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能力鑒定的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的標准共分十級:
- 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這意味著勞動者因傷病等原因,已經無法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動。
-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雖然還能進行一定的勞動,但其勞動能力受到較大限制,無法勝任原工作或大部分工作。
- 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雖然勞動能力有所減弱,但仍能從事某些特定的工作或較輕的勞動。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在發生工傷並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或勞動能力受到影響的情況,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