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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順風車遇害

發布時間: 2021-05-10 09:34:00

❶ 鄭州空姐深夜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警方通報稱順風車司機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這件事,你怎麼看

我覺得網約車是現出行條件中的一項造福群眾的民生工程!而造福群眾的一項民生工程不應該由民營企業的平台來操控!應該由國家來主辦網約車平台!民企企業因許可權不夠缺少太多的監管力度和能力!導致到網約車司機生計不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同時也得不到保障!網約車既然是一項服務全國范圍的民生事業,讓私人或民營企業操控平台,形同兒戲,視人民生命財產而不顧的行為!國家政府應該醒覺,網約車是一個趨勢!是一個新時代崛起的象徵性網路A+A事業,是一項造福人民群眾便利出行的事業!是一項民生工程!一項民生工程不應該由私人或民營企業來主宰操控!這樣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將得不到一個穩妥的保障!
網約車平台踢出私人平台和民營企業,國家設置一個網約車平台,國家來操控網約車平台,收交易量的手續費我相信遠遠會超過一個私人或民營企業網約車平台所給予的一個平台稅收!因為網約車的監管力度太薄弱,一些不法司機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只要通過線上軟體PS改圖軟體修改買一副套牌,拍照上傳民營網約車平台就可通過線上審核通過,不法司機就可接單接送人!前面聽說有五十鈴貨車都可以通過網約車審核!實在太兒戲!然後,私人和民營企業平台又缺少一個面審!和當地培訓機構!乘客的生命財產得不到一個保障!

然而,網約車平台如果是國家政府部門操控的話,過程和結果將會與眾不同,因為這是一項全國人民群眾的民生工程,國家政府必須得重視。國家政府每個城市地方都有相關的面審車管所,都有培訓學習的機構地方!國家來統一操刀網約車平台,踢出私人和民營企業來操刀網約車平台!讓我們全民搭乘網約車的出行得到一個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乘客放心!司機安心!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讓我們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下感到驕傲!

❷ 空姐打車遇害案兇手抓到了嗎

兇手抓到了,叫劉振華。

2018年5月10日報道,經專案組調取事發地附近多路監控,順線追蹤,顯示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

2018年5月11日下午,河南鄭州紅十字水上義務救援隊的隊員們准備潛水裝備等工具,開始搜索打撈犯罪嫌疑人劉振華。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查驗,其體表特徵與嫌疑人基本一致,可初步確認該屍體系殺害滴滴順風車乘客李明珠的嫌疑人劉振華。警方已迅速展開對屍體的DNA檢測等後續工作。

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案件至此告破,願受害者安息!

(2)空姐順風車遇害擴展閱讀:

事件細節還原

警方結合視頻監控資料了解到,受害人李明珠於5月5日23時53分許,在沃金大酒店門口乘坐劉振華的滴滴網約車,後該車行駛了15公里,於6日0時25分許開到梁州大道與始祖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中(屍體現場)。

0時51分許,該車離開並沿梁州大道向南行駛約10公里至航興路廟後安村附近的大橋上,之後不再移動。民警順線追蹤,於5月8日11時30分許,在航興路該大橋上發現此車。通過調取河道監控發現,5月6日1時6分許,疑似有人在嫌疑人停車處跳入河中。

遇害人

李明珠,21歲,身高1米74,是家中的「獨生女",2016年9月14日成為一名空姐。

嫌疑人

劉振華,男,27歲,名下有一輛車牌號為豫A82RU5的江淮瑞風S2白色越野車, 2018年3月3日該車注冊「滴滴順風車」,並在鄭州航空港區周邊運營。

❸ 空姐打車遇害人抓到了嗎

空姐搭乘順風車遇害一案有了最新進展,經 DNA 比對,警方已確認殺人嫌疑犯屍體。
根據之前警方調查,嫌疑人劉某華作案後棄車跳河,地點在鄭州航興路跨南水北調總乾渠大橋附近。
5 月 11 日,鄭州警方在之前通報的落水地點發現一具疑似嫌疑犯的屍體。
5 月 12 日,鄭州警方再次發布通報,表示屍體於 5 月 12 日凌晨 4 時 30 分打撈成功,其體表特徵與嫌疑人基本一致,初步確認系兇手劉某華,但仍需要經過 DNA 檢測作進一步確認。
5 月 12 日上午,鄭州警方通過微博宣布嫌疑人身份已確認:
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 DNA 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 DNA 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願受害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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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究竟誰的責任呢

這是一個讓人悲傷的消息。

5月6日凌晨,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鄭州通過滴滴平台搭乘順風車,不幸被司機殺害。犯罪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目前警方正在相關區域全力展開搜捕。

事情發生後,各種討論層出不窮。從吐槽個人遭遇到推介防狼經驗,從探究法律責任到揣摩嫌疑人動機,從譴責滴滴平台到關注安全共享……空姐李某的悲劇,迅速發酵。

那麼,熱議之餘,它是否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進步的契機呢?

法律責任

先從法律責任談起。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輛滴滴平台的順風車。這種車,在性質上叫「合乘車」,俗稱「拼車」,是一種公民互助、互相分攤出行成本的綠色出行方式,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法律上與通常所指的「網約車」不是一個概念,不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制。

那順風車受什麼法律規制呢?《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只不過,案發所在地的鄭州市,雖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過《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的徵求意見稿,但是相關法規卻沒有最終出台。換言之,這樣的順風車在鄭州並沒有成為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退一步說,《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也就是說,即便上述徵求意見稿得到實施,滴滴平台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整個事件中,滴滴平台其實只是扮演了居間的信息服務角色——它不提供承運服務,並非承運人。在學術上來說,順風車模式下,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平台僅系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間屬於居間合同關系,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承擔。

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的第一條1.5也約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如果用戶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戶接受並確認,順風車平台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車訂單。

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難要求滴滴平台承擔主要責任的。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

進步契機

順風車,是共享經濟的典型產物。

當我們關注平台的競爭、理念的更新、技術的迭代時,網約車(或順風車)准入、監管和安全的邏輯起點卻往往被忽視。與邏輯起點配套的法律制度之不健全,更是讓人深感遺憾。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平台類企業的迅速成長,不管是滴滴這類約車平台,還是其他的視頻平台、電商平台、媒體分發平台……無一例外都在追求輕資產化,試圖通過平台來吸引線下資源的集聚,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這種模式,有一個十分明顯的行業特徵,就是客服能力(尤其是監管能力)與平台規模是不相稱的。畢竟,增加服務增就代表著人工成本的增加。於是,一旦出了什麼問題,平台第一反應就是撇清自己的法律責任。

而這,並不能完全歸咎於法律的天然不敏感,它很大程度源於我們對資本的放縱。有網友回顧說,從打車大戰,到快餐火拚,以及共享單車,大量的商業資本項目,都是從放縱規則開始,讓商業資本相互撕殺,最後再由政府出面管控,缺乏前瞻性的調控,更缺乏法律的與時俱進。這樣的無序競爭,不僅造成了海量資源的浪費,也讓亂象頻出,底線不斷被觸碰。

魯迅先生說,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和我相關。

空姐李某的遇害,不是與我們無關的事件。我們每一個人在用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下一個「劉振華」。希望李某的悲劇,能給我們一個進步的契機。

恰如從孫志剛事件推動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出台,到三聚氰胺事件催生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一樣,當媒體議程成為公眾議程時,事件也會成為進步的起點。

來源:鳳凰網資訊

❺ 空姐打順風車遇害滴滴承擔責任嗎

空姐鄭州打順風車遇害,滴滴道歉:自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滴滴再次向乘客家人以及公眾道歉,表示會全力做好後續工作,同時全面徹查各項業務,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來源:網易新聞

❻ 空姐乘滴滴遇害案嫌疑人被抓了嗎

嫌疑人劉振華跳河自殺,屍體在2018年5月12日下午被警方打撈出來。隨後,警方通過對屍體DNA鑒定,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至此「5·7」故意殺人案正式告破。

警方結合視頻監控資料了解到,受害人李某某於5月5日23時53分許,在沃金大酒店門口乘坐劉某華的滴滴網約車,後該車行駛了15公里,於6日0時25分許開到梁州大道與始祖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中(屍體現場)。

0時51分許,該車離開並沿梁州大道向南行駛約10公里至航興路廟後安村附近的大橋上,之後不再移動。民警順線追蹤,於5月8日11時30分許,在航興路該大橋上發現此車。通過調取河道監控發現,5月6日1時6分許,疑似有人在嫌疑人停車處跳入河中。

同時,專案組通過對發現屍體現場和遺棄車輛現場兩地的物證及相關生物檢材進行收集勘查後,比對出多處劉某華遺留的相關生物檢材信息。

此外,技術人員在嫌疑車輛所停位置不遠處,發現橋面玻璃圍擋有破損,隨即對該破損處進行檢驗,並檢出被害人李某某的DNA。綜合勘驗結果,警方初步斷定該處為劉某華跳河處。

根據所有證據,專案組組織偵查員從兩個方面對劉某華進行搜捕。一是對劉某華居住地進行摸排蹲守,並在轄區發布協查通報,同時對其上網追逃;二是聯系專業打撈隊伍參與對劉某華的搜尋,並由專業潛水員在疑似劉某華跳河處及上下游進行水面搜尋和水下打撈。

5月12日4時30分許,通過多方努力,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的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徵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徵。

12日上午,警方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確認打撈出的屍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

(6)空姐順風車遇害擴展閱讀

案件經過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明珠從昆明飛到鄭州,當晚在與航空公司簽約的賓館換裝洗浴後,夜裡11點50多分出門乘坐滴滴。買的6日1時37分從鄭州到濟南的卧鋪,要回老家參加親戚的婚禮。

2018年5月5日晚11時許,李明珠給同在一家航空公司做空姐,且住在一起的室友發微信稱,「(司機)是個變態,說我長得特別美,特別想親我一口。」在兩人聊天中,室友還提醒她,讓她假裝給「老公」打電話,希望提醒司機能知難而退、盡快收手,實在不行想辦法下車。

過了一段時間後,室友不放心,再次撥打她的電話,卻聽見電話那端,李明珠一連說了三句「沒事了、沒事了、沒事了」,然後電話被掛斷了。

2018年5月6日上午,李明珠家裡人發現她沒回來,電話可以接通,但一直沒人接。

2018年5月7日上午,李明珠家人打電話給航空公司,公司這邊回復說孩子5日夜裡從駐勤酒店走了,家裡人趕緊開車從濟南來鄭州,上午10點走,下午4點多到航空港,然後去航空港公安分局報案。

❼ 如何看待空姐深夜搭順風車被害一案我們有什麼可以反思

今日(5月12日)上午,鄭州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隨著更多細節的曝光,此慘劇引發了公眾對滴滴公司特別是順風車商業模式的又一輪聲討。順風車也被有關部門叫停。公眾的聲討主要集中在案件兩個領域:一是涉案司機借用父親信息注冊;二是順風車兼具社交屬性,在一些評論區泄露乘客隱私,甚至有的地方具有強烈的性別或色情暗示。
先來看看信息審核問題。涉案司機借用父親的身份信息申請注冊,注冊登記的人和實際開車的人不一致,對於滴滴公司而言這確是一個管理和安全漏洞。滴滴的《順風車信息平台用戶協議》提及,順風車平台不保證信息准確並且載明不為信息失實擔責。
不過,根據《合同法》規定,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相應條款不具法律效力。不管專車、快車還是順風車,滴滴都有責任和義務對運營司機進行信息審查。如果審查不到位,導致有人使用虛假的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信息進行注冊,滴滴公司不能豁免自身的法律責任。在空姐遇害案中,滴滴可能需負補充責任。一般情況下,補充責任不會超過50%。
滴滴除了用系統機器人進行信息審核外,還應加強人工事先審核和事後抽查核實。此外,還應考慮其他安全措施。比如車輛運行,可強制司機使用滴滴公司設定的導航路線和定位系統,確保行車路線不出偏差。滴滴公司還可在APP上建立便捷的安全求助機制,使得乘客遇險時能及時求助。對於乘客涉及安全的投訴,要更加努力的解決,定期清理運營司機隊伍,禁止不端行為者繼續參與運營。
有部分聲音呼籲,滴滴應該把有交通肇事、吸毒、暴力違法犯罪記錄的人排除在司機群體外。滴滴公司確實可以考慮這么做。不過,任何國家都無法完全根絕犯罪,這個世界上也沒有絕對的安全。過去資歷清白的人,不代表今後不會犯罪,過去有過犯罪記錄的人不代表今後會繼續實施新的犯罪。司機資格審查可以起到部分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過於嚴苛的職業門檻,還存在就業歧視的問題。公眾寄望於信息審查來排除全部安全風險,只能是不切實際的幻想。
關於順風車的社交屬性,這是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汽車當然可以作為社交工具和社交紐帶,國內國外都有專門的汽車社交平台。順風車兼具社交屬性,商業模式本身不違法。如同網友在微信、陌陌、探探、QQ等社交平台上約會,被侵犯的也不少,但不能因此把這些軟體都關掉。
區別在於,絕大部分人乘坐順風車應該不是為了社交,而是為了出行交通。這導致部分乘客「被社交」。基於此,滴滴平台應考慮改進之策。比如把產品分流,將交通屬性和社交屬性剝離開來。解決出行的就單純用於出行,屏蔽其社交功能。如果出行兼帶社交屬性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提示乘客並徵得乘客同意。乘客的個人信息,滴滴公司不得向司機公開,司機也不能以任何形式公開乘客性別、年齡、外表、職業等個人隱私。此外APP應設置選項,賦予乘客拒絕司機評論的權利。
空姐遇害案是悲劇,更是極端個例。涉案司機在公園、馬路上都可以作案和犯罪。強奸和殺人犯罪,屬於社會層面的問題,任何公司都無法避免和杜絕,不能苛求滴滴公司。對於極端個例,不能誇大解讀,更不能因此一棒子把網約車、順風車打死。社會需要安全防範機制,但把極端個例當作常態去防範,無疑會導致過高的企業成本。而且把極端個例當作常態,也會製造虛假的不切實際的安全恐慌。
預防和遏制犯罪是政府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不要把責任全部壓給一個企業。我們的社會需要更理性、更冷靜,為商業模式創新和企業發展創造友善環境,如此才能享受企業發展便利。把極端個例放大解讀,甚至以此否定某個商業模式或者某個行業,受傷害的不僅是我們自己的出行便利,還有一個國家的創業創新環境。
當今世界,商業模式創新無處不在。創新創業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源動力之一,也是一國保持經濟競爭力的關鍵。與此相對,政府監管具有滯後性。這是正常現象。對新事物不要管的過嚴過死,而應以鼓勵、包容和支持為主。有問題,針對問題解決問題即可,千萬不能因噎廢食。
總體上,這次空姐遇害,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完全可以進行責任釐清。至於順風車未被納入網約車范疇,得不到交通運輸部網約車規定監管的問題,可以通過修改和完善規定的形式解決。這並非不可克服的障礙。應當允許順風車這種商業模式繼續探索和發展,當然前提是能在保障乘客安全出行方面繼續進步。

❽ 空姐乘滴滴順風車遇害,能算工傷嗎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以上幾種情形看出,遇害空姐明顯屬於「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是符合上下班途中這個准入條件的。再往下看
二、上下班途中什麼情況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大大縮小了屬於工傷的范圍,必須是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算工傷。
那麼遇害空姐是碰到了意外,被第三人無情戕害,根據以上分析,肯定是不屬於工傷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