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寫一篇《為權力而斗爭》的讀後感,自己的觀點多一些
我沒有睡,讀「高老頭」,應閱讀理解的故事,許多當代法國巴黎 - 背後隱藏著社會的蓬勃發展。這是波旁王朝的縮影,是資本家階級的真實寫照,寫在書中的父親 - (老頭)里約倒入他們的生活工作中的兩個女兒,但最終死在醫院的黑暗的病房。 ,直到垂死的,誰也不想看到自己的兩個女兒的父親。父親下葬的日子,連塊Pi是兩個大學生當手錶資助。他曾經是如此豐富,是如此悲慘的結局。
老頭是個麵粉供應商,出售的麵粉做了很多錢,在革命期間。他的女兒嫁給了一個人的六個或70萬的財產,而只有五六萬元的養老金。隨著歲月的流逝,兩個女兒漸漸厭惡他的父親把他自己的圈子。他們的父親感到羞恥預期的父親死得早一點,但談論的東西表面上的各種借口,假裝安慰他。 ,他們吮吸汁就像一台機器,吸吮他的父親,急於扔掉,其餘的缺陷。孩子是父母養女兒,高老頭看在眼裡。這個可憐的老頭正太失望了,孤獨的,他能做到這一點有肝腸寸斷。但無論女兒做,如何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他慈父般的愛,他是永恆的。當他聽說他的女兒欠了一大筆債務,他更願意出售他們的最珍貴的銀器,她的女兒來還清債務,不想讓自己的女兒做這種傷絲毫的大腦。銀,但他最寶貴的東西!出售後,他也哭了,但他這樣做不來換取女兒的心。
在此期間寫了一本書,它的每一個字我還記得,因為我太震驚了:拉斯蒂涅克稱為兄弟姐妹關系與寶Saiang的夫人,有幸被邀請參加一個舞蹈公爵夫人。他會見了在的球看起來優雅,美麗的Niuqin將軍夫人,是老人的女兒 - 苔爾菲娜。,拉斯蒂涅克只有真正看到的球是什麼顯赫的??門,什麼華麗,豐富的...他和他的妻子Niuqin根講了兩個多小時似乎感覺已經爬上上流社會的階梯,他躊躇滿志。只是自豪時,他撞倒,老人的荒涼景色門上看到的房間,冷靜讓他清醒:房間破舊的無法忍受的:沒有窗簾的窗戶上,在床上是唯一一個薄的棉毛毯或伏包括他的妻子的舊禮服做改變,櫥櫃掉漆,沒有門,趴在課桌上,是不是一種舊草帽。這個寒冷的房間里看的人擔心,完全像一個可憐的牢房。你無法想像,這個「家」是居住的父親,兩位高貴的女士,豪華的國王和貴族,華麗的,有尊嚴的生活是多麼鮮明的對比呀!高老拉斯蒂涅克,急忙問他的兩個女兒,問什麼你覺得自己的兩個女兒。拉斯蒂涅克看著那??個善良的老人,我真的覺得他是可笑,可悲!他的女兒體面的,奢侈的生活習慣,早已被人遺忘,整天想念自己的老父親。在這個時候,他可以說實話嗎?讓這個可憐的老頭再次心碎?他的鼻子一酸,編造一些安慰他的話,強忍著淚水。他的語氣是非常低的,當他抬起頭,看高老頭發現他容光煥發,非常興奮。他能說什麼?這個善良的老人平時玩別人,嘲笑,不要讓他知道,他的女兒的眼睛是那麼渺小,沒有價值,成為他們的一個眼中釘,所以他唯一的希望,但也隨之緩解?在前面的她一點點的尊嚴感應該讓他蒙羞?這是一個鐵石心腸的父親,看到他的偉大的父親哭了呀!他認為這是一種欺騙行為,但是這是一個美麗的謊言。這是一個大學生對老人的無限尊重和理解。
最後,的高老頭疾病。差,他發出的最後的呻吟竟是「我求求你,讓我看到我的女兒,只要看到他們,我的病會好,我求求你了......」這是一個幾句話從心,肺腹的話雖然是如此簡單,但充滿了愛,並期待著她的女兒。疼痛和痛苦,顫抖,昏迷。但也昏迷深情地說:「阿納斯塔西,苔爾菲娜(兩個女兒的名字)!」他的愛,她的女兒已經感染了周圍的人,兩個女兒不能融化冰冷的心。直到他去世後,和兩個女兒來到他的父親在一旁,與他的「告別」。但他父親的葬禮,但視而不見,揚長而去。高老頭模具的儀式是最簡單,最貧窮,最單調的,只有最貧窮的儀式上表示:窮的只剩下哀樂環號。他是父親的兩個貴族家庭。做這顆死者的靈魂升天後這不能休息嗎? (他)是上帝賜給它!高老頭走了人類的痛苦,孤獨希望能留下來,所以他可以在天堂了幾天的好日子!
這是女兒的老人說,太可惡了。但我覺得歲的女兒愛的教育,而不是一個寵物,然後女兒現在應該知道如何去珍惜父愛,你應該知道怎麼樣,說實話。然而,許多人忽略,這是一個脾氣好,心無城府在上流社會中不變的腳嗎?在那個時代,特別是在巴黎 - 這似乎大浪淘沙,充滿殺氣的社會,一名年輕女子中的文字 - 「好,純上流社會的致命殺手」。如果你想在上流社會穩定腳根,你必須學會??察言觀色,任何事情的發生不能寫在臉上。你必須去奪取政權,爭奪的錢,讓其他人可以投靠你。閱讀這段文字後,你可能會認為年輕女人的話太當回事,但後來它。一個成功的男人本質上是一個雙贏的決戰權力和金錢。這當然是一個無情的人。我不禁想:好多少人是貴族使用,踐踏,他學會了不露聲色,將在那個時代拍攝。其基本的善良將被安葬在靈魂深處的,不能揮發出來的。最終,巴黎的時候,應被摧毀了這個社會,這個社會的趨勢。
高老頭發生在社會上的許多人當時最真實的縮影之一。他的結局是法國貴族社會的非人性化的殺戮。他輝煌的痛苦和回憶永遠隱藏在這孤獨的墳墓...
㈡ 《為權利而斗爭》讀後感
上大學後一直想讀一本關於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較好。後來詢問學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寫為我推薦了《為權利而斗爭》這篇文章。於是就讀了一番,讀後感慨頗多而且有了新的體會。
「有奇書讀勝觀花」,信然。這篇文章不僅思想的形式優美,而且收錄了《為權利而斗爭》、《契約的死亡》、《契約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實現中的作用》、《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六篇名著。經典的力量是歷久彌新的,而融眾多經典於一爐,其濃墨重彩、酣暢淋漓便真的是「濃得化不開」了。不由的贊嘆我那個朋友的水平。因為這篇文章沒有像我想像中的法律書籍那樣枯燥無味,相反的大師的字字珠璣、精深論理、澎湃激情和嚴密邏輯讓我折服。總而言之這篇文章潛詞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曠神怡,未有研讀之苦;其嚴密的邏輯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頂,有豁然開朗之感。
老實說在剛開始讀這篇文章時我本覺得「為權利而斗爭」更象是一個空洞的發概念或口號,雖令人振奮,但終究是理想主義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誠如耶林所言,在經理了一件事後,我真正體會到了「為權利而斗爭」是怎樣令人激動而又沉甸甸的六個字。
舉個簡單的例子,記得以前看過新聞說是一個人為了2元錢的地鐵車票糾紛,歷時兩年花費2萬余元最終贏得了4院錢的雙倍罰款。當時只是覺得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為權利而斗爭》一書後,我則明白了他的舉動的意義:他的行動,不只是停留在一個糾紛好事者(訴訟癖)即使實際上要支付高額代價還要向對方傾斜憤懣的沖動的層面上,而是源於一中受傷的法感情。訴訟和奮爭在這里已不是純粹的利益計算問題,而是為蒙受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倫理痛苦。「原告為保衛其權利免遭卑劣的蔑視而進行訴訟的目的,並不在於微不足道的標的物,而是為了主張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這一理想目的,與這一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一切犧牲和勞神對權利人而言,通通無足掛齒——目的補償了手段。」我真正體會了耶林要將「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為不法」之前的原因,對比他們,聯系人們普遍對惡勢力的妥協、對腐敗的「情有可原」、無法憤怒,我不能不感嘆我國國民性軟弱、息事寧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現更多的像他那樣倔強地堅持原則、要討個說法的人。只是,有時棉隊那固執得不可理喻的當事人,我又要懷疑是否要給「為權利而斗爭」劃一個界限,起碼符合現行的合理的法的規定,適可為止,以免徒勞無功。因為有時,對權利的適當放棄,或許能帶來更好的後果。
人們對《為權利而斗爭》的贊賞似乎只停留在「為權利而斗爭」這一命題的提出,對於法感情和執法者的論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對德國當時法律缺陷的批評。而在我看來,這恰是讓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說前面耶林是在替權利人在較低層次上向權利侵害人開火,那在本書第六章《現代羅馬法與為權利而斗爭》中,耶林則把批判的矛頭指向了現行法,對其存在的兩個根本性的錯誤進行了強烈的抨擊。這種批判無疑是最具有現實意義的,因為立法的失誤和缺陷無疑會給權利帶來更普遍、致命的傷害,對惡法的斗爭是「為權利而斗爭」的高級形態,是更根本的。「國家權利乃所以保護人民的權利,而今人民的權利感情反為國家權力所侵害,則人民將放棄法律途徑,這是事所必然!」
比如說,在證據上將非法等同於未經同意。證據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國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非法錄制錄音錄像所取得的證據不能用。這里就將「非法」與「未經同意」劃了等號,認為只要未經同意就是非法的。但問題是,未經同意為什麼是非法的?除去少數侵害隱私權的情況,債權人為證實債權的存在而未經同意錄音錄像,既不會違法,又能證明案件事實,為何不能作為證據採用?如果在過去,法律出於對債務人這一弱者保護的考慮,將法律的天平想其傾斜,那麼,讓我們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機的現代中國社會里,究竟是債權人處於優勢,還是債務人處於優勢?從「借錢的是大爺,要債的是孫子」的俗語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楊白勞已翻身做了主人,黃世仁則在借出錢後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憐蟲。所以,在債權處於優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就成為立法的重點,合同法對債權人代位權、撤消權的規定即是明證。而訴訟法卻堅持「非法=未經同意」的立法,這無意是不利於對債權人的保護的。如果嚴格債權人借出錢時未打借條,又不能在事後以電話錄音等方式來證明,得不到法院的保護,那確實是債權人的災難,債務人的幸運了。這樣的規定,是對債務人的濫施寬容,是對債權人利益的公然漠視,會使債務人喪失對法律的信心,轉而自力救濟,由此導致犯罪。筆者就曾聽說過有個債權人因私自的錄音不被法院採信,追債不成,遂怒而僱傭黑社會的人綁架債務人,逼其寫下欠條,因此鋃鐺入獄的案例。這里就不能只怪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應檢討一下是否對債務人過於偏袒,而對債權人過分苛刻了?另外,有學者指出,該等式也是違背國際慣例的,是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誤解。該規則通常只適用於刑事審判,並不適用於民事訴訟中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證據的行為未構成犯罪,取來的證據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訴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不承認公民私自的錄音錄像是證據,就直接限制了當事人的舉證資源,當事人保全證據的權利縮小了,很多事實就無法證明,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
又如,我國民訴法對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較少研究,而實踐中這是經常要運用的,民訴中的見解證據運用規則的要求應該不象刑訴中要求的那樣嚴格,不需要形成一個不間斷的證據鏈,但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優勢證據規則到底應如何運用?不無疑問。這恰恰證明了民訴法研究中理論對司法實踐指導作用的缺失,是不應有的現象。另外,為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民訴對間接反證的運用、舉證責任的合理分擔以及財產保全、債權人代位權、撤消權的行使程序等,都還有進一步研究和改進的必要。
所以正因為如此這般我們才應當學會運用法律,敢於「為權利而斗爭」。我相信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擁有這種信念我們的法律就會更加完善,我們的國家也將更加強盛!
1872年3月11日耶林教授在維也納法律協會上發表了「為權利而斗爭」的演講,後來寫成了一本小書。就如這本書的題目一樣,作者號召我們每一個人都要為權利而斗爭,他主張斗爭是法權的事業。這本書不僅對於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來說,都意義深刻,值得我們每一個人去仔細閱讀。
斗爭不是法權的陌生人,斗爭是法權的手段。一切法權的獲得都必須通過斗爭,從對抗它的人手中奪取。通過人們堅持不懈的斗爭,人類歷史上的法已經歷了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再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的過程。作者認為「法是吞噬他自己孩子的撒旦,法只有通過與自己的過去決裂才能使自己變得年輕」。確實如此,人類歷史上法的發展和演變過程都離不開斗爭、角逐,甚至伴隨著更為暴力和血腥的場景。作者將法的誕生比喻成了人的誕生那樣,通常是伴隨著劇烈的分娩陣痛。有的人認為,為了自己的權利而斗爭,那應該考慮值不值得的問題純粹就是利益的問題。而在作者看來,利益並不是唯一應該考慮的因素。如果把利益看成了唯一的因素的話,那麼無利可圖或者進行斗爭所要花費的費用比斗爭得來的費用要高的話,那人們是不會去做的。可事實上我們知道,這是非常狹隘的說法。網路上出現過這么一則新聞:一張價值2.5元的火車票,在使用日期前一天到火車站退票時,火車站竟收取了2元的退票費。因認為火車站收取退票費額度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西北政法學院大三學生喇成霖將陝西西安鐵路分局客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多收的1.5元退票費。也許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很多,但我並不是要一一列舉,只是希望通過例子表明利益並不是為了自己的權利而進行斗爭所應當考慮的唯一因素。在作者看來,為權利而斗爭已經上升為了人格問題,即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並且作者還主張權利是道德的自我維護的義務——徹頭徹尾的放棄此義務是道德的自殺。在我看來,為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確確實實是我們對自己的一種義務,如果我們都不願意為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的話,特別是在受到國家機關侵犯的時候,如果不反抗的話,那麼後果更有可能是我們無人權可言。現實中,我們看到,我們的權利人對自己的權利的保護意識不夠,對於在受到國家機關侵犯的時候,我們的權利人也不會去反抗,在他們的思維中蘊含了跟官斗永遠斗不贏的錯誤思想。試想,如果我們每個人都不願意為權利而斗爭,只是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去處事,那麼我敢肯定終有一天,我們的統治者會變的更加的專制。到時候我們想去主張權利那也成了一件天荒夜談的事情。作者把放棄個人權利比喻成某個人在戰場上逃逸,在多數人迎戰時,某個人的逃逸也許不會對戰局產生影響,但是當出現越來越多的人無心迎戰時,形勢就會變的越來越糟糕,抵抗的重擔落在了剩下的人頭上。這樣的戰爭最終一定會輸。同樣,為權利而斗爭也是一場共同的斗爭,我們不能放棄自己的權利,助長敵人的膽量和氣焰,增強他們的力量,因為那樣會使得我們的擔子變的越來越重。和這個道理一樣,作者認為權利人主張權利同時還是一種對集體的義務。權利人行使和實現自己的權利是對自己的義務和使命,但如果他不實現的話,放棄的就不僅僅是他自身的利益,而是整個共同體的利益了。
國家可以為了一平方公里的土地進行開戰,如果單純就從利益的角度來權衡的話,那是不足夠的,戰爭所帶來的生靈塗炭以及給百姓帶來的種種破壞絕不是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抵價的,但是,我們仍然會為了我們自身的主權和尊嚴去抵抗。這個道理放在人們為了自身權利而奮爭是一樣的。但是事實上在實現我們為了自己的權利而進行奮爭的道路上,那是坎坷崎嶇的。比如說上訪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權,知情權等公民權利上。安元鼎事件徹底地說明了我們的訪民連權力申訴的機會也被剝奪了,雖然安元鼎最後也被扳倒了,但是我不認為一家安元鼎的倒下對於我們的訪民申訴自己的權利上有什麼意義,因為在其背後,還存在著無數的像安元鼎一樣的捕捉訪民的黑機構。說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許這跟我們廣大人民群眾是最為密切相關的政治權利了吧,但是在落實上,這又無異於一紙空文。前不久看到一則新聞,說的是江西省一上訪女工劉萍參選人大代表被拒絕事情,最初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參選資格的,可是後來呢,那些支持她參選的人以及劉萍自己被約談了,之後又說劉萍不符合參選資格因為沒有足夠的人數支持她了。最後,甚至被有關部門認為此次事件更是被外國反華勢力控制。不禁感嘆,我們的民主在哪裡,憲法和選舉法上的選舉權到底在哪裡?這也正正說明了我們的底層職工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只是把權利停留在紙上。再說說言論自由權,曾經看到一幅圖,畫的是一雙無形的雙手一手捂住了記者,一手捂住了律師。我們知道,這兩個職業在一個法治國家裡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事實上呢,我們的記者被捂住了嘴巴說不出話,我們的律師更被冠以更種罪名。最後說說知情權吧,無庸置疑,一個服務型的政府應該做到政府信息公開,讓我們的公眾有知情的權利。可不堪忍睹的是,中海油隱瞞多起漏油事故,更荒唐的辯稱其主觀上從未想隱瞞,最近的溫州動車追尾事故,在沒有給出事故原因的情況下辯稱為了更好的救人把車體掩埋。不僅如此,還把事故原因歸咎於雷公。在一味追求高發展,不顧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把生命看的如此之廉價的背後,卻連我們公眾的知情權也給剝奪了。這些具體權利都是與我們的公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密切相關,為什麼我們的國家能夠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與外國進行斗爭,而剝奪我們去為了我們自己自身的權利奮爭的可能性。在官官相衛,官僚主義色彩濃厚的國家裡,「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可謂是做的淋漓盡致。但是我們深知,我們不能夠縱容我們自己放棄我們的權利,因為那同時也是我們的一份義務,雖然小小的力量或許不足以改變整個結局,但是在一件件奮爭的過程中,必定能夠感染更多的公眾提高自我權利的保護意識,積沙成塔,集腋成裘,每一創造性的一小步的跨出都有深刻的意義。不難想像,當我們的公眾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落實的那一天,我們的國家能變的更加的有魄力,而這正體現在我們的公眾相信我們的國家這一前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