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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法人

發布時間: 2021-05-09 04:56:33

A. 非營利性法人的定義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1)非營利法人擴展閱讀:

法律條文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B.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C. 非企業法人和非法人企業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不同:

1、法人營業執照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向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核發的證明其具有合法合法生產經營權利的法定憑證。

2、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所登記的法定憑證。

二、對應的公司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對應的是法人企業。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對應的是非法人企業。

三、載明的內容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內容有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包含事業單位設立的營業單位、企業法人下屬的分廠;營業部、商店等。

四、持有企業的類型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可持有的企業包括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製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可持有的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的非法人企業。

五、持有該證件承擔的責任不同。

1、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持有的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2、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持有的企業擁有民事能力、訴訟能力、管理資財的責任。

D.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以下: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4)非營利法人擴展閱讀: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 法人和非法人的根本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承擔對應的有限責任,主要區別就是一個可以獨立承擔責任,而另一個是不可以的。

一、獨立法人資格上的區別

1、法人是區別其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獨立的財產和利益,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中國的民事立法對上述理論持肯定態度。《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二、責任上的區別

1、一般說來,有了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有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即依法能夠作為訴訟參加人,參加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資格)。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雖然有一定的聯系,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二者絕不可混淆。

2、非法人組織雖然在世界各國廣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則各國規定不一。

三、概念定義上的區別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非法人組織,在德國僅指無權利能力社團;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在我國台灣地區稱為非法人團體。我國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5)非營利法人擴展閱讀: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並能獨立地行使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社會組織,如機關、事業單位、社團、企業等。法人是相對於或區別於自然人而言的,如企業是應有法人的資格和地位、應受到法律承認和法律保護並依法行使決定權等權利義務的獨立單位,而不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附屬物。

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企業,應具備以下特徵:

1.它必須有合理的獨立經營條件和完備的手續,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門注冊備案,並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認。

2.它必須有獨立的經濟核算權,有獨立的資產負債表,以收抵支,自負盈虧;它能獨立對外,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它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上的財產義務,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和訴訟,法人的權利能力決定於成立該組織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無權進行違背其宗旨和超越其業務范圍的法律行為。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董事、廠長、經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權的業務人員以法人的名義行使。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人


F. 怎麼理解非營利法人不得向其成員分配利益

民法上把法人分三類,營利、非營利、特別法人。
其中營利和非營利的區別主要在於從事經營活動獲取的利益是否向出資人(股東)進行分配。營利法人要分,非營利法人不分。至於非營利法人終止後剩餘財產是否要進行分配,與非營利法人是基於公益目的還是基於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並無關聯。
《民法總則》95條規定,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按章程規定或權力機關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章程規定或權力機關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分配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G. 為什麼「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不是最優

您好,《民法總則》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民法總則》第三章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對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民法總則》只列舉了幾種比較典型的具體類型,對現實生活中已經存在或者可能出現的其他法人組織,可以按照其特徵,分別歸入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H. 《民法總則》規定,非營利法人包括哪些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根據《民法總則》的第三章第三節對於非營利法人作了具體規定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8)非營利法人擴展閱讀:

非企業法人的設立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國家機關法人從組建完成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程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另一種是具備法人條件,但只有在經核准登記後,才具有法人資格。

3、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程序。原則上社會團體取得法人資格均需登記,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民政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民政部門。但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無須登記,自社會團體組建完成後即具有法人資格。

I. 非營利事業法人

「非營利事業法人」要拆開來講:

所謂「非營利」:是指這個單位創立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但並不排斥實際經營中出現了營利的情況。比如,醫院的設立目的是救死扶傷,學校的設立目的是教書育人。但是,現在幾乎所有的醫院和學校都在想辦法賺錢,這就是設立目的和實際經營目標之間的矛盾。也是屬於比較有中國特色的地方。

所謂「事業法人」:首先指它的性質是服務於公共事業,其次指它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以成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主體。與之對應的是「企業法人」、「事業團體」,前者作為企業,其目標是賺取利潤而非社會公益;後者沒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