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定增基金
所謂的基金就是錢聚集在一塊的機構,按照投資標的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定向增發基金就是投資於定向增發股票的機構。
二、定增基金交易結構
定向增發基金在募集資金的時候,都會像外界公布自己的交易結構,保障投資人的知情權。交易結構就是基金的內部組成結構,表示基金是怎麼進行的。
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藉助有限合夥平台投資定向增發股票通常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認購合夥企業份額,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再由合夥企業投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股票;另外一種是先由有限合夥企業取得定向增發股票,再由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受讓該定向增發股票的股權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權。
2012年以來基金和證券新政頻發、創新不斷,使得定向增發信託有了新模式,即信託公司發行信託計劃可以通過基金專戶或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信託計劃加入基金專戶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按照相關的協議約定進行投資。
三、定增基金期限
定增基金有較長的鎖定期,一般為一年或者三年的鎖定期,還有少量的5年期的產品,定增基金只有在鎖定期結束後,才能賣出。
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期限,以一年和三年期為主,但這兩者之間還是有些區別的。一年期的定增,其透明度較高;三年期,因為鎖定期限較長,市場不確定性增加,因此,其打折的折扣也更大。此外,根據規定,一年期的定增價格由公司董事會確定一個底價,然後,需要證監會的批准,再根據市場的詢價確定價格。
四、定增基金風險
定向增發信託一般存在這些風險:投資對象風險、鎖定期流動性風險、股票鎖定期和解禁後破發風險等。針對以上風險,該類產品一般通過結構化、補倉線設置、保證擔保等風控措施進行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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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什麼是定增基金
定向增發投資基金(簡稱定增基金)是指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為主的基金,即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的投資基金。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規定要求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人,發行價不得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市價的90%,發行股份12個月內(認購後變成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定向增發套保基本思路:
1. 股票套保適合性分析
目前國內期指品種只有滬深300指數期貨,套保對沖的是滬深300指數的下跌風險,由於股指走勢與定向增發個股存在誤差,誤差將會影響套保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套保前分析標的是否適合運用期指套保,即跟蹤測算個股相對於滬深300指數的貝塔值,貝塔值要表現以下兩點適合性:
穩定的貝塔值:個股的貝塔值是經常變動的,如果其變動范圍較小,波動不頻繁,
則說明該貝塔值穩定。如果貝塔值不穩定,則意味著套保期間要頻繁調整套保頭寸,這樣套保的成本大大增加,套保效果也打折扣。
貝塔值接近1:個股貝塔值接近1,表明與股指的聯動性較強,意味著套保效果較好;反之,低關聯度有可能導致套保效果較差。
2. 套保需注意期現基差變化
基差是指某一特定地點、某種商品的現貨價格與同一種商品的某一特定期貨合約之間的價差,即基差=現貨價格-期貨價格。在股指期貨交易中因基差波動的不確定性而產生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影響套期保值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資者在進行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前,需要了解股指期貨基差變化趨勢,選擇適宜的套期保值品種和建倉時機,從而盡量降低基差風險對套期保值交易的影響。在實施賣出套期保值時,盡可能在基差較大時套保,可獲取額外的阿爾法收益。
3. 套期保值風險管理
倉位控制:過去1年中,滬深300指數最大的漲跌幅最大絕對值為5.6%,按照5
倍的杠桿計算,就是28%的期指波幅,由此建議扣除頭寸保證金之外,至少保留30%比例的可用資金,以防範期指劇烈波動引發的強平風險。即股指期貨的套保頭寸占帳戶總權益的比例不超過70%。
賬戶管理: 當套保期貨賬戶出現一定比例盈利,使持倉占總資金比例低於70%,
可轉出相應比例資金,使持倉占總資金比例恢復至70%。轉出資金可投資低風險資產,以提高資金使用率。 反之,當持倉比例高於70%,要及時補充資金,防止因資金不足導致套保頭寸被強平。
止損策略:當現貨指數下跌趨勢結束,轉向震盪趨勢,且期貨價格反彈超過建倉價
格5%時,套保可提前終止。
分批建倉比例:建倉不是一次性完成,可在一段時間內逐步建倉。
『叄』 股票定增是什麼意思
「定增」是指「定向增發」,股票定增也就是向特定對象增發股票。增發,是指股份制公司上市後,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定向增發,就是特定投資者增發。
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發配取決於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發派股息,股東沒有獲得股息的權利。
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股息,而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是與公司的利潤相關的。普通股股東股息的發派在優先股股東之後,必須所有的優先股股東滿額獲得他們曾被承諾的股息之後,普通股股東才有權力發派股息。
(3)股票定增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
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
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