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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案

發布時間: 2025-01-08 04:52:43

『壹』 張志軍貪污多少

這是廉政公署的第一把椅子,我們是廉政公署的第一批調查員。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職業,我們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我們與全世界為敵,我們的家人會勸我們退出,因為實在太危險了。我們隨時會被人用最難聽的臟話罵,會受到最嚴重的暴力襲擊。但是,我們不僅僅是在進行拘捕和調查,我們志在推翻這個根深蒂固的貪污帝國。讓廉政公署四個字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貳』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

給我們的啟示有:①獲得財富,必須走合法的生財之道;②要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③見利忘義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取的,不能見利忘義,要見利思義;④任何人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⑤加強修養,踐行道德,做一個有道德的人;⑥要從小事做起,預防違法犯罪,做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每個方面2分,答對三個方面以上即可得滿分,言之有理即可)

『叄』 何洪達的相關信息

劉琳「營救」何洪達涉嫌詐騙被捕
2012年3月13日,涉嫌以「打撈」鐵道部落馬官員何洪達為名,詐騙4390餘萬元。三名被告人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其中,第一被告人劉琳曝出,指使為何洪達疏通關系的是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該案未當庭宣判。
據檢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被告人劉琳以幫助被辦案機關審查的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疏通關系、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羽心(又名丁書苗)、侯軍霞錢款共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沃爾沃吉普車一輛(變賣後獲利人民幣80萬元)。2010年6月,被告人劉琳又以同樣手段欲騙取丁羽心、侯軍霞人民幣1700萬元,後未得逞。被告人李其偉、陳斌,也以上述方式,分別在2008年6月至10月、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間,分多次從陳建威(另案處理)處騙取丁羽心、侯軍霞支付的辦事費用人民幣1010萬元和300餘萬元。案發前李其偉的家人已歸還200萬元。
檢方認為,上述三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被告人「我只是一個傳話筒」
根據劉琳此前在偵查機關供述稱,他曾承諾,可以讓何洪達被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承認拿了4400萬和一輛車。但昨日庭審時,其稱「我一直沒有承諾自己能辦此事,他們也不認為我能辦,我只是一個傳話筒、傳錢筒」。
「在預審的時候,我不敢說出這個領導是誰,今天我把他說出來,領導就是劉志軍」劉琳說。之後,丁羽心找到他,稱領導對此事很不滿意,陳建威卻告訴他現在只能辦到這,等判決後就好辦了,最多兩三年就能辦保外。

『肆』 劉志軍案發的原因

審計署在審計時發現的。

2013年審計公告稱,審計署2009年至2011年在審計中發現,一些工程承包商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以「中標服務費」等名義轉給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人控制的多家民營企業;丁羽心涉嫌通過其控制的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

審計公告介紹,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中紀委並案調查,最終查出劉志軍等人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4)劉志軍案擴展閱讀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

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