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湖北省民政廳地址
地址位於雄楚大街399號,卓刀泉南路特1號。
根據網路查詢得知,湖北省民政廳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管理有關社會事務的職能部門之一。湖北省民政廳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擬定民政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組織。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⑵ 湖北省民政廳的機構設置
省民政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法規和行政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處(對外使用「湖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名稱)。
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境外非政府組織在鄂活動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優撫處(省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撫恤政策、標准和辦法;管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承辦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承辦擁軍優屬工作,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參與協調、調研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承擔國家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擬訂地方性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規章草案;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監督軍供站正規化建設,並監督各軍供站做好過往部隊的保障工作。
(五)救災處(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救災工作政策法規;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國內外對省政府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辦省減災委員會、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承辦省城鄉社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區劃地名處。
擬訂省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辦法;承辦省內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事宜;組織指導市、州、縣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信息的發布。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的規章、辦法;擬訂社會福利機構標准及管理辦法;指導全省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地方性法規、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省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協調省際和跨區域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十)規劃財務處。
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民政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監督民政事業經費下撥使用;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民政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的宣傳、表彰。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設立機關黨委辦公室,承擔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