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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11 18:18:21

1. 怎樣填動產抵押登記書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准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六條規定,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反擔保及最高額抵押登記適用此辦法。

2.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第30號

第一條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條當事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四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稱(姓名);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六條動產抵押合同變更、《動產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七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八條在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等情形下,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受理注銷登記申請文件後,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並註明蓋章日期。
第十條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設立《動產抵押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各一式四份,動產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動產抵押登記機關留存兩份,其中一份留作動產抵押登記檔案,一份置備於《動產抵押登記簿》中。
第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動產抵押登記的資料。
第十二條反擔保及最高額抵押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5號令)廢止。
附 件1、動產抵押登記辦理須知
2、動產抵押登記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3、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4、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人保存)(略)
5、動產抵押登記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6、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7、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8、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抵押人保存)(略)
9、動產抵押登記變更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10、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登記機關存檔)(略)
11、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抵押權人保存)(略)
12、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抵押人保存)(略)
13、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置備於登記薄)(略)
14、抵押物概況(附頁)(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3. 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您好:
動產通常不辦理抵押,可設定質押,直接佔有該動產.

執法內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工商局《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申請企業動產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單;
4、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5、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授權委託書;
6、雙方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7、雙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明;
8、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
9、抵押物有效狀況資料;
10、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4. 如何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執法內容及期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家工商局《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凡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申請企業動產抵押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抵押物清單;
4、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5、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授權委託書;
6、雙方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7、雙方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明;
8、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證明;
9、抵押物有效狀況資料;
10、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5. 抵押不動產如何登記

1、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才能設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設立,抵押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2、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到相應的不動產管理部門辦理。以房產辦理抵押的,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應當到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局辦理;已經成立統一不動產登記局的,可直接到不動產登記局進行辦理。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6. 關於動產抵押或者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手續有哪些,重點是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般需要多少時間

動產抵押或浮動抵押登記部門為抵押人營業執照所在轄區工商局合同科,資料經審核齊全的情況下,當天辦結。

提交的資料是一樣的,包括:

1、抵押人、抵押權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簽字和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原件四份

2、加蓋公章的抵押人、抵押權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金融許可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身份證明復印件,其中,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必須出示原件;

3、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須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須加蓋公章並核對原件)和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原件。

(6)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7. 動產抵押登記方法盤點

動產抵押主要是指我們需要購買某種超過我們現在的支付能力的東西,我們無法一次性付清,我們是可以選擇分期付款的。那麼這樣的付款方式是需要有一個動產去抵押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1、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國的資金融通以及商品的流通,為了保障債權和其他的管理法而制定的辦法。

2、第二條: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有農業的生產經營者,是可以用現有和將有生產設備及原材料等作為抵押的。必須是本人同意,不可能利用第三方去登記,本人要直接去登記辦理,而且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願。




3、第三條:動產抵押登記的時候是需要提交申請和文件的,其中包括:《動產抵押登記書》和身份證明的文件。

4、第四條:《動產抵押登記書》裡面需要有下列的內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住所地、代理人的姓名、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擔保范圍、債務人的履行債務期限、抵押的財產名稱、質量、數量、狀況、所有權歸屬、所在地等。最後要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簽字和蓋章。

5、第五條:動產抵押的登記機關在受理了登記的申請文件之後,會在《動產抵押登記書》這個申請上面加蓋一個動產抵押登記的專用章,而且會註明蓋章的日期以及申請動產抵押的時間。

6、第六條:動產抵押的合同如果發生了變更,那麼《動產抵押登記書》的內容也是要跟著變更的。需要變更的有:《動產抵押登記書》、抵押的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抵押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的證明。最好是有蓋章和簽名的,需要證明雙方的身份。

以上,就是動產抵押的登記辦法。動產抵押是很簡單的,但是需要有動產才可以進行抵押。動產抵押主要是為了向銀行借貸資金的,主要是企業或者事業型單位為了資金運轉而做出的選擇。動產包括很多,並不是只有企業和公司才可以進行動產抵押。平常的普通百姓也是可以進行動產抵押的,只要有動產就可以了,同時不能違法,違法也是不允許登記的。

8. 辦理個人動產抵押到什麼地方登記

辦去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即可。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現有或將有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可以辦理動產抵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時間以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現場受理抵押登記相關紙質材料,並當場予以登記時間為准。

(8)動產抵押登記辦法擴展閱讀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載明如下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9. 動產抵押登記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物權法,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成立,但是輸了抵押登記的,可以對抗第三人,具體對抗效力。

一、申請人須使用標准A4紙張、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登記書。
二、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實有效。登記書內容應當與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關內容一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動產不得抵押: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委託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