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什麼好處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為取得海關知識產權保護而事先就自己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向海關進行申請備案的手續。(包含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簡單的講解就是海關發現一些侵犯你知識產權的商品在他們那裡出關的話,他們就扣押,除非對方能提供相關的證明他們才放
㈡ 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有哪些
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具體來說,包括以下范圍: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
(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注冊並延伸至我國的國際注冊商標;
(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
(4)《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公民或者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志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實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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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海關對涉及出口的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必須先向知識產權管理局申請專利,通過後必須到海關總署申請進出境保護備案,申請通過後可以在全國口岸得到經出境保護。如果你發現或有線索有企業侵犯你的知識產權,你也可以直接向進出境地海關舉報,但前提是你擁有相對應的知識產權。
㈣ 海關怎麼去保護知識產權
先向海關備案企業的知識產權(商標、專利等),之後海關通過在進出口時的管控或查驗去防止侵權的行為發生,一旦發現有仿冒等情況海關會將仿冒品扣下通過調查、處理且會通知備案企業而達到保護備案企業知識產權的目的。
㈤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概念
1995年10月,我國首次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開始建立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
1.概念
是指海關為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的保護。
知識產權權利人也可主動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但應事先向海關提出採取保護措施的申請。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狀況,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時,有義務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㈥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意義有哪些
海關在進出境環節對知識產權實施保護,從宏觀上來說,一是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二是有利於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形象;三是有利於完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善國內投資環境。 從微觀上說:一是可以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 海關扣留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造成侵權商品國際交易的中斷,制止侵權商品進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減輕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遭受的侵權損害;二是可以防止將來發生的侵權。 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對進出口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加大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對故意生產、銷售和進出口侵權貨物的違法分子必然產生強大的懲戒和威懾力。同時也使一些因為缺乏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意識的企業和個人能夠引以為戒,在今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地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三是為啟動民事救濟提供了便利。 通過海關查獲進出口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獲得對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所必需的證據。
㈦ 什麼是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兩種模式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分為依申請保護和依職權保護兩種模式。兩種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海關介入的程度和權利人承擔的義務有很大的差異。
(一)依申請保護
依申請保護,是指海關對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發現的侵權嫌疑貨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請保護有以下特徵:
(1)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後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於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3)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後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可見,依申請保護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於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於在依申請保護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保護
依職權保護,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採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據職權保護有以下特徵:
(1)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並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並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在依職權保護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採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保護模式也被稱作「被動保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