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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冤假錯案

發布時間: 2021-05-01 02:52:55

Ⅰ 最高法院對浙江省高院用非法證據定案變成趙俊是冤假錯案應該再審趙俊的冤假錯案糾正處理!!!!!

證據不足,就不能判罪! 現在應該怎樣?

Ⅱ 最高法 近十年中國冤假錯案數量

泱泱的中華民族經歷了多少統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誰也沒能改變的了百姓的生存問題。誤人之信之舉。

Ⅲ 最高法院對浙江省高院用非法證據定案變成趙俊是冤假錯案應該再審趙俊的冤假錯

根據《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復查。經復查,認為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請)抗訴、再審。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及下級院確有錯誤的刑事處理決定,依據法定程序及時糾正。
也就是說,如果提問者如果確定自己涉及的案件被法院誤判,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錯案的,當事人有依法申訴和控告的權利。不要拿他人的案件作比較。

Ⅳ 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見防止冤假錯案 意見具體內容是什麼在哪裡可以看到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

Ⅳ 最高法院近日對平反冤假錯案有新政策嗎

司法公平正義就是空談。就是騙老百姓玩呢。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庭長,侯廣志。高忠華。畢雪松。佟寧。李煒。勾結樺甸市法院審判長,李剛。於福超。在法庭上審案,辦案,判案,公開違法。公開判冤假錯案。公開幫助樺甸市國稅局領導李國強陷害受害人。公開幫助李國強騙走受害人伍萬多元錢。舉報並提供了證據都沒人管。舉報中心就是騙老百姓的。

Ⅵ 最高法等五部門出台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真的能防止冤案錯案嗎

從佘祥林案到趙作海案,冤案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切實防範冤假錯案,最高法等五部門出台新規定了。

其實,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早就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當時就有人樂觀地認為,這一條款已接近國際上的沉默權制度。

不過,從幾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來看,「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推行起來並不順暢,更不可等同於國際上的沉默權制度。

同時,也有助於建立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為辦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確規范的根據指引。

Ⅶ 最高法院做出駁回申訴通知書就等於沒有冤假錯案嗎

個人建議你自己清醒下
情況顯然和你說的不同
被縣法院刑庭押進看守所46天的情況僅能是因為你違反法庭秩序的結果
而且司法拘留不會是46天
或者或在此前沒有任何程序
你自己被縣法院刑庭押進看守所46天的情況是不可能存在的
縣法院編篡卷宗、串通偽證、勾結不正常關系人寡婦母女捏造「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的故意傷害犯罪事實說明你是刑訴案件
那麼你被羈押肯定與法院無關的
如果有關而在起訴前沒有被羈押
那麼你還是什麼行為干擾的司法秩序
個人的建議是你擺正位置,弄清楚具體情況然後再尋求幫助
如果僅僅僅僅是想發泄
建議去什麼醫療心理科分類更好

Ⅷ 高級法院判決後的冤假錯案去那能翻案

到最高院。案件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後,仍然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冤假錯案的,可以走申訴途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解決。

Ⅸ 冤假錯案最高法院怎麼辦

冤假錯案的申訴問題,實際上是指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那麼怎樣才能推翻冤假錯案呢?根據《刑訴法》規定,如果案件中存在: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或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等重大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如果經過審理確實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即推翻了冤假錯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Ⅹ 冤假錯案新規定有哪些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准、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並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偵查機關移交案件時,應當移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全部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批准或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作出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意見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對於定罪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在疑點的案件,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人及其親屬鬧訪和「限時破案」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規定的裁判和決定。

意見強調,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並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不得扣壓,應當及時轉送或者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有關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准、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符合司法規律的辦案績效考評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中央政法委機關近日召開會議進行專門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單位結合正在深入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新一輪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意見落實到執法司法每一個環節、每一項工作,以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不斷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