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正文誰有
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
(中辦發〔2014〕51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現就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制度,不斷規范管理並取得積極成效。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企業負責人配置豪華辦公用房、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業務財經紀律用公款為個人辦理消費卡等突招待鋪張浪費、違反出問題,社會對此反映強烈。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嚴肅財經紀律,嚴禁用公款支付個人消費,對於促進中央企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其有重要意義。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緊密結合企業實際,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務求取得扎扎實實的效果。
二、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所屬的中央企業。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基本原則
一一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決杜絕企業承擔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為。
一一堅持廉潔節儉。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一一堅持規范透明。通過完善制度、預算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格規范、公開、透明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三、合理確定履職待遇
履職待遇是指為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
(一)公務用車
企業負責人按照1人1車或多人1車配備公務用車,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包括購置、租賃)標准為排氣量2.5升(含)以下,購車僑格(不合車輛購置稅)在38萬元以新配備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配備標准,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子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企業負責人未配備公務用車而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企業要制定實施辦法,合理確定補貼標准。
(二)辦公用房
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能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序。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標准按照不超過80平方米控制。嚴禁超標准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三)培訓
要圍繞提高企業負責人政治和專業素質、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開展必要的培訓。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學歷教育以及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的費用必須由個人承擔。
四、嚴格規范業務支出
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業務招待。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和外事活動的請、贈送紀念品等,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標准執行。其他公務招待活動參照黨政機關公務接待標准執行,不得贈送紀念品。不得將業務招待費用以會議、培訓、調研等費用的名義虛列、隱匿。
(二)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以及住宿、就餐等標准。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的包機,不得租用商務機。嚴格規范國(境)外接待工作,嚴禁超標准接待。嚴禁用公款或變相用公款在國內和出國(境)旅遊。
(三)通信。企業要參考電信市場資費標准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年度預算額度,在預算額度內按照財務制度嚴格規范執行。
五、嚴肅財經紀律,嚴禁公款用於個人支出
除接照本意見所規定的保障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之外,嚴禁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個人支出。
(一)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消費。取締企業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
(二)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堅決制正用公款支付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三)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系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
(四)企業負責人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企業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六、加強監督管理
(一)明確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各企業要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進行規范管理和指導監督,通過制度規范和嚴格程序層層落實監管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負分管責任。
(二)健全管理制度。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規范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標准。各企業要按照各有關部門要求,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的實施細則,細化管理規定,嚴格審核程序,明確相關標准。
(三)實施預算管理。各企業要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監測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序。各有關部門要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實行備案管理,並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企業內部要逐級實施預算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將預算管理落實到位。
(四)堅持公開透明。企業各級負責人應當將個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等,作為民主生活會、年度述職述康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企業各級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要按照規定以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等形式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五)加強監督檢查。外派監事會、巡視組、審計部門等要將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納入工作范圍,形成企業內外部、多層次、全方位的監督合力。企業要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意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企業負責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具體辦法,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各級企業負貴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嚴禁公款用於個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