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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發布時間: 2021-04-30 21:42:31

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實施細則 全文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未辦理廣告發布登記,擅自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廣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審查批準的,
廣告審查機關予以撤銷,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公示。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葯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服務的;
(四)在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七十條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有其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有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版面、時段、時長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❷ 《新廣告法》哪些詞算是極限詞不能使用

《新廣告法》禁用極限詞包括:

1、「最」

最、最佳、最具、最愛、最賺、最優、最優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級、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級、最低價、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價、最流行、最受歡迎、最時尚、最聚攏、最符合、最舒適、最先、最先進、最先進科學、最後、最新、最新技術、最新科學

2、「一」

第一、中國第一、全網第一、銷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獨一無二、全國第一、遺留、一天、僅此一次(一款)、最後一波、全國X大品牌之一、銷冠(需住建委證明方可使用)

3、「級別」

國家級、國際級、世界級、千萬級、百萬級、星級、5A、甲級、超甲級

4、「極限詞語」

頂級(頂尖/尖端)、頂級享受、高級、極品、極佳(絕佳/絕對)、終極、極致、致極、極具、完美、絕佳(極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壓軸、問鼎、空前、絕後、絕版、無雙、非此莫屬、巔峰、前所未有、無人能及、頂級、鼎級、鼎冠、定鼎、完美、翹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復制、絕無僅有、寸土寸金、淋漓盡致、無與倫比、唯一、卓越、卓著

5、「稀缺」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絕版、珍稀、臻稀、稀少、絕無僅有、絕不在有、稀世珍寶、千金難求、世所罕見、不可多得、空前絕後、寥寥無幾、屈指可數

6、「獨家」

獨家、獨創、獨據、開發者、締造者、創始者、發明者

7、「首/家/國」

首個、首選、獨家、首發、首席、首府、首選、首屈一指、全國首家、國家領導人、國門、國宅、首次、填補國內空白、國際品質

8、「黃金」

黃金旺鋪、黃金價值、黃金地段、金錢、金融匯幣圖片、外國貨幣

9、「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領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門人、至尊、冠軍、王、之王、王者樓王、墅王、皇家

10、「領」

世界領先、(遙遙)領先、領導者、領袖、引領、創領、領航、耀領

11、「虛假」

史無前例、前無古人、永久、萬能、百分之百

12、「權威」

特供、專供、專家推薦、國家xx領導人推薦、使用人民幣圖樣(央行批准除外)

13、「涉嫌欺詐消費者」

點擊領獎、恭喜獲獎、全民免單、點擊有驚喜、點擊獲取、點擊轉身、領取獎品、抽獎。註:禮品(需標明名稱、價格、數量截止日期)

14、「涉嫌誘導消費者」

售罄、售空、再不搶就沒了、史上最低價、不會再便宜、沒有他就xx、錯過不再/錯過即無(錯過就沒機會了)、未曾有過的、萬人瘋搶、全民瘋搶/搶購、免費領、免費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離、「價格你來定」

15、「文字」

不得單獨出現外國文字(出現外國文字需要註明漢語)、認不出毛筆字、繁體字、沒有版權的字體(漢儀)

16、「肖像權」

公民肖像權、兒童肖像權、明星肖像權、名人肖像權、名人卡通形象、動畫片卡通形象

17、「教育」

學校名稱、升學、教育護航、九年制教育、一站式教育、入住學區房、優先入學、12年教育無憂、全程無憂、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

18、「戶口」

承諾戶口、藍印戶口、承諾移民、買個房啥都解決了

19、「風水」

上風上水、聚財納氣、寶地、聖地、府邸、龍脈(貴脈)、東西方神話人物、龍脈之地、風水寶地、天人合一、天乾地支品上山上水——享上等上城、堪輿

20、「封建」

帝都、皇城、皇室領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宮、王府(府邸)、皇室住所、政府機關、行政大樓、XX使館、XX境線

21、「歧視性詞語」

貴族、高貴、隱貴、上流、層峰、富人區、名門、XX階層、XX階級

22、「活動」

國家大型賽事(冬奧會、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盃)、雙十一(已被阿里巴巴注冊不可使用)

23、「價值/投資」

升值價值、價值窪地、價值天成、千億價值、投資回報、眾籌、抄漲、炒股不如買房、升值潛力無線、買到即賺到

24、「數據無證據證明」

得房率%、XX畝、XX公里、XX平方米、熱銷X億、%綠化率、%容積率、熱銷X億、熱銷/成交XXX套、XXX位業主

25、「交通/設施」

直達家門口、地鐵上蓋、咫尺地鐵站、萬畝公園、幾大商場環繞、萬達在旁、機場輻射區、超市、商場、學校、醫院等名稱、X條地鐵、X條公交(經查證屬實)、地鐵旁(需1公里范圍內)

26、「無法證明具體地理位置」

CBD坐標、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樞、重點、腹地、地標、城市中央、凌駕於世界之上

27、「限時活動」

限時必須具體時間(今日、今天)幾天幾夜、倒計時、趁現在、就、僅限、周末、周年慶、特惠趴、購物大趴、閃購、品牌團(必須有活動日期)、隨時結束、隨時漲價、馬上降價

28、「無預售許可證」

無預售許可證:禁止提及開盤

僅是預售:禁止提及精裝

如果沒有建成:禁止體現裝修風格(精工德式裝修、源於百年傳承、室內採用XX石材)

29、「其他」

國旗、國徽、國歌

時間表示距離、所有的無來源數據

規劃中及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涉嫌做誤導宣傳)

文中所包含的所有圖片均註明屬性(樣板間實景圖/實景圖/效果圖)

貸款服務:應該提供貸款銀行,名稱,貸款額度、年期(包括分期、日供)

月供按揭需要註明銀行名稱和貸款額度、年限

只允許用人民幣結算、不可使用國外貨幣

關於排序名次:第一、第二、首家、三甲、十強等

廣告語內容誇張、不屬實

折頁里出現某某報紙、雜志、網站等內容

【拓展資料】

首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於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堪稱「史上最嚴」的處罰尺度。

參考資料網路—《新廣告法》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我國的( )廣告法

商業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不得做廣告的葯品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不得做廣告的葯品是分為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葯,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 醫療、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葯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葯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葯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葯品說明書或者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有哪些廣告不得發布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我國的什麼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全文)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哪一年實施的

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我國的什麼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

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

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

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

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說

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

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

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

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

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

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

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對內

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

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

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計、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

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