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張志軍貪污多少
這是廉政公署的第一把椅子,我們是廉政公署的第一批調查員。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職業,我們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我們與全世界為敵,我們的家人會勸我們退出,因為實在太危險了。我們隨時會被人用最難聽的臟話罵,會受到最嚴重的暴力襲擊。但是,我們不僅僅是在進行拘捕和調查,我們志在推翻這個根深蒂固的貪污帝國。讓廉政公署四個字深入老百姓的心中。
『貳』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
給我們的啟示有:①獲得財富,必須走合法的生財之道;②要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③見利忘義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取的,不能見利忘義,要見利思義;④任何人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⑤加強修養,踐行道德,做一個有道德的人;⑥要從小事做起,預防違法犯罪,做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每個方面2分,答對三個方面以上即可得滿分,言之有理即可)
『叄』 何洪達的相關信息 劉琳「營救」何洪達涉嫌詐騙被捕 『肆』 劉志軍案發的原因 審計署在審計時發現的。 2013年審計公告稱,審計署2009年至2011年在審計中發現,一些工程承包商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以「中標服務費」等名義轉給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人控制的多家民營企業;丁羽心涉嫌通過其控制的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 審計公告介紹,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中紀委並案調查,最終查出劉志軍等人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4)劉志軍案擴展閱讀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 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