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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金

發布時間: 2021-05-15 13:21:49

① 工程質保金規定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如下

1、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工程質保金預留比例不高於結算總額的5%,

3、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4、增加逾期返還工程質保金的違約責任。

② 質保金和投標保證金有什麼差別

1、性質不同

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額表示的投標責任擔保。其實質是為了避免因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中標後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等行為而給招標人造成損失。

「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

2、支付時間不同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投標有效期是以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為起點,以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時間為終點的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投標人必須對其遞交的投標文件負責,受其約束。

3、作用不同

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產生約束作用。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嚴肅性。

施工企業應在項目工程竣(交)工驗收合格後的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十二個月)內,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缺陷責任期滿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業主)申請返還工程質保金。

③ 工程質保金規定是什麼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注意:更多規定詳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3)質保金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④ 質保金是什麼意思請解釋,謝謝

成立公司為了保證經營誠信,繳納給銀行的質量保證金,這個每個行業都不同。公司注冊完後可以拿回來用的。

⑤ 質保金是什麼意思

「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為處罰。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項目工程保修金是指為落實項目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建設單位(業主)與施工企業在項目工程建設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企業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通過竣(交)工驗收的項目工程出現的缺陷(即項目工程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維修的資金。

⑥ 「一般質保金都是合同金額的5%」出自哪個文件條款中

」一般質保金都是合同金額的5%」出自:

1、2005年原建設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該規定現已廢止):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2)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

2、原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3、現在可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預留保證金。依據是:

2017年住建部、財政部,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6)質保金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關於保證金的使用規定: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