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目前只涉及個人所得稅,而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2. 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涉及哪些稅種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並非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而有關其所得稅問題主要考慮其投資人(即基金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從基金取得收入時的稅務處理。
在分析合夥人如何繳納所得稅時,應當注意區分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
合夥人取得收入的類型不同,適用的稅目和稅率也會不同。
具體說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收入主要原則兩大類:
(一)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因合夥人的種類不同,在納稅上也有所差別。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該部分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159號文的直接規定,「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根據合夥企業「透明體」的特點和稅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給合夥人時法律性質應當維持不變,因而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該部分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依據該條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至少目前來看,這種觀點很難在實踐中行得通。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依據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應當適用「利息、股息、紅利」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益
在這種收入類型下,合夥人的納稅情況同樣與合夥人種類有關。
1、合夥人為機構投資者的,應就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合夥人為個人投資者的,按照91號文的規定,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則可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適用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為合夥企業的,由該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按照5-35%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公司合夥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基金投資如何納稅
個人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是不繳稅的。以下幾種情況屬於暫不征稅的范圍:對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對個人買賣基金暫不徵收印花稅。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也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購買基金取得的收益是需要繳稅的。有限合夥企業的繳稅是先分後繳,和一般的企業繳稅方式是一樣的;有限合夥基金的報表是屬於企業類的,因為有限企業並非金融公司。
(3)有限合夥股票基金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基金投資的風險:
一是政策風險。主要是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明顯變化,導致基金市場大幅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的風險。
二是經濟周期風險。指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
三是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