、簽署和報批投資合同。
排他性條款
排他性條款規定目標企業B於投資者A進行交易的一個獨家鎖定期。在這個期限內,B不能跟其他投資者進行類似的交易談判。在創業投資業務中,這個鎖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個並購業務中,鎖定期則可以很長。
保密條款
投資意向書中的保密條款和保密協議規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內容。該條款下主要規定,在沒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協議所述的交易內容以及任何當事人的意見。對於那些其他當事人事先並不掌握,並且不為公眾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諾,僅將這些信息用於交易目的,並且盡力防止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獲取。各方也要保證,僅向相關的員工和專業顧問提供保密信息,並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時告知他們保密義務。
先期工作
在這部分內容中,應該記載雙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賣出方是否有權利出賣目標企業的股權。如果有權利,應該說明這種權利是如何獲取的。
時間表
在框架協議中,應該規定整個交易的時間表。通常,時間表主要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第一個階段是A向B注入資金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A與B共同合作,推進B價值提升;第三個階段是在A退出後,A與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長期友好的戰略合作關系,促進B的進一步發展。其中第三個階段的內容主要是為日後進一步合作鋪路,比較虛幻。但前兩個階段對於A、B雙方很重要。
投資條款
這一類條款主要規定投資總額、價格等內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條款。
1、投資金額。
該條款規定投資者投資的總金額,購買股數,以及這部分股份占稀釋後總股數的比例。此外,這一條款中應該指明獲得股份的形式。因為投資者並不一定能夠總是以購買普通股的方式注資,投資者可以選擇的工具也可以是優先股、可轉債或者僅僅是貸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條件的普通股,這些情況都應該作出說明。由於普通股擁有的權利最廣泛,所以,在這接下來的部分中,我們主要以普通股投資為例,來設立這個框架協議。
2、購買價。
在這條款中,應指出投資者每股股票的購買價格,並且分別指出投資前後B的股票價格。
3、價值調整條款。
這一條款將規定:如果在規定期限內,B能能夠達到一定的經營業績,那麼A將獎勵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權;如果B不能達到,那麼B將以一個象徵性的價格或者無償地向A轉移一定比例的股權。
4、交割條件
這一條款規定雙方交割的條件。投資者應該根據A和B都能接受的投資協議進行,除了由B做出的適當和通用的陳述、保證和承諾以外,還可能包括其他的內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過必要的工商登記,正式成了B股東的日期。
投資者權利條款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投資者通常會在協議里為自已獲取一定的權利。
1、增資權
這一條款主要賦予了投資者A這樣一個權利;在未來規定的時間內,投資者A有權利向企業B以一個約定的價格再購買一定數量的股份。這是一個權利,所以,A有權執行也有權不執行。
2、股息分配權
這一條款是為了避免B過度分配利潤而對A的投資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通常規定,如果可分配利潤沒有達到投資者投資總額一定的比例,B在未經過A書面批準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3、清算權
這一條款旨在當B發生破產清算時,保護A的投資利益。通常,在破產清算時,A將獲得一個優先於其他股權持有人的優先分配額。這一金額可以設定為A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當投資者A獲得優先分配額以後,剩餘的部分將按照股權比例分配給包括A在內的全部持股人。
4、贖回權
該權利旨在解決投資者在投資若干年後無法退出的問題。這一條規定,當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後,投資者A隨時有權將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價格賣給B。通常,這個價格是下列兩種情況下價值較高的那個:第一種情況,最近B的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擁有的凈資產;第二種情況,A對B投資總額加上A對B增資額加上上述投資到贖回日期間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為15%~20%)計算的利息總額。
如果B無力支付贖回股份的金額,那麼B有義務盡快支付這一金額。如果B的現金不足以支付,那麼,A持有的股權將自動轉化為一年到期的商業票據(利息可以規定)。
而且在B完成贖回前,A仍有權利保持其在B董事會中的董事。
5、反稀釋條款
這一條款將保護投資者A不會因為B增發股票時估值低於A對B投資時的估值而造成損失。通常會在這一條款中規定:當B增發時,對公司的估值低於A對應的公司估值,A有權從企業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無償或以象徵性價格獲得一定比例的額外股權。
6、新股優先認購權
這一條款將保證投資者不會因為企業發行新股而導致投資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這一條款中通常會規定,投資者有權在新股發行時優先認購,且價格、條件與其他投資者相同。
7、最優惠條款
這一條款用於保證投資者A在於B的合作中居於有利的地位。在這一條款中通常規定,如果B在未來融資或者在既有融資中有比與A的交易更為優惠的條款,則A有權利享受同等的優惠條件。
8、首先拒絕權和共同出售權
在這一條款中賦予投資者A這樣的權利;如果其他的股權投資者計劃向第三方轉讓股權,那麼,投資者A有如下權利;投資者A有權禁止這種交易的發生;投資者A有權以同樣的條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權。
但是,條款中應該規定投資者A的股權轉移並不在此限制之內。而且投資者A不必負擔在股權轉讓中把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普通投資者的義務。
9、上市注冊權
這一條款將避免投資者A在企業B上市後因為法律規定不能轉讓股票而導致的損失。
在這一條款中,通常會規定,如果投資者A在一定期限內(比如IPO4年後或交割日8年後)不能轉讓股票,則企業B的其他股東應該在投資者A的要求下盡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組而需要A放棄某些權利,那麼,當B重組結束後一定時間內,公司仍然沒有實現IPO,投資者A就有權利恢復所失去的權利和利益。
10、鎖定
這一條款規定,企業B的原始投資者或持股管理人員在未經投資者A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員已經不被公司所僱用,他仍需要履行這一條款義務。
11、出售權
這一條款將賦予投資者A在企業B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上市的情況下將企業B出售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其他投資者無權提出異議。
12、信息權
只要投資者A持有企業B的股份,企業B應該向A提供A所認可的形式的信息。這包括每月的財務報告、預算報告、所有提供給股東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員、公眾或者監管機構提供的信息資料。
13、董事會席位與保護性條款
在這一條款中,應該規定投資者A可以向企業B的董事會安插一定數量的董事。而保護性條款則規定了B的交易需要得到相當比例的股權的支持,否則就無權進行交易。
14、權利的放棄
在這一條款中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投資者A將放棄上述權利。通常會規定,如果企業B能夠上市,且股價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資者A將放棄上述權利。
但通常,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所擁有的信息權和上市注冊權也不會喪失。
事務性條款
事務性條款規定了一些對企業B行為的許可與限制事項。
1、所得款項用途
這一條款將規定企業B可以在什麼范圍內動用資金。通常投資資只能用於經過投資者A許可的業務擴張、研發投入或者作為流動資金。
2、員工與董事會期權
這一條旨在規定企業B如何使用期權的獎勵。通常投資者A允許企業B預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作為未來對員工和董事的獎勵。投資者A在這一條款中對B的限制主要是投資者要避免B通過期權獎勵的方式低價轉移企業的資產,或者分散A在B董事會中董事的影響力。所以,根據最優惠條款和反稀釋條款,B發放的股權的執行價格不得低於給A的價格,同時,當這些期權被發放時,A在B中的董事也要獲得相當的比例,以在執行後保持其在董事會中的地位。
3、管理費條款
管理費條款是規定在交易中發生的費用由誰來支付的問題。按照慣例,企業將支付盡職調查的費用、為完成所有文件而產生的聘請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翻譯等專業人士而產生的費用。而投資者通常負擔投資決策中發生的費用,比如支付給顧問和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代理費以及傭金等。
4、主管人員承諾與非競爭承諾
這一條款旨在避免主管人員B離開企業,甚至在離開企業後建立類似企業與企業B形成激烈的競爭。如果牛根生在伊利的時候做出過這樣的承諾,那就可能沒有後來的蒙牛,伊利日子肯定要比現在好過得多。
5、員工知識產權協議
這一條旨在解決投資者A投資前企業B中知識產權的歸屬的問題。通常將會規定,B應該在A注入資金前就和每個管理人員、研發人員簽訂為A所接受的保密和發明轉讓協議。
6、關鍵雇員保險
在很多企業中,關鍵雇員對企業的發展有重要的影響。所以,可以利用人壽保險來減輕關鍵雇員因為意外無法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而造成的影響。通常會給那些關鍵雇員購買一定數量的保險。在這個條款中就要規定有哪些人是關鍵雇員,而且每個人應該投保多少數量的保險。
7、尋找管理人
由於投資人A可能在未來為企業B引進新的管理人,所以需要在這一條款中賦予A為企業尋找管理人的權利。雖然不會在條款中寫明,但新管理人的薪酬通常可以作為投資金額中的一項開支。
8、股權結構
在這一條款中,將明確企業B的股權結構。
9、存留利潤
這一條款將規定投資者A有權分享全部的存留利潤。
其他條款
除了上述條款以外,還有一些小的條款也需要寫在框架協議中。這些條款有適用法律、爭端解決機制等等。
註:簽訂了投資意向書之後就要展開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當投資人的審批完成以後,就會簽署正式的投資合同書。正式的投資合同書通常是在投資意向書的基礎上通過討價還價形成的,具體的形式與投資意向書差不多,但所有條款都將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4. 私募基金合同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合同應涵蓋以下內容:風險提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函;合同當事人;前言;釋義;聲明與承諾;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份額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的投資;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基金的財產;投資資金劃款指令的發送、確認和執行;資金清算交收安排;越權交易處理;基金資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基金合同的效力;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將募集私募基金制定並簽訂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為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