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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03 22:20:52

㈠ 33號印發的《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辦法》存在什麼不足之處

財政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屬於財政部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范疇,可以看做是一項管理措施,應該歸類為「國家部委級別的規范性文件」。

㈡ 非稅收入管理的管理辦法

2004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財政國庫制度管理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2ooq18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 (財綜[200453號)精神,各地全面啟動了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相關工作。經過5年的改革實踐,成效十分明顯,對我國建立公共財政框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㈢ 如何科學管理非稅收入

非稅收入就是2001年前使用頻率較高的預算外收入資金,它是在建立公共財政體系中,不斷發展和創新財政管理體系的一個思想認識深化與探索實踐的結果。長期以來,大量的政府非稅收入游離於財政預算管理體系之外,既造成了對稅基的侵蝕,加重了企業和社會負擔,又滋生了社會腐敗。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的科學管理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現筆者結合自身實際,就加強縣級政府非稅收入科學管理談談自己的淺見。
縣級政府非稅收入改革工作穩步向前推進,但面臨的宣傳不力、管理不嚴等問題較為突出。如何加強對縣級政府非稅收入的科學管理?筆者認為應從加大宣傳力度、健全組織機構、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和嚴格支出四方面做好工作。
強化宣傳,為科學管理非稅收入創造外部環境。非稅收入徵收是面向全社會開展的一項系統工作,牽涉到社會各個階層的經濟利益,因此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社會深入廣泛地宣傳非稅收入的重大意義,讓非稅收入收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深入人心,爭取最廣泛的群眾的理解與支持,使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政府實行非稅收入不僅是拓寬財源,更是改變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現狀、反腐倡廉、踐行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健全機構,確保非稅收入科學管理工作順利推行。這就要求當地政府要以人為本,打造一支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都過硬的非稅收入征、管、稽查隊伍;在非稅收入征管機構設置上建立包括徵收、稽查、票據管理、財會、辦公室等在內的專職人員,並配套制定崗位職能,使其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切實做好非稅收入管理工作;建立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地方人大、政協、紀檢、審計等部門的職能,對非稅收入的征管及使用等環節嚴格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陽光透明,確保非稅收入的持續發展。
收繳分離,以票管費。各執收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規定,切實履行非稅征管職責,嚴格做到應收盡收。堅持「收繳分離、以票管費」的原則,非稅局必須做到票款同行,教育收費和醫療收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其他各類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納入一般預算收入管理,收入全部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收入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做到1萬元以上的大宗收入當天解庫,零星收入逢10日解庫,月末解清,月末非稅收入過渡戶余額為零 。
嚴格支出管理。支出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的,支出通過部門預算或基金預算安排;收入實行專戶管理的,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單位的用款申請,從財政專戶中核撥。政府非稅收入一方面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應該給予一定的激勵政策,返還安排執收執罰單位部分經費,以調動其積極性,促進非稅收入合理增長。返還比例要定的適度不宜過高,過高則會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導致部分單位逐層下達罰款任務,將工作中心轉移,把行政執法變成以罰款收費為目的,甚至亂收亂罰,造成單位與單位之間經費收支不均,而財政卻只有收入數字沒有可用財力。納入預算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各執收單位收入和支出情況,在綜合考慮各單位工作性質和業務量的基礎上,確定返還比例,返還資金原則不得用於增加人員和公用支出,主要用於安排項目支出和專項業務支出,對項目和專項業務支出財政不在追加安排,各執收單位的具體返還比例應為:( 1)、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石油煤炭協調收入、耕地開墾費不予返還,縣級統籌使用。(2)、計生局的社會撫養費專項用於縣級計劃生育配套項目經費。(3)、國土資源局按20%予以返還。(4)、礦產辦、衛生監督所、法院、政法委、物價局、公證處按30%予以返還;(5)、其他單位按50%予以返還。(6)、對醫療機構的收費在醫院改革實施前,財政經費供給方案沒變的情況下,應繼續實行全額返還,待改革後再納入預算內管理,核定返還比例。(7)、對學校的收費,繼續實行財政預算外專戶審批制,資金重點用於校舍基建維修等項目。(

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且大都以「費」的形式出現。當前,人們不僅在認識上存在「以費擠稅」、「重稅輕費」的思想,而且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片面強調「費改稅」,肯定「稅」而否定「費」的現象。然而,與稅收一樣,非稅收入也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財政收入形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稅收入與稅收作為兩個不同的分配范疇,在財經領域發揮著各自的功能,不能簡單地相互替代。
非稅收入(主要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與稅收一樣,具有取得財政收入,維持相應的公共產出的職能,但二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及地位有很大差別。稅收的徵收基礎是收入,因而在市場經濟中將始終處於財政收入的主體地位,而非稅收入則只能居於從屬地位。但是,如果把非稅收入的作用僅僅歸結為「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則太片面,非稅收入與財政收入「足」與「不足」沒有直接的關系。即使財政出現巨額盈餘,非稅收入也有存在的必要性。這關系著社會公平和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不僅是財政收支平衡問題。如罰沒收入設立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取收入,收取的量也並非越大越好,其主要起到一種懲戒和威懾作用;部分政府性收費能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從而起到矯正負的外部經濟效應、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環境的作用;國有資產資源收入是政府代表國家行使資產資源所有權取得的收益,是國家權益的一種表現,有利於資產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以及生態環境的保護。可見,與稅收相比,非稅收入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籌集財政收入,其大多是依法行政的附產品,是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特殊管理、增進社會福利和降低籌資成本、抑制對某些准公共物品過度消費而採取的一種經濟手段,能夠增進社會福利和提高經濟效率,從而有效彌補稅收的不足。同時,地方政府直接服務於公眾,並提供公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公共產品和服務,如教育、醫療、公共道路和橋梁等,這些公共產品和服務具有地方性,外溢少,如果一律採用稅收手段予以保障則有失公平和效率。此時,利用非稅收入手段予以保障則更具優勢,更能體現「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並且,隨著政府間權責的更加明晰,這種優勢將會更加明顯。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非稅收入必將長期存在。
經過多年改革探索,我國已建立了一套基本完備的稅收管理體系,保證了稅收職能的正常發揮。但是,我國非稅收入管理才剛剛起步。盡管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非稅收入「所有權屬國家,使用權歸政府,管理權在財政」的管理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但其管理體系還不夠健全,還存在諸如立法層次較低、管理職能尚未完全理順、部分非稅收入資金脫離人大監督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共財政體系的構建,影響了宏觀調控水平的充分發揮。因此,為了完善公共財政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給非稅收入管理「補課」刻不容緩,構成公共財政收入的非稅收入不能成為短腿,尤其在規范管理方面,更應該加大力度,著力構建科學規范的非稅收入管理體系。
(一)正稅清費,把非稅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合理的額度內。對非稅收入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整頓,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建立科學的非稅收入項目庫,把非稅收入控制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和合理的額度內。一是加強收費清理整頓,建立有利於「兩型社會」建設的非稅收入體系。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的范圍,區分不同項目實施分類管理。首先,要做好「減」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全面清理並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嚴格控制新增項目審批,控制收費基金規模,減輕企業和社會負擔。如取消用地管理費和城市拆遷管理費以及土地交易服務費等,嚴格限制土地領域非稅收入的緩減免行為,做到政策外減免為零。同時,也要做好「加」法。按照建設「兩型社會」的要求,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和確定合理的收費標准。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台相關法規和規章,開征自然資源和非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取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或佔用費。二是加快稅費改革步伐,建立綠色稅費體系。如將環保部門執收的排污(廢水、廢汽、廢渣、雜訊)費以及污水處理費等改為「環境保護稅」;將某些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納入現有稅種或開征新稅。如將地方用於城市建設的收費、基金、附加等並入「城市建設維護稅」;將分散在勞動、民政、人事、衛生等部門的社會保障基金(專項資金)改為統一徵收「社會保障稅」等。三是加大規范管理力度,建立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非稅收入管理機制。對應該保留、必然存在的非稅收入要加大管理力度。如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或者出租、出售等都要實行聽證制度或招投標,所取得的非稅收入全部納入財政管理,確保國有資產(資源)不流失,並能保值增值。
(二)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完備的非稅收入法律法規體系。一要健全上位法。應盡快修訂預演算法及其實施細則,定義政府非稅收入,修改和增加關於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實行統籌安排等方面的相關條款。同時應出台《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明確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事項。二要制定專門法規。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和非稅收入的不同特點及管理需要,分類制定《政府性收費管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條例》、《罰沒收入管理條例》、《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條例》等法規。三要完善具體規章制度。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應盡快出台本省區的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以及非稅收入收繳管理、退付管理、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等相關配套辦法。總之,通過從中央到地方加強法制建設,形成一套完備的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明晰非稅收入概念、范圍、類別,明確其管理主體、許可權以及政府各部門、各執法單位的職責,對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徵收管理、票據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從而確保非稅收入管理規范運作。
(三)改變分散管理現狀,提高非稅收入管理效率。一是改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財政、物價部門交叉管理的現狀,將項目審批和收費標准制定職能配置給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根據稅收與非稅收入結構比例,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協調發展等因素,實行立項審批、標准制定、資金使用一體化管理。二是根據「國家所有、政府使用、財政管理」的原則,明確財政部門徵收和管理主體地位及執收單位受託代征職責,逐步改變非稅收入主體多、徵收分散的現狀。可在廣泛推行財政開票、集中收費征管模式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徵收大廳模式,擴大財政直接徵收范圍。三是整合非稅收入征管職能,將政策制定、清理整頓等職能與徵收管理、票據管理、稽查職能實行有機整合並實行歸口管理。同時完善財政內部非稅收入管理主體和各管理機構間的溝通機制,做到各管理環節緊密銜接、信息共享、相互協調,提高管理效率。
(四)全面規范管理,完善有利於科學發展的管理機制。一是加快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步伐,盡快將所有非稅收入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逐步完善非稅收入預算編制方法,通過核定執收成本,加大統籌安排力度,將非稅收入全額納入預算同建立預算單位正常經費保障機制聯動,打消預算單位顧慮。二是結合「金財工程」,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非稅收入征繳信息系統。以「金財」管理系統為依託,通過銀行代收和相關軟體的不斷完善,將項目管理、票據管理、賬戶管理和數據統計分析納入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非稅收入信息規范化、科學化、智能化、網路化、精細化管理。三是嚴格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嚴格管理印製、購領、使用、保管、核銷及監督各環節,力求票據與項目、收入、稽查相結合。嚴格界定稅務票據與財政票據的使用范圍,明確規定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只能領購和使用財政票據,應交稅金由財政部門代扣代繳。四是建立非稅收入應收盡收的保障機制。盡快推行非稅收入執收責任制,通過明確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以及獎勵、處罰辦法等,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征管激勵與約束機制,嚴格實行獎優懲劣,有效防止亂作為和不作為,確保非稅收入依法徵收、應收盡收。

㈣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 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 政府性基金;
(三) 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 彩票公益金;
(六) 罰沒收入;
(七) 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價格、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收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彩票資金分配比例收取;
(五)罰沒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收取;尚不具備直接收取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收取。
第八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對象和期限。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將受委託單位和受委託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辦理。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收機構。
代收機構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後,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代收機構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第十三條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到指定的代收機構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代收機構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
第十四條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的待結算資金,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簽署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經確認為誤收、多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科目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滯留、截留。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九條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定,並納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的印刷企業定點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二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三條執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領購。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禁止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使用中的下列行為:
(一) 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 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 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並在2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復舉報、投訴者;有關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受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日內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序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取得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從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 包庇或者縱容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 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派駐省外的機構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