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教制度被廢止的主要原因
勞動教養制度在中國特定的歷史下有積極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適用。勞動教養存在「沒有法律的授權和規范」、「勞動教養對象不明確」、「處罰過於嚴厲」、「程序不正當」、「規范不統一和司法解釋多元化」等等弊端,而這些成為有關部門濫用權力、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現象屢屢發生的根源。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憲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並與中國政府簽署的人權公約相背。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是什麼:
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詳細解答勞動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設計好的《告知書》,並妥善保存。同時,聽取勞動者相對應的告之情況,並做好書面記錄,讓錄用員 工簽字確認。
『貳』 勞教制度被廢止的主要原因
法律主觀:
203年的12月28日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法律客觀: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宣布,廢止勞動教養制度。這一決定獲得了公眾輿論的廣泛認可,其彰顯的法治進步也贏得了我國法學界的喝彩。隨著勞教被廢止,相關問題成為公眾關注的新焦點。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介紹,我國法律對觸犯刑法的行為有犯罪數額、情節等方面的規定。例如盜竊,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額才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沒有達到這些「尺度」的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人,往往被劃歸到勞教範圍處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斷;愁死公安,難死法院」,這是此前我國勞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人擔憂,取消勞教制度後,這些人走出勞教所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進而給治安埋下隱患。曾撰寫《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0)》的魏汝久律師認為,這種擔憂大可不必,「事實上,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經實現了對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覆蓋。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定罪量刑。」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處以管制等輕刑。可見,對原來勞教制度的處罰對象,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等不同方式進行處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勞動教養。2012年實際已經不再進行新的勞教審批了,對於夠不上刑事處罰的,採取了治安處罰的方法。是否會出台替代性法律?不容否認,在一定時期內,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實踐中,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成為眾矢之的。有專家認為,勞教廢止後,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簡單拋棄。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可借鑒國外實施保安處分制度的經驗,制定社會矯正法,並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刑事特別法,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司法行政機關近期對基層司法所的功能、編制等進行了重新調整,加強了社區矯正方面的力量。勞教機構和人員何處去?勞教制度廢止後,這些勞教機構往何處去?工作人員如何轉型?很多勞教所已經同時加掛戒毒所的牌子。有專家建議,勞教制度廢止後,可以對勞教所進行改造,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向戒毒所等其他社會組織轉型,實現福利化和服務化。『後勞教時代』應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遺留問題就能迎刃而解。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一步改革的關鍵勞動教養對象是尚不夠刑法處分的輕微違法人員,勞動教養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至少一年,而刑法判決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時間當時是15天、現在為1個月,也就是說在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這一公民基本權利上,一個輕微違法人員的同一個過錯,勞教是刑事處分嚴厲程度的十幾倍。這種過罰不相當的失衡已經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勞教制度廢止之後,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一步改革的關鍵,其審批管理程序、對象、期限等問題,是法律界關注的重點。教育矯正是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體方法包括矯正、感化、醫療等。教育矯正的審批權必須從公安機關獨立出來。決定的審批組織還應包括政府部門之外的民眾,如普通公民、法律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對人的危險性作出評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門來判斷,也需要社會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