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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詐騙了錢能追回嗎

發布時間: 2021-05-07 21:43:06

❶ 詐騙犯被抓住了;被騙去的錢能不能拿回來

被騙的錢能不能要回來要看是否把贓款已經收繳了。騙子被抓追究其法律責任是必然的,但被騙的財物是否可以追討回來則是未知數,一般是追不回來了。但如果追贓有效,其有賠償能力是可以挽回或部分挽回損失的。如果沒有收繳到贓款,再怎麼找人也要不回來。可要求公安機關追繳贓款,如果追贓不成功,受害人也可在判決後申請法院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只能夠是通過偵查、預審等措施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怎麼樣挽回應當由被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拓展資料:

  • 詐騙罪

    編輯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❷ 錢被詐騙了報案了,人已經抓了,錢能要回嗎

1、正常情況下,報警立案後,如果警方偵破了案件,應該能挽回一定的損失的。
2、但如果抓到詐騙人後,他把騙來的錢全部揮霍了,目前又沒有什麼資產可以償還你,就要依法慢慢追回你的損失了。
3、不管怎樣,一不要貪圖小利陷入騙局,二是被騙後要第一時間報警,是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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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涉嫌詐騙。你可以報警。

2、但是:你被騙的金額太小,只有150元,又是在網上被騙、比現實中更難查,所以,估計警察不會給你立案的。

3、建議:
(1)如果能想辦法聯系他,再和他談一次最好:警告他如果不退錢,你准備報警。

(2)在網上聯系其他有相同遭遇的人(可以發帖尋找),聯合起來共同報案:數額達到2000以上的,公安可以作為詐騙罪立案的。
(3)即使不能讓公安立案偵查,也要讓他暴暴光、以免更多的網友再上當!你可以將對方的QQ號、注冊資料、IP地址、你們聯系的QQ留言和聊天記錄都發到網上。

❸ 被網路詐騙了錢能追回嗎報警了……

警察叔叔會按程序進行追查,具體追回多少錢會按比例進行返還

❹ 被人詐騙,錢能要回來嗎

1.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網路詐騙案件一般比較難破,調查取證不方便,破案時間會比較長,不利於追回受害人損失。

2.作為受害人,積極主動聯系警方,提供盡可能多和詳細的助於破案的信息,有利於盡快抓到罪犯,追回損失。若警方短時間內無進展,也不要太過於著急,耐心等待同時汲取教訓,不要再次上當受騙。

3.待警方破案後如果追繳回了贓款可能性返給你,如果追不回贓款贓物你的損失是沒有地方來彌補的。

(4)被詐騙了錢能追回嗎擴展閱讀: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❺ 被詐騙的錢能追回來嗎

有追回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網路詐騙案件一般比較難破,調查取證不方便,破案時間會比較長,不利於追回受害人損失。

作為受害人,積極主動聯系警方,提供盡可能多和詳細的助於破案的信息,有利於盡快抓到罪犯,追回損失。若警方短時間內無進展,也不要太過於著急,耐心等待同時汲取教訓,不要再次上當受騙。

待警方破案後如果追繳回了贓款可能性返給你,如果追不回贓款贓物你的損失是沒有地方來彌補的。

(5)被詐騙了錢能追回嗎擴展閱讀:

被詐騙的錢能否追回取決於案件能否破案以及被犯罪嫌疑人偷走的贓款能否被浪費掉。如果案件未解決或贓物被浪費,它不能被找回,或受害者可以被歸還。

第一百零八條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檢舉。

被害人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財物、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拘留;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更換或者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