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惡意做空股票和期貨市場的認定與法律責任
2015年6月中旬以來,股票市場劇烈震盪和下跌,關於外資或內資「惡意做空」的陰謀論此起彼伏,引起了廣大投資者對「惡意做空」中國股市的強烈聲討。一時間,「惡意做空」成為股市和互聯網上的熱門話題。
「惡意做空」到底指什麼?具體涵蓋那些行為?如果市場主體實施了「惡意做空」股市的行為,將面臨何種法律責任?本文將根據現有證券和期貨管理法律法規,對此進行簡要梳理。
「做空」的概念和當前股市的主要做空機制
證券或期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中,並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市場、媒體和大眾經常在兩種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做空」這個概念:
(1)狹義上的「做空」可以理解為「賣空」(shortsell或short),指借入資產予以賣出,在一定期限後再買進償還的交易行為(在預期產品下跌的情況下賣空者可以通過前後交易的價差獲利),或泛指在看跌(即「看空」)特定資產價格的情況下進行的多種類型的資產或相關衍生品交易行為;
(2)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包括以推動資產價格下跌為目的、為市場下行推波助瀾的各類交易或非交易活動,即操縱市場的行為。
進行「做空」的交易者可以分為三類:
(1)對沖者:對沖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來減小自己因持有或買入資產而產生的對資產價格不利波動的風險敞口。比如,某投資人在5月底持有10萬只某種股票,假設價格為40元,他預測兩個月內股票會上漲,但也擔心劇烈下跌風險,則可以買入7月底到期的同等數量股票看跌期權合約(做空),假設期權執行價格為38.00元(貼水5%),則無論股價如何波動,該投資者的實際收入總是高於3,800,000元(但須扣除期權合約的費用),從而避免了股票可能劇烈下跌引起的風險。
(2)套利者:套利者對產品進行做空操作並在另一個相關市場進行相反的交易行為(即做多操作)來鎖定盈利。比如,某種股票在倫交所和紐交所均有交易,假定在紐約的價格為150美元,在倫敦的價格為100英鎊,而匯率為每英鎊1.530美元,則套利者可以在倫敦將股票賣出(做空),在紐約買入同等數量(做多),則其每股可獲得收益3美元(但須扣除交易費用)。
(3)投機者:投機者利用產品對資產價格下跌下注。比如,傑西·利弗莫爾在美國股市一片大好的1929年夏秋,對股市將會大跌下注,進行大量做空操作,在後來的大股災中逆市獲利1億美元。[1]
目前,國內市場上可以用來「做空」股票或股市的手段,包括融券和股指期貨[2]。融券市場長期困於「無券可融」的尷尬情況,而且受到單只股票融券規模的限制,很難對股票行情產生重大影響。境內股指期貨是當前做空股市的主要機制。
廣義上的「做空」還可以在股票市場內進行,即在股票市場通過交易行為對股票價格或股市行情進行打壓,或通過與股票市場相關的輿論「唱空」股市。
證券和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做空」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但是,《證券法》和《條例》均沒有「做空」或「惡意做空」的概念。
投機做空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
有一些意見認為,投機做空即為「惡意做空」。
誠然,沒有反向持有或交易行為而實施的投機行為有賭博下注的嫌疑,可謂名聲不佳。對沖者對沖其風險敞口、有利於減少市場風險,套利者利用價差消除價格扭曲、有利於傳遞價格信號,兩者有助於穩定股票市場、防止非理性的大漲大跌,實現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功能。而投機者卻反其道而行之,建立風險頭寸,可能加劇市場的不穩定性。
但是,投機做空並不必然構成「惡意做空」。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也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從而穩定證券市場。而且,投機在期貨市場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沒有投機就沒有套保和套利所需的流動性。《條例》也沒有排除一般市場主體從事投機交易,或規定相應的處罰[3],證監會和交易所也並沒有禁止或限制正常的投機交易。
因此,「惡意做空」的認定不取決於做空是以套保套利為目的還是以投機為目的。
盡管如此,由於對沖者和套利者進行做空操作主要是避免風險敞口或鎖定既存價差,其行為一般不會導致市場扭曲或失靈;而投機者建立風險頭寸、在資產價格下跌上下注,使得投機者有較大的傾向對下跌推波助瀾,從而破壞市場穩定、擾亂金融秩序。因此,做空者的目的對於判斷是否構成「惡意做空」仍有重要意義。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
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4],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5](下稱「《指引》」)對適用第七十七條、具體認定市場操縱行為提供了操作指引。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6];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市場操縱」行為的具體類型
根據《指引》: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致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或形成虛擬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水平。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列出的連續交易[7]、約定交易[8]和洗售操縱[9]三種常見手段,明確了具體認定規則。
——對《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其他手段」,列出了蠱惑交易[10]、搶帽子交易[11]、虛假申報、(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手段實施)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12]、尾市交易操縱等具體手段,明確了相關認定規則,並以「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的兜底[13]。
由於《指引》頒布時股指期貨尚未出台,《指引》規定的多類具體市場操縱行為,並不明確包含通過期貨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但鑒於「以其它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兜底條款相對寬泛,證監會在適用類似兜底條款中也體現出擴張解釋的傾向[14],因此,證監會根據新的相關市場情況,適用或准用《指引》對通過期貨交易跨市場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完全是有可能的。
「惡意做空」的法律責任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17]: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1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展望和建議
目前,全國人大正在推進《證券法》全面修改和《期貨法》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證券期貨市場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進行調研,證監會則在研究制定《期貨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證券期貨領域的制度供給力度將明顯加大,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堅強可靠的保護。在穩定和發展證券和期貨兩個市場、促進深化改革、支持經濟增長的政策引導下,對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必將成為證監會下一步執法重點。
在市場波動比較劇烈、相關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證券和期貨市場中的參與者不僅應謹慎入市、交易,更應充分恪守商業道德,了解法律紅線,密切注意監管動向,機構還應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在正當利用市場機制合法盈利、抵禦風險的同時,有效防範和化解法律和合規風險,促進證券和期貨市場的健康運行和良性發展。
[1]上述分類和示例(1)(2)參考了赫爾著《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第9版)(王勇、索吾林譯),機械工業出版社2015年出版,第10-14頁;示例(3)來自傑西·利弗莫爾的真實案例。
[2]目前國內市場尚未推出股票期貨,因此交易者尚無法通過股票期貨對單個股票進行做空。境外股指期貨(如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的富時中國A50指數期貨)市場由於相關投資者無法大量掌握國內股市的股票現貨,對國內股市缺乏實質的引導機制。
[3]《條例》第四十二條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期貨交易規定了套期保值原則,但該原則並不適用於其他交易者(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QFII、RQFII除外)。
[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答記者問,2015年7月2日,見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07/t20150702_280253.html。
[5]證監稽查字[2007]1號,證監會2007年3月27日發布。
[6]第四項「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主要是指在商品期貨交易中,通過囤積現貨,在交割期間逼空,從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與股指期貨市場關聯不大。
[7]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二中刑初字第541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3)高刑終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書);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證監會〔2014〕3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某集團公司等操縱「恆逸石化」案(證監會〔2014〕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8]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上引。
[9]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唐某操縱「華資事業」股票案(證監會〔2014〕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操縱長春一東股票案(證監會〔2014〕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10]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袁某操縱「中茵股份」股票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刑終字第512號刑事判決書)。
[11]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同上引。
[12]此處特定時間指計算相關證券的參考價格或者結算價格或者參考價值的特定時間(《指引》第四十二條)。
[13]例如,丁某某等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同前引7;趙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1999)靜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趙某使用計算機侵入證券公司計算機系統修改系統存儲數據,人為操縱股票價格,被認定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14]參見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烏龍指」案件(證監會〔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2438號行政判決書;至本文發文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尚未上網,行政行為相對人楊劍波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5]「股民訴黑嘴汪建中民事賠償案今宣判股民敗訴」,正義網2011年12月16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112/t20111216_774154.html。
[16]「首例操縱市場案二審遭駁回」,證券時報網2012年5月12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2-05/12/content_370069.htm。
[17]原為「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通過)以及相應制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法釋[2007]16號),變更罪名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18]前引7、10、13。
㈡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㈢ 股票內幕交易罪判多少年
股票內幕交易罪情節輕的會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節比較重的會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內部交易是違背了公正、公開的原則,是刑事案件,不僅僅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個主要是為自己的行為進行承擔刑事責任。
一、股票內幕交易罪判多少年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我國法律如何處罰內幕交易的行為: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
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單處或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金。
3、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賠償投資者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於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就內幕交易案件的立案受理、賠償標准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不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相關司法解釋的出台進行研討,相信待未來司法解釋出台後,投資者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的案件數量將會大幅增加。
股票內部交易,不僅僅是讓股民對市場失去了信心,只要是違背了國家公平公正的原則。股票賠了。也許對一些人來說就是少賺一些錢,或者是虧損一點錢,但是對其他的人來說,很大一部分就是自己的生命,也許會危害特任生命屬於間接殺人。
㈣ 非法經營股票期貨獲利十五萬元會怎麼判刑
1、該股票期貨獲利為非法獲利。
2、非法獲利所得15萬元全部返還。
3、實行非法經營股票期貨人,違反國家有關刑法規定,判刑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㈤ 證監會公布2018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
一、虛假陳述及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件
金亞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揭露了公司通過虛構客戶和業務、偽造合同虛增收入和利潤的欺詐行為。證監會依法對金亞科技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並將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同年,證監會依法對立信所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這些案例表明,虛假陳述及中介機構未盡責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
華澤鈷鎳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公司實際控制人指使公司違規披露,掩蓋資金佔用的事實。國信證券作為財務顧問和保薦機構未勤勉盡責,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審計報告。證監會依法對國信證券及其相關從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對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從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這警示市場各方要嚴格自律,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
昆明機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顯示,公司為避免暫停上市連續三年實施財務造假。證監會依法對昆明機床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財務造假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市場各方要以此為鑒。
長生生物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涉及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子公司百白破疫苗不符合標准規定和全面停產信息。證監會依法對長生生物及18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對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證監會將「零容忍」。上市公司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
山西三維環保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公司未如實披露污染問題。山西證監局依法對山西三維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上市公司必須切實擔負起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
龍寶參茸報送虛假申請文件案是一起擬IPO企業信息披露違法典型案件。龍寶參茸招股說明書中關於經銷模式的描述存在重大遺漏,證監會依法對龍寶參茸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這警示企業不得「帶病申報」,監管部門將堅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銀信評估未勤勉盡責案中,銀信評估在評估過程中未盡責。證監會依法對銀信評估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各類中介機構應當恪守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切實做到勤勉盡責。
二、操縱市場案件
北八道操縱市場案中,北八道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組織操盤團隊,通過多個資金中介籌集數十億資金,利用300多個證券賬戶操縱多隻次新股。證監會依法對北八道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這表明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利用杠桿資金短線操縱市場行為。
阜興集團、李衛衛合謀操縱大連電瓷股票案中,阜興集團與李衛衛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操縱「大連電瓷」股價。證監會依法對阜興集團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這表明部分上市公司與市場機構勾結,嚴重破壞市場定價功能。
陳賢操縱國債價格案中,陳賢在交易中頻繁互為對手方交易,抬高收盤價,通過國債質押式回購業務超額融入資金。證監會依法對陳賢進行了處罰。這表明操縱債券價格的行為干擾市場供需關系,破壞正常的價格形成機制。
廖英強操縱市場案中,廖英強利用自身影響力公開薦股並從中牟利。證監會依法對廖英強進行了處罰。這再次對股市「黑嘴」通過「搶帽子」交易方式操縱市場敲響了警鍾。
任良成操縱市場案中,任良成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操縱「南威軟體」等股票。證監會依法對任良成進行了處罰。這表明對於屢罰屢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監管部門將緊盯不放,嚴肅查處。
文高永權等操縱眾益傳媒股價案中,眾益傳媒實際控制人通過多種手法操縱本公司股價。證監會依法對文高永權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罰。這表明新三板市場的參與主體要依法合規參與市場活動。
王法銅操縱市場案中,王法銅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操縱「清源股份」等股票。證監會依法對王法銅進行了處罰。這表明部分投資者借用高杠桿資金操縱股價,證監會對此始終密切關注,依法嚴肅查處。
三、內幕交易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
王麒誠等內幕交易漢鼎宇佑股票案中,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利用內幕信息大量買入公司股票。證監會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證監會始終保持對內幕交易的監管高壓態勢。
胡忠權等內幕交易維格娜絲股票案中,銀行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傳遞內幕信息並從事內幕交易。證監會依法對胡忠權等人進行了處罰。這表明銀行等從業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構成內幕交易。
王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基金從業人員與其親屬共同實施「老鼠倉」。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共同犯罪。這表明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嚴重破壞行業發展的誠信基礎。
劉曉東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中,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實施「老鼠倉」交易。證監會依法對劉曉東等人進行了處罰。這表明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必須樹立合規守約意識,不得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四、欺詐發行公司債券案件
五洋建設欺詐發行公司債券案中,公司騙取債券發行核准並多次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未按規定披露重要信息。證監會依法對五洋建設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處罰。這表明企業通過交易所債券市場融資必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案件
曹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案中,其利用自媒體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證監會依法對曹磊進行了處罰。這表明編造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