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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的意義

發布時間: 2021-05-06 05:16:12

❶ 資源稅部分稅目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原因及影響有哪些

資源環境問題已成為我國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為解決我國資源稅存在的從量計征、征稅范圍窄,稅率偏低,難以適應保護自然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問題,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的試點改革;同年12月1日,又將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實施,標志著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全面推開。
但是,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面臨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兩點:一是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轉為從價計征,是否導致直接增加資源開采企業的稅負水平從而抬高資源性產品價格?二是資源稅改革後,增加的資源稅負會不會通過資源價格向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傳導,最終推高社會物價總水平?因此,進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研究,是我國資源稅改革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直接影響資源稅改革的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時機、改革的策略選擇等具體的政策取捨,並最終關繫到改革的成敗。
國內部分學者對資源稅改革可能產生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研究。徐曉亮(2011、2012)對資源稅稅率設置的合理范圍進行了定量分析,通過能源CGE模型分析得出,資源稅稅率提高會導致GDP、總產出、總消費和總出口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總儲蓄、總投資和總進口等有較大幅度提高。郭菊娥等(2011)構建了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能源CGE模型,測算出煤炭資源稅不同的從價計征稅率的經濟影響,認為煤炭資源稅從價徵收雖然會導致GDP減少,但能大幅削減煤炭消費量,並對CPI影響較小。林伯強等(2012)採用動態CGE模型分析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模擬結果顯示,在5%、7%、12%三種稅率情形下,對GDP、就業、出口的沖擊均在可承受范圍內。
通過文獻綜述我們發現,現有研究存在明顯缺陷,即只是靜態地考察資源稅改革對宏觀經濟的影響,而沒有探討通過技術進步和體制創新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平抑資源稅提高帶來的成本推動型價格上漲的可能性。在研究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時,將考慮伴隨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革引起的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從而動態地分析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文章結構安排如下:首先,進行資源開採行業稅負轉嫁能力的理論分析,並引入行業成本傳導能力模型,對資源開採行業的稅負成本轉嫁能力進行定量測算;其次,基於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分析下游企業對上游資源開采業轉嫁資源稅稅負的消化能力。

❷ 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有什麼影響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

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資源稅的計稅方式將全面實施「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擴大了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此次改革成為繼營改增後,2016年又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對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劃分產生重要的影響。

由於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原料都來自於礦產資源,因此,如何促進自然資源的高效利用已經成為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單純從資源稅改革的角度來看,過去資源稅採取從量計征的方式容易使企業滋生「采富棄貧」的習慣,導致礦產回採率低,浪費嚴重,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後,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進行開采量的調整,使得稅收負擔與資源價格充分聯動,起到保護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從對經濟的影響來看,一方面,資源稅改革會導致資源開采量和消費量的變化,繼而影響企業、物價、居民消費以及產業結構等;另一方面,資源稅的改革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進而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稅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他資源稅都由地稅局負責徵收,因此資源稅構成了地方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資源稅稅收總量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上升,有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的資源稅規模僅為98.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0.98%,而到2014年我國資源稅規模達到1039.3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76%,而且呈現出階梯性上升的趨勢。縱觀資源稅的發展改革歷程,資源稅收入明顯上升的年份都是資源稅進行重大調整的年份,如在2011年,針對石油、天然氣實施以價計稅的改革,使得資源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提高了13.5%,同時這也說明資源稅收入受到計稅方式的影響比較明顯,可以說資源稅的此次改革將成為提高地方稅收收入、調節地方經濟結構的重要工具。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利益調整方面,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問題。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收入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地方的產業經濟結構產生影響,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的改革不僅僅是為了保護以及合理利用資源,更深層面的是影響到地區的產業結構,對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起到了促進作用。通過提高資源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資源消耗型企業的資源稅稅負水平,倒逼產業流程中的其他企業節能降耗,從長遠來看,有利於企業改善工藝水平,同時完成產業的轉型升級,繼而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

第二,通過價格傳導機制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本身可以看成是對特殊商品徵收的一種稅,或者說對上游產品或原材料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改革以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資源將全面實施「從價計征」的納稅原則,使得資源稅可以直接通過「價內稅」的形式,轉移到各種資源類產品的價格中去,接著傳導到產業鏈中、下游各個方面。通過提高原礦和選礦的價格,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進而影響到資源稅的稅收收入。

第三,涉稅企業因為稅負的變化會逐漸調整其生產決策,進而改變其行業規模,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盡管資源稅是個小稅種,但是依然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稅負,調整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資源稅的改革盡管對涉稅企業的稅負影響較大,但受到營改增等稅收政策的調整影響,企業的綜合稅負水平不一定會提高,但是會對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結構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對中小型資源型企業來說,資源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產品的出廠價格,無形中會影響其銷售量,進而影響其利潤。因此,那些規模較小的資源型企業可能會在資源稅改革的進程中倒閉,這將導致當地企業數量的減少,只有那些規模較大,在資源市場上具有一定發言權的企業,才會「大浪淘沙」,在市場的競爭中保留下來。此外,涉稅企業也會因為稅負的變化調整其生產規模,繼而對整個行業產生影響。

綜合來看,資源稅改革會影響行業的發展,同時行業的發展又會影響到稅收收入結構,以及國地稅稅收收入比例。此外,資源稅的改革作為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資源稅改革可以對沖營改增帶來減稅給政府造成的減收壓力,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規模和所佔比重。

❸ 資源稅改革了 有什麼影響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關於應稅煤炭銷售額

❹ 資源稅的稅制改革怎麼樣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分析人士指出,暫行條例的修改意味資源稅改革向全國推廣的進程有望加快,對於完善稅制、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動節能減排、擴大財政收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有積極意義。
分析人士表示,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石油、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成本,相關板塊估值將受到沖擊,這一影響將較為長遠;煤炭未明確表示列入計價徵收資源稅行列,暫時免於不利影響;新能源板塊或將受益;未來如果稀土、水資源、鐵礦石等資源品也納入計價徵收行列,影響面將進一步擴大。
資源稅改革時間窗打開
國務院9月7日印發的「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資源稅費改革,將原油、天然氣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並適當提高稅負水平。此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雖然沒有像此前市場預期中那樣將資源稅改革推廣到更多地區或全國,從價徵收的品種也用了「原油、天然氣等品目」的表述,沒有明確將煤炭納入,但無疑仍是資源品價格改革跨出的重大一步。「今後從價徵收就有了法規政策依據,而不僅是幾個地區的試點。」分析人士表示,從地域和品種上進一步推廣從價徵收無疑
2010年,為了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西部相關省市負責人透露,西部省份在此次率先實行資源稅改革中所新增的稅收,都將主要用於資源產地的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這將有效促進當地資源、能源的合理開采與可持續利用。
在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的新疆,前4月,新疆入庫資源稅19.37億元,同比增收14.70億元,增長314.6%。而12個省、區、市以外的地方政府對推廣資源稅呼聲很高。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兩會」上曾表示,會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資源稅改革有利於進一步理順資源類產品價格,有利於促進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同時也能夠相應地增加中西部地區、資源富集地區的財政收入,更好地提高保障改善民生的能力。
分析人士認為,當前,全球市場動盪導致的國際資源品價格下跌,輸入型通脹趨緩,這些都為資源稅價格改革提供了契機。同時,國內8月份物價漲幅出現回落也為資源稅改革打開了時間窗口。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此前表示,如果下半年物價能夠趨於平穩,資源稅改革的寶貴時間窗口就已臨近,應該把資源稅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
石油天然氣板塊受沖擊
從價計征即按照征稅對象的銷售金額來計征。隨著資源價格的持續飆升,實施從價計征將大幅提高相關行業的資源稅成本。分析人士表示,一旦資源稅改革向全國范圍內推廣,石油天然氣板塊將受到負面沖擊。在資源稅改革向西部12省推廣時,中金公司曾預測,這或令中石油在2011年全年盈利減少2.5%。
不過,在此次暫行條例修改中,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稅改革並未提及。分析人士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對石油股有負面影響,對煤炭股影響有限。同時,由於傳統能源成本的提高,對新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核能等行業或有有利影響。
從長期來看,未來隨著資源稅的改革到位,資源品的價格將理順。同時,上游勘探開採行業的暴利現象也有望得到緩解。

資源稅改革有望成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從全局的資源配置來看,在一般商品價值由市場決定的情況下,我們國家當前資源產品的價格,特別是基礎能源仍然存在嚴重的價格形成機制扭曲的問題,對國家經濟形成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在2012世界華商轉型發展論壇上表示。
賈康認為,當前最突出的例子是我們國家在國民經濟命脈層面從煤到電的體制,有嚴重的扭曲。這就不能使上中下游各個相關主體節電降耗,也恰恰不能形成解決貫徹科學發展觀的激勵機制。
我國煤電矛盾由來已久,每當用電高峰期,煤電之間的不順機制就凸顯。同時,電價仍由國家控制,煤價也沒有完全市場化,電力體制改革成了半拉子工程。
對破解電力體制改革,賈康表示,我國資源稅方面的改革有望成為我國基礎品價格改革電力體制改革攻堅克難的切入點。
不過,隨著眼下經濟增速放緩、煤炭價格處於下行通道的情況下,備受關注的煤炭資源稅改革又到了兩難的境地。按照中央有關資源稅改革說法,煤炭最終納入從價計征范圍是既定的改革方向,但關鍵是何時推出。

❺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哪些股票利好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對於中國股票市場的一些上市企業確實有很大的好處,不過資源稅的改革照顧是一些專門的行業,並不是所有的企業,所以下面我具體介紹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利好的股票:
第一、西山煤電(000983)是全國最大的煉焦煤生產基地,目前的業績下滑比較厲害,西山煤電屬於特大型煤炭企業,也可以說是山西煤業的核心企業,同時是全國首批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第二、寶鋼股份(600019)屬於比較不錯的鋼鐵企業,屬於我國央企核心企業,也是著名的世界500強之一的鋼鐵企業,毫無疑問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背景下,寶鋼股份具備長期投資價值。如果作長線可以耐心持有。
第三、錫業股份(000960)而是說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利好企業之一,其資源的稀缺性值得關注,這家上市企業目前的效益很不錯,投資的話個人感覺還是可以持有的。
綜合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上述的幾個上市企業獲得的利好比較大,但是由於股票市場受到中國經濟轉型的影響,風險十分大,建議長期來看遠離股票市場的投資為宜!

❻ 資源稅改革的內容

呼籲了多年的資源稅改革終於進入實質的啟動階段。經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此前一刀切的"從量計征"正逐步轉向"從價計征"。
不過,從新資源稅的實施細則來看,"從價計征"並沒有全面鋪開,僅從石油和天然氣開始,而煤炭仍"從量計征",有色金屬行業的調整力度也是有限,僅涉及到稀土礦資源。

❼ 資源稅改革的產生背景

中國的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從1984年10月1日起,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等先行開征資源稅,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徵收。1984年資源稅主要是為了調節資源開采中的級差收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對資源產品開征的稅種。《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以實際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按照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其宗旨是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公開資料顯示,從199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開始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徵收。但是,十幾年過去了,目前資源稅依然採取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以煤炭行業為例,原煤每噸徵收資源稅2-5元,焦煤8元,綜合起來平均每噸3.5元。

❽ 以資源稅費改革促進節約集約

「21世紀伊始,世界礦業市場繁榮,礦產品價格驟升,為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提供了大好機遇,但我們沒有適時進行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錯過了這一機遇。2010年6月1日我國啟動了新疆礦產資源稅改革試點,明確擴大范圍,從價計征,提高稅率(5%)。2010年7月舉行的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上,中央決定礦產資源稅改革擴大至整個西部地區,這標志著我國礦產資源稅改革拉開了序幕。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階段,應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礦產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財稅主管部門在稅費改革中發揮重要作用。」

1984年9月,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條例(草案)》,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暫行條例》,提出礦產資源稅從量定額徵收的辦法,確定了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七大稅目,從1994年起實行「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資源稅制,對開采七種資源品的企業不論盈利與否都征稅。

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7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的決定》,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實行徵收資源稅費制度,在加強礦業市場建設,促進礦業經濟持續發展,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以及世界礦業市場發生新變化,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劇增,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已不能適應礦業經濟發展。

1.不改革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就很難推進礦產資源價格改革,進而影響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利於發展方式的轉變

作為對礦產資源耗竭的補償及其所有者權益的一種維護,現行制度規定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後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不是從量計征,不與耗竭資源量掛鉤,而且費率不變、費額偏低,礦產品價格翻倍上漲,而資源補償費率平均僅為1.18%,不能充分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權益及對耗竭性資源的等量補償。

現行資源稅制度從量計征,徵收范圍窄,稅額偏低。這樣不能體現資源稟賦的差別,不能反映市場資源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變化,過低的稅負與資源的稀缺狀況不匹配,必然導致資源利用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近幾年礦產品價格飆升,礦業開發成本偏低,利潤很高,造成行業分配不均。

現行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沒有設置對生態破壞補償徵收的費用,造成資源開發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不利於轉變發展方式。

199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規定,對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者和礦業權人申請探礦權證、采礦權證,應繳納使用費。現行制度規定的使用費偏低,是造成圈而不探、炒賣礦業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辦法》中規定收取的價款,是指過去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通過出讓獲得的補償費用。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都是以資本形式投資,原「價款」概念已無實際意義。但近年來「價款」的概念在演變,范圍在擴大,以致所有探礦權、采礦權都收取價款,而且數額越來越大,遠遠超出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實際是炒賣資源。

所謂礦業權一級出讓市場實際上是政府配置礦業權的形式,只是採用了市場化手段。政府是礦產資源所有者代表,又是礦產資源管理者,不少地方政府經營礦業權,集所有者、管理者和經營者於一身。而真正的市場配置,即所謂二級轉讓市場沒有完全形成,制度不健全,規則不完善,交易混亂。只有讓礦業權的價值歸投資人(不同所有制的礦業權人)所有,礦業權的交易價格由市場決定(充分發揮中介的作用),市場才能對配置資源發揮基礎性作用。

2.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首先是合理設置稅費,處理好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投資人(勘查人和開采人)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靠資源投入,出口的相當部分是變相資源出口和勞動力出口,這種發展是不可持續的。轉變發展方式必須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遏制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的消耗,進行資源性資產價格改革,其中一個重要的措施是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首先是合理設置稅費,處理好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產資源投資人(勘查人和開采人)的關系。對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通過徵收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來體現。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對資源性資產耗竭的補償,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徵收與耗竭資源量(儲量)掛鉤,不論盈虧與否,都從量計征,將耗竭的資源性資產轉化為貨幣性資產。建議參考國際水準及資源稀缺程度,確定浮動費率(礦產資源的價值可以用補償消耗等量自然資源的社會平均勞動時間來計算——「效用價值論」)進行徵收。

徵收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本在生產經營中級差收益的調節,要從價計征,擴大范圍,實現基本全覆蓋:同時,要反映資源稟賦差別和經營水平高低,確定浮動稅額。

資源稅費改革會導致企業使用礦產資源的成本上升,礦產資源產品價格上漲。這樣一方面可抑制企業浪費資源行為,促進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制度創新降低成本;另一方面礦產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消費價格上漲,可促進全社會節約集約利用資源,進而促進發展方式轉變。至於會不會加大通脹壓力和預期的問題,需要我們既要對社會承受力進行預測,又要運用好浮動稅費的杠桿。

經營礦業權和開發礦產資源的收益,是對勘查、開發投資者(礦業權人)的利益體現。與之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是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時需要繳納礦業權使用費和生態環境補償費。

建議適當提高礦業權使用費,使之與礦業權設置相配套,這樣有利於制止圈而不探,炒賣礦業權行為。同時,建議設置生態環境補償費,按礦業權使用面積、使用年限及不同勘查開發階段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進行補償。

對礦業權的價值要分不同情況進行評估和交易。過去國家投資形成的礦產地收取的「價款」歸國家;今後國家投資找礦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必須投到國有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或股份制企業中作為國家股本,在礦業權轉讓市場上由市場決定價值,不同所有制的礦業權人在礦業權市場上進行平等交易,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國家的職責在於完善市場,健全中介,管理好市場。

礦產資源收益分配要處理好中央、地方和礦產資源所在地的利益,既要體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利益全民共享的宗旨,又要處理好礦產資源國家所有,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灶吃飯的關系,還要處理好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的關系。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11年2月14日)

❾ 資源稅改革建議

資源稅是礦業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重要稅種。1984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啟動了我國的第一代資源稅費制度,是我國資源有償利用制度的開始。1994年,我國對原有的資源稅制度進行改革,確定了「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並將資源稅定位為調節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級差收益。

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在體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的同時,隨著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其所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造成現行資源稅調控能力和效果有限,不適應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越來越不利於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一)資源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源稅功能定位不準確,與可持續發展理念不符

我國現行資源稅被定性為既體現資源有償使用,又調節資源級差的稅收,在功能作用要發揮稅收與收益分配兩種不同的功能,其定性與功能定位均存在著問題。首先,在資源資產收益已經由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的情況下,仍然賦予資源稅收益分配的功能,不僅與稅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稅收與資源資產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資源稅費制度的混亂與重復,影響了稅費各自功能的發揮。其次,定位於級差收益調節的資源稅使得納稅人稅負情況主要取決於資源開采條件,而與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影響無關。這樣現行資源稅並沒有正確反映資源的價值,不但不能體現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而且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助於企業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更不有利於資源開採的可持續進行。

2.資源稅費關系混亂,徵收不規范

我國現行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混亂。資源稅最初被定位於調節級差收入,後來又將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應稅資源的所有礦區,實行普遍徵收的原則,行使了國有資產收益的職能。同時礦產資源補償費也開始徵收,但是其定位於補償開採行為所造成礦產資源消耗,維護國有資源收益,而實際上卻是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探和礦業部門行政費用。由於地方政府難以從資源稅徵收中獲得足夠的收入,對於礦產資源開採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其治理資金的籌集只能依靠地方政府自行開征的各項收費制度,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督。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分別由不同的部門徵收,不同地區管理不一致,缺乏規范性,導致各地區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不同,難以形成平等競爭的環境。

3.資源稅徵收范圍過窄,抑制了其調控作用的發揮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種。從理論上說,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我國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十分廣泛,在徵收客體上,應當將所有可以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其徵收范疇。但目前資源稅的徵收范圍僅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從總的來看,資源稅仍只囿於礦產資源,對大部分非礦產資源都沒有徵收資源稅,如水資源、森林資源、土地資源等。征稅范圍過窄的資源稅使納稅資源的價格相對而言比不納稅資源的價格高,造成資源後續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高,而不納稅資源的後續產品的價格就相對較低。這種不合理的比價直接導致企業對不納稅資源及其後續產品的爭搶,在需求的促動下,非應稅資源必然遭到大肆掠奪和毀壞。

4.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合理,稅額偏低

現行的資源稅全部採用從量計征,以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的計征方式,這種計稅方式具有簡便易行、征管費用相對較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重大缺陷。按照應稅資源產品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從量定額計征一方面使得對企業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資源稅應稅額的徵收與礦產資源銷售價格脫鉤、徵收稅額多少與礦產品市場價格變化及礦山企業的盈利也沒有關系,直接造成鼓勵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采富棄貧,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不利於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率的提高;而另一方面割斷了資源稅與應稅產品價格的聯系,導致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使國家失去了對企業因價格變化而產生的利潤調節手段,不利於真正維護國家對資源性資產的合法收益,限制了政府相應財政能力的提升。同時我國資源稅單位稅額總體偏低,1994年規定的最高稅額為每噸60元,最低稅額為每噸0.3元,並且多年來很少調整。據統計,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

(二)資源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為了促進我國礦業經濟發展,特別是在資源短缺形勢日益嚴峻的形勢下,應該及時對資源稅進行調整,使之實行新的經濟形勢發展需要。資源稅的調整方向應當是理順我國礦產資源開採行業稅費關系,使資源稅能夠在礦產資源合理、節約開發利用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並平衡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通過資源稅的調節杠桿作用,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資源消耗等外部成本內在化,利用計稅依據、稅率等調節工具影響資源價格、成本變化,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更好地完成節能減排目標。

1.改革資源稅的定性和功能定位

根據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經驗,開征資源稅有利於國家對開發、利用、破壞、污染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具體講,資源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而憑借其政治權力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的程度徵收的稅種,開征資源稅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筆者主張把資源稅作用定位為:補償礦業活動所帶來的社會成本,用於國家礦業管理支出和治理礦業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使企業生產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促進企業合理節約使用資源並改進環保措施,從而達到社會公平和可持續發展。至於調節資源的絕對、級差收益的任務,應該由具有「權利金」性質的資源補償費去完成。

2.理順稅費關系,規范徵收行為

將資源稅定位於補償礦業活動的社會成本,將資源開發利用企業負外部性內部成本化,治理生態環境問題之後,在稅費並存的條件下,應理順稅費關系,發揮其不同的調節作用。一是資源稅定位於社會成本補償,一方面承擔著組織財政收入用於治理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的生態和環境問題,維護礦業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起激勵懲罰機制,促進資源節約。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要發揮「權利金」的作用,調節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通過徵收機制設計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亂挖濫采,使礦產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夠反映其稀缺性。三是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促進礦業主管部分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在理順上述幾項資源稅費關系,明確其各自承擔的職能,地方政府以不同名義擅自開征的各種收費應予以廢止,規范徵收行為。

3.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

原則上資源稅徵收范圍應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資源部分和存量已處於臨界水平再進一步消耗會嚴重影響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經受到明顯損害的資源,具體應包括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無論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徵收范圍都顯得過窄,新的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盡可能包括所有應該給予保護的自然資源,具體稅目可以根據資源分類去制定。因此資源稅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擴大征稅范圍,從我國現實角度來講。可對土地資源、水資源、草場資源、森林資源、濕地資源徵收資源稅,將與土地資源相關的稅種如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並入資源稅,對一些地方徵收的水資源費等進行相應的費改稅,一並徵收資源稅。

4.改革資源稅的計征方式,提高資源稅的稅率和稅負

西方工業化國家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踐證明:資源稅高稅率有助於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節省資源消耗,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現。它們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已步入成熟階段,表現為許多國家普遍徵收較高稅率的資源稅。如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都對能源產品徵收重稅。據測算,德國的燃油稅稅率(燃油稅收入占稅前價格的比率)在200%左右,英、法等國與德國持平;另外,美國石油資源稅每噸超過130美元,相當於我國石油資源稅的34倍。對能源實施高稅率政策使日本和歐洲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非常高。日本、德國、英國和法國四國的GDP總量大約佔全球GDP的35%,而其消耗的能源僅佔全球能源消耗的14%。

基於此,我們認為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和資源利用的回採率掛鉤,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節約利用,促進資源利用效益與水平的提高。同時相應提高資源稅負在礦產資源產品銷售收入中的比重,並根據不同資源品種和不同礦區的開采周期採用不同的稅率水平。一般而言,不同類型資源稅率的制定應遵循一下幾項原則:不可再生資源高於可再生資源;稀有資源高於普通資源;再培育周期長的資源高於再培育周期短的資源;對環境危害大的資源高於對環境危害小的資源;礦業資源開發高峰期礦區高於衰退期礦區。將資源稅的徵收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與從量徵收相結合,並與資源儲量消耗掛鉤,有利促進礦山企業珍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節約利用礦產資源。

關於資源稅改革時機的選擇,我們認為當前正逢其時,政府政策應該更側重於消除不必要的壟斷因素,逐步的推進資源產品價格調整,以及推進資源稅賦關系的調整。前些年資源稅改革正逢物價走高,那時候執行無異於對物價上漲火上澆油,現在時機已經來臨,應該上調資源稅稅賦。資源稅稅賦改革確實可能一定程度上傳導到消費品上,比如導致最後水價、電價和一些最終消費品的價格有上揚壓力,政府應該直接補助最低社會保障層,使得其對整個社會正面效應最大化,消化負面效應,中層社會階層以上人士則可以通過調整應對所謂物價上升的壓力。當然,一定程度上的價格上揚壓力可能會使得人們再次回歸簡約生活方式,這正是我們的政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