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軍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軍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官轉業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九條「軍官退出現役後,由國家妥善安置」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業軍官原則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的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市」)負責在本轄區內安置。對有特殊情況確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條 安置轉業軍官是一項長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全省一切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所屬駐陝單位和軍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都有安置轉業軍官及其隨調家屬的義務。各級政府、部門和接收單位必須服從國家大局,克服困難,積極接收、切實做好安置轉業軍官工作。
第四條 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省、地(市)兩級可根據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下設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承辦軍官轉業安置的日常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移交與接收
第五條 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部署和安置計劃,轉業軍官檔案和移交、審查和接收工作,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轉業軍官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陝西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陝西,戶口現在陝西,結婚三年以上;
(三)夫婦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陝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體單位職工,並且連續工作十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陝西或從陝西入伍;
(五)轉業軍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陝西,在當地有正式戶口,在陝西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陝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業軍官及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大軍區或相當於大軍區一級單位派出的移交組或委託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軍隊方面應按要求填寫有關表報,並提出移交計劃;
(三)移交時,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齊全,不齊全的應在限定的時間內補齊;
(四)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或授權單位負責審查和接收轉業軍官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五)省人事、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分別負責審查和負責接收隨調愛人中幹部、工人的檔案及有關材料;
(六)不按安置計劃或規定時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章名】 第三章 分配與安置
第八條 轉業軍官分配實行以「塊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辦法。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轉業軍官,由所在地、市分配。需在省屬和國務院各部委所屬(以下簡稱部屬)駐西安地區單位安置的轉業軍官,由省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直接分配;到省屬、部屬駐西安地區以外單位的,由所在地、市分配。
第九條 安置轉業軍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署)下達指令性計劃,主要分配到各行各業的基層單位。需要增加幹部的系統和新建、擴建單位應首先從轉業軍官中補充。
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採取推薦、選用等做法,盡量做到分配合理,使用得當,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第十條 安置轉業軍官實行近親迴避制度。迴避的重點是黨政機關和政法、金融系統。迴避的對象主要是在幹部崗位尤其是領導崗位上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迴避的方法是:親屬在黨政機關的,不在同一部門或單位安置;親屬在業務性質相近的系統的,實行交叉分配;親屬在同一大系統的,通過系統內部調整分配。
第十一條 安置計劃下達後,安置部門要注意掌握計劃的執行情況。發現分配不夠合理或情況發生變化確需重新考慮的,要適時研究解決。但調整人數應從嚴掌握。
第十二條 在從嚴控制大城市人口的原則下,經我省接收的轉業軍官,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西安地區安置(含省、部屬駐西安單位和西安市屬單位);
(一)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不含原籍其他地區在西安就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西安,戶口現在西安,結婚三年以上;
(三)配偶隨軍在西安系全民或大集體正式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六年以上;
(四)「雙軍人」夫婦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西安或從西安入伍;
(五)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西安,戶口現在西安,在西安無子女,需要照顧;
(六)個別在其它地市無法對口安置,需要在西安地區對口安置的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轉業軍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給予照顧安置;
(一)在部隊榮立二等以上軍功的;
(二)因戰斗、訓練或搶險救災致殘的二等乙級榮譽軍人;
(三)在邊防、海島從事飛行、潛艇工作二十年以上的。
照顧安置是指:①在分配去向上,除了回原籍或入伍地外,也可到其父母或愛人所在地區安置,其中獲二等功以上人員可在地區(市)所在縣(區)安置;②安排工作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照顧本人專長和志願。
第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市,可制定優惠政策,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動員和鼓勵一部分轉業軍官從平原縣到山區縣工作。
第十五條 轉業軍官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接收單位的工作需要和幹部「四化」的要求,根據本人的德才表現和具體條件,參考原任職務,在不改變幹部身份的前提下,分配適當工作。實行聘任制的部門和單位,應優先聘用轉業軍官。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軍官,分別享受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六條 隨調愛人的工作安排,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分工,分別由人事、勞動部門負責,下達安置計劃,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做到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章名】 第四章 定位與培訓
第十七條 各地、市和接收單位應在接受安置任務後兩個月內,做好轉業軍官的定職定位工;暫時不能安排任務的,可只定位不定職。並應填寫定職定位表一式三份,報省安置部門審查,由省安置部門統一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
第十八條 轉業軍官根據地方安置部門的通知,持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行政介紹信,經省或地(市)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辦理手續後,到接收單位報到。公安、糧食、銀行、教育等有關部門憑安置部門的介紹信,應迅速落實轉業軍官的戶口、糧食、工資和子女上學入托等問題。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收單位要積極解決轉業軍官的住房問題。在安排職工住房時,應優先照顧轉業軍官的急需。
第二十條 按照「先培訓後上崗」、「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人員外,轉業軍官離隊報到後均應進行半年左右的專業培訓。
培訓轉業軍官由省統一規劃,採取「條條」和「塊塊」相結合,按專業或行業集中培訓的辦法。地、市和省、部屬單位接收數量大的,分別按「塊塊」和「條條」組織培訓;接收數量小的由省統籌安排。
【章名】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每年安置工作和培訓工作完成任務好、對成績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或不按計劃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可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認真執行政府下達的分配安置計劃,不按時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軍官轉業安置部門責成其限期完成安置任務;
(二)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人事、勞動部門暫停其招收錄用和調入幹部、工人;
(三)對拒絕承擔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由同級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主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限期完成安置計劃。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安置工作中,不按政策規定辦理的單位和人員,視其情節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轉業軍官及其隨調愛人的檔案、材料不真實、不齊全或弄虛作假的,我省不予接收;接收後發現作假的退回原單位;
(二)轉業軍官未經省或地、市、安置部門許可,逾期不報到者,安置部門應撤銷分配計劃,並將檔案退回部隊;
(三)各級從事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的人員違背組織原則,違反政策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索賄受賭的,必須嚴肅查處,追究責任,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軍官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2. 部隊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20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2)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17年擴展閱讀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3. 關於軍人轉業的政策
轉業和安置是一樣的,如果按照轉業走,就由民政部門負責安置,如果復員是不安置的。他的檔案是不可以落到南寧的,因為你們登記年限不夠,像他這樣的如果要是轉業只有回原籍,或者按按復員走,自主擇業 。 檔案是要發回原籍的,只有你們登記年限夠了才可以落到你的戶籍所在地,你們那邊具體年限我不清楚,大連這邊是3年,你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或者讓你對象問一下所在部隊的政治部門,我就是部隊干這個的
4. 退伍軍人轉業安置政策
義務兵退伍後的安置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即由農村來的回農村,由城鎮入伍的回城鎮,是工人、職員、學生的復工、復職、復學、沒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時"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從1993年開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根據形勢的發展,陸續出台了有關安置政策。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雙向選擇、供需見面,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鼓勵自謀職業的多種形式開展安置工作。
5. 轉業軍人怎麼安置
一、總的原則
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任務。
二、轉業安置計劃
1.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2.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2)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3.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1)年齡超過50周歲的;
(2)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4.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5.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三、安置地點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
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
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6. 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20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醫療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6)轉業軍人安置政策2017年擴展閱讀: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
2、軍齡在16年以上的團以下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或軍齡在30年以下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20年以下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7. 2017年退伍軍人新政策是什麼
新政策更新了安置條例和補貼政策。
8. 復員軍人安置政策
(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的流程如下:
(1)退伍義務兵安置政策。義務兵退出役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家居城鎮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金額各地自定)。對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農村、城鎮),也可以選擇自謀職業;入伍前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者,可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本人願意復學的可回原校復學,不願復學的大學生享受城鎮入伍義務兵安置待遇;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伍軍人政府不負責安排,按社會人員對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現役有三種安置辦法,即轉業、復員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滿12年以上30年以下者作轉業安置,不滿12年者作復員安置。
轉業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選擇自謀職業,選擇自謀職業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要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3)傷病殘退役人員安置政策。參戰或因公負傷致殘的,1—4級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5—8級人員由國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謀職業,農村入伍的可以農轉非,享受城鎮入伍士兵待遇,不能安排的要按規定增發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精神病人員病情較重的或無直系親屬照顧的,由原徵集地政府接收安置,並送地方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療;病情較輕的,分散休養並給予定期安置生活補助費。患慢性病症的,經部隊治療基本治癒後,按規定評殘,由原徵集地人民政府接收,並享受相當的撫恤待遇。
(4)復員幹部安置政策。復員幹部對象一是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和《文職幹部暫行條例》規定的退出現役條件,本人自願要求復員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二是個別犯有嚴重錯誤、喪失幹部條件的人員。去向上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復員幹部由落戶地政府接收,不負責安排工作。
9. 國家民政部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按照民政部部署195411月1入伍、齡60周歲(含60周歲)、未享受家定期撫恤補助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8月1起發給補助標准按服役限每服義務兵役每月10元滿按計算農村籍退役士兵界定范圍:退役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農村戶籍、退役落戶農村戶籍轉非農戶籍員述員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保險金待遇員 1、退伍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財稅〔2003〕26號)第條、《財政部、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業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事體經營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起3內免徵營業稅體經營指僱工7(含7)體經營行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事體經營凡僱工8(含8)論其領取營業執照否註明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均按照新辦企業 2、其: 務院頒布《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校(含等專業校技術校)未畢業退伍要求繼續習本符合習條件齡適放寬原校應退伍期准予復原校已經撤銷、合並或者由於其原原校復確困難由本或者原校申請縣、市教育部門另行安排相應校習《徵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緩征全制高等校本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批准服現役原讀校應按照關規定保留其籍退伍准其復外些性規規章相應規定《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全制高等校本自願應征並且符合條件經批准服現役依照前款規定應征服現役原讀校應保留其籍;退現役復校酌情減免費;本申請調整專業校應按照關規定予照顧妥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