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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罪

發布時間: 2021-05-05 18:30:58

❶ 虛假注冊資金罪是什麼罪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公司注冊後,即刻收回注冊資金,股東侵佔了公司財產,具有一定的隱避性,委託中介出資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對企業出資責任。因為可以說具備了抽逃出資的所有認定條件。

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根據《公司法》第200條規定,對於虛假出資的公司發起人,股東,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159 條: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 %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如果構成犯罪,但未立案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❷ 虛假出資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2.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這里的「違反公司法規定」,是指違反了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方式、出資義務的如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對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應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未交付貨幣」,是指沒有按規定一次足額交付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根本就沒有交付任何貨幣;「未交付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是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根本沒有實物移交或者沒有辦理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為達到設立公司的目的,通過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銀行貸款等手段取得資金,作為自己出資,待公司登記成立後,又抽回這些資金,造成虛假出資;另一種是在公司設立時,依法繳納了自己的出資,但當公司成立後,又將其出資撤回。
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劃清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東、公司發起人雖有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等行為,但數額不大,情節後果都不嚴重,不構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處理。

❸ 是否夠成虛假出資罪立案標准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其中刑法一百五十九條就是虛假出資罪。
所以公司資本認繳制下沒有虛假出資罪。

❹ 虛假出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虛假出資罪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對公司注冊登記採取的是准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申請設立公司必須具備《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條件,才可能取得注冊登記。《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出資管理制度側重於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經濟秩序。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即違反了國家對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虛假出資而言,必然實施了以下行為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1.違反《公司法》對出資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行為人如果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的規定,就有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2.行為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按《公司法》的規定和要求,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移財產權的情形,在認購股份時弄虛作假而未繳納股款,以貨幣出資而末將出資貨幣存人銀行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出資的而未交付實物,或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而不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
3.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抽逃出資。
對於抽逃出資而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違反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原則。
抽逃出資的行為構成犯罪,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後,公司才取得法人資格,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各種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歸屬於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資行為,雖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僅能引起違約責任,對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虛假出資目的在於在不出資的情況下取得公司登記,抽逃出資的目的在於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以供他用。兩者一般的動機都在於以出資之名,而行欺詐之實,不出資而獲利。
(四)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指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辦人。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資的人。
這里的發起人或股東也可以為單位,此處的單位只要符合發起人、股東的條件即可。

❺ 虛假出資罪的法條規定

我國《刑法》 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❻ 虛假出資罪的繼續

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後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類型。所謂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是指犯罪行為一直處於實行狀態而不間斷,且該犯罪行為引起的不法狀態與行為也一直同時處於不間斷狀態。此處不作為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自虛假出資之時起至法定的要件齊備(直至出現《規定》中列明的各種情形之一),構成犯罪既遂。而自著手至犯罪既遂再至犯罪終了的一段時間內,該不作為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一直持續而未間斷;同時,該不作為引起的不法狀態--------未履行法定出資義務而違反公司法規范的狀態,一直沒有間斷;並且該不作為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並存,仍未因行為人履行法定的真實出資義務而中斷。因此,行為人的犯罪自法定要件齊備時既遂,既遂後一直處於持續而未中斷,構成繼續犯。

❼ 說明虛假出資犯罪的四種表現形式

您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