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質權是什麼意思
質權是指債權人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對該財產變賣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需將質物交由質權人佔有,因此不再享有對質物的佔有、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債務人將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若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可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在此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此外,出質人也可將可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此時的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質權具有一些顯著特徵。首先,質權的標的物僅限於動產和權利,不包括不動產。其次,質權的成立與存續均依賴於債權人佔有質物這一要件。一旦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其質權將不再對抗第三人,這在法律上是不被支持的。
總的來說,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通過轉移財產的佔有來實現對債權的保障。它要求出質人將動產或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並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提供優先受償的保障。這種制度不僅為債權人提供了額外的保障,也促進了資金的流動和資源的有效利用。
Ⅱ 質權是什麼意思舉例
法律分析: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 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Ⅲ 質權是什麼意思
質權是指質權人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