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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

發布時間: 2021-05-08 06:21:34

⑴ 如何理解新婚姻法第24條

1、您說的應該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因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如無特殊原因屬夫妻共同債務,就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樣,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 4、法律這個規定出發點是夫妻之間存在忠誠、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個整體。

⑵ 新的婚姻法第24條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⑶ 新婚姻法2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修正)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補充規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同時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 [2]
這個司法解釋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作出的補充規定,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第二十四條上增加兩款。
引用於網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⑷ 新婚姻法24條新規是怎樣的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⑸ 新婚姻法第24條內容全文 為什麼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

1、您說的應該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因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如無特殊原因屬夫妻共同債務,就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樣,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
4、法律這個規定出發點是夫妻之間存在忠誠、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個整體。

⑹ 「婚姻法24條」改了啥

今年3月1日生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關於24條的補充規定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已於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法釋〔2017〕6號)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⑺ 婚姻法24條爭議不斷,第24條是什麼

24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

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後,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裡;雲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錢來做手術……

「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

群里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

群成員彭雲、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擊量達到了650萬次。

在博文中,她貼上了自己的婚紗照,並告誡所有人:如果決定結婚,一定要先學習《婚姻法》,特別是司法解釋「二十四條」。

「一旦你嫁錯了人,婚姻就能埋葬你的一生。這個錯誤的代價是巨大的,可能你窮盡一生都無法走出困境。」她這樣寫。

婚前,王錦蘭對婚姻有過幻想:談場「舒服」「長久」的戀愛,生個可愛的孩子,過溫暖的一生,「不怕無聊,不怕老去」。

可在經歷了一場失敗的婚姻後,她把自己微信朋友圈裡過去的照片全部刪掉,不敢跟人提起自己是單親媽媽,害怕一遍遍向人解釋為什麼自己總是孤身一人。

她更擔心的是自己萬一成了法院認定的「老賴」,自己和孩子又該如何抬起頭。

失眠時,王錦蘭常在心裡呼喊:為什麼是我,誰來幫幫我?

真當困境發生後,很多人會先從譴責自己開始:為什麼是我遇到了「人渣」?梁女珠就是這樣的。

在前夫欠債500萬元並「人間蒸發」後,梁女珠的第一反應是「哭」。

她一個人開車來到廣東佛山的一個小湖邊,從白天哭到了晚上,整整8個小時。大學同學找到她,送她回家。母親笑著對她說「回來就好」,但話音剛落也跟著哭了起來。

當時的梁女珠害怕接到陌生的電話,害怕快遞,看見藍色的郵件封皮就哆嗦——那通常代表著傳票的到達。每收到一張傳票,她都會躲進屋子裡大哭一場。

她的父親賣了兩套用來養老的房子,一家一家登門還錢。梁女珠不止一次告訴父親,「借錢的時候我們不知道,也沒用錢,不要還錢。」但父親回答,借錢的人都是因為認識他們才借錢給她前夫的。

有一次,半夜11點有人帶著醉腔,拿著磚頭在門外罵罵咧咧地喊著要錢。70多歲的父親拿著菜刀就沖了出去說:「誰進來我就砍死誰!」

梁女珠在那一刻突然抑制住了眼淚。「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我要保護我的家人。」

此後,當有人諷刺她「誰叫你們遇見人渣」的時候,梁女珠會這樣回敬對方:希望您的女兒不會遇見人渣。

⑻ 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對於訟爭借款的性質如何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續期間,且兩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故應推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訟爭借貸關系相對於正常的夫妻一方單獨舉債的情形而言具有特殊性,該債務發生於兩被告登記結婚後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趙某向原告李某借來用於返還被告陳某禮金的,不具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實質性要素,故應認定為屬於被告趙某的個人債務。
拓展資料:
1、簡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2、出台背景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3、社會意義
法學專家認為新解釋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於財產特別是房產分割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資深婚姻律師、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秀全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