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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侵吞扶貧款

發布時間: 2021-05-03 18:38:32

Ⅰ 村長騙取國家扶貧款170萬如何舉報

村長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沒有貪污罪這一說。什麼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參加了國考,省考的公務員。但是以下這些情況除外例如:救災、扶貧資金等,當然還有其它很多了如:養老保險這些,那就夠成貪污罪。所以說村長已經構成貪污罪,只是上面的自然人到網路上面復制過來的,沒有說的很清楚。純手打。

Ⅱ 村書記提交假報告騙取扶貧款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提供假報告帶有欺騙性質,法律上公認是詐騙罪名成立。要依法追究民事責任。至於刑事上法律上要追究《貪污罪》,既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種行為性質比較惡劣,刑法比較嚴重,一經查實,就看反省程度量刑。
如果是村書記屬於幹部群體。這樣的事情兩罪同罰,除了錢財返還並有相應的懲罰。根據案情判定監獄時間。

Ⅲ 院長侵吞扶貧款怎麼判刑

去年11月,中山市委第一巡察組在對港口鎮開展巡察過程中,發現該鎮存在民政扶貧資金被虛報冒領的情況,問題線索隨後被移交至市紀委監委,市紀委監委迅速成立調查組開展核查。調查組調取港口鎮社會事務局歷年發放民政扶貧資金的流水清單等資料逐條逐項進行核查,事情真相浮出水面。在鐵證面前,陳某很快就交代了連續多年侵吞扶貧資金違紀違法事實。據了解,自2007年1月至2017年11月,陳某共作案529次,侵吞「三無人員救濟及孤兒津貼」「五保戶生活補助金」等14項扶貧專項資金3587萬元,占該鎮在11年間實際發放專項資金總額的48.56%,就在2017年11月市委第一巡察組進駐港口鎮後,陳某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侵吞扶貧專項資金11筆共計18.7萬元。根據分析,陳某可能會被判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量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Ⅳ 村幹部拿了扶貧款5萬元,算什麼罪

最好是滅九族,反正中國,目前什麼都不多,就官多,不貪的沒有幾個,只是看上級想不想動你

Ⅳ 套取扶貧款20萬元但未獲利,會被判貪污嗎

根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2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1條第1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2條第1款);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解釋》第3條第1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Ⅵ 私分扶貧款2000元,可以判緩刑么

這犯的是貪污罪
根據法律的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Ⅶ 法院院長執行局長侵佔挪用標的款能否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法院院長、執行局長侵佔挪用標的款情況屬實,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Ⅷ 基層黨員幹部貪污扶貧款160元應怎麼處理

貪污扶貧款數額較小,尚未構成犯罪,但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Ⅸ 村幹部私分扶貧款定什麼罪

貪污罪,這個是非常明顯的。
雖然村幹部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他們發放扶貧款是代國家履行職責,所以在發放扶貧款的事情上視同國家工作人員,私分就是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