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成都兼職最低工資標准一小時
法律釋義:最低工資標準是規定的一項最低要求。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如下:
一、成都市月最低工資標准:
(一)每月1500元,相當於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相當於每日63.4元。
二、成都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一)每小時15.7元;
(二)每小時14.4元。
三、成都市各區域月最低工資標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每小時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每小時14.4元。
根據《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四川省將月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個檔次,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15.7元、14.4元、13.2元三個檔次。按照相關規定,成都市應從四川省政府發布的最低工資標准中,選擇適合的標准執行。
㈡ 成都市最低工資標准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全省月最低工資標准由1500元、1380元、1260元,對應調整為1780元、1650元、1550元;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15.7元、14.4元、13.2元,對應調整為18.7元、17.4元、16.3元,同時要求各市(州)從省政府發布的三檔最低工資標准中選擇適合本地實際的標准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