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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匯通 2024-09-28 19:01:55

死刑判決

發布時間: 2021-05-10 04:57:09

A. 被判死刑了拿到判決書後的後面程序

被判死刑後的程序走向,要分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如果是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如果服從判處,那就等復核結果;如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由二審法院審判;如果二審沒有改判,上訴人仍然對二審判決不服的,可以進行申訴處理。如果是人民法院,應逐級報送死刑復核,如果不核准死刑的,發回復審或者依法改判、核准死刑的執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 所有的死刑都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
因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C. 判決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我國死刑的適用,歷來都採取極其慎重的態度,對死刑嚴加控制。為此,我國不僅在刑法中嚴格限制了死刑的適用范圍,而且在適用程序上還專門規定了一個特別的審查批准程序死刑復核程序,也就是說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件以外,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都必須經過復核程序審查核准以後,才能生效,交付執行。判處死刑的案件有兩類,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這兩類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權依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 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後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後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後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一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 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權。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 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准死刑判決的裁定。
對於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全面進行審查,並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如下判決、裁定:
(1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准死刑,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同時由原審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死刑的布告;
(2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 )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核準的報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判決書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對其中一名或幾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也應當將全部案件的證據材料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准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並且一案一報。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報請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 )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予以核准;
(2 )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 )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進行改判。

D. 死刑犯判決後是怎樣執行的

判處死刑,是要有最高法院核準的。核准後,交由原審法院執行,原審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核準的命令一般在一周內執行。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為例:
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後,自犯罪分子接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
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
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E. 地方法院對於死刑的判決

最高法院收回的是死刑復核權,也就是說,在最高法院復核後,死刑判決才能生效。地方法院還是有權做出判決的。當然需要中級以上人民法院。

F. 死刑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最刑核字第××號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以(××××)×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
庭進行了復核,經合議庭評議後,審判委員會第××次會議進行了討論並作出決定。
本案現已復核終結。
……(概要寫明一審判決的基本內容和被告人的供述、上訴、抗訴的要點,以
及高級法院二審裁判的結果或復核意見)。
經復核查明,……(肯定原判認定的事實、情節沒有錯誤,證據確實、充分。
如果某些事實、情節有出入的,應寫明復核查證的情況,予以明確否定。對於事實
方面的其他異議,必要時也應予以分析澄清)。
本院認為,……(根據復核確認的事實、情節和有關法律規定,針對一審判決、
二審裁定等關於定罪量刑方面的錯誤,參考上訴、辯護、抗訴的合理意見,闡明
不應判處死刑而應改作其他判處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為:
「一、撤銷××××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二審終審的要同時撤銷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寫明改判內容)。」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為:
「一、核准(或維持)××××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
刑事判決的第×項(二審終審的要同時寫明核准或維持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
定的相應部分),即……(寫明核准或維持的具體內容);
二、撤銷××××中級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的第
×項(二審終審的要同時寫明撤銷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的相應部分),即
……(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
三、被告人×××……(寫明部分改判的內容)。」〕
本判決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