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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維漢的兒子

發布時間: 2021-05-16 09:42:12

㈠ 家庭成員 戶口1 奶奶+岳母+老婆+兒子全農村戶口 戶口2 岳父+我都是非農戶口現有88㎡住房 還能申請多少㎡

山東省冠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漢族,農民,住冠縣清水鎮姚行村。
委託代理人:葛潤民,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託代理人:邢天華,聊城市東昌府區中心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鎮長。
委託代理人:宋淑鳳,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殷汝奎,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長。
原告姚化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強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宋淑鳳、殷汝奎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化平訴訟稱: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管區總支部書記馮首義為首的小分隊,受杜學功和姚行村委會其他成員指點下,在原告家沒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未表明身份,強行把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內的一萬元現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辯稱:被告對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的事實不予否認,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扣押原告拖拉機時,馮首義、李維漢、杜澤華、杜同興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內有板手一個、鉗子一個,沒有現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給予支持。
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2)、(3)、(4)證明原告拖拉機工具箱內沒有現金;(5)號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在杜學功家;(6)號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經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證據提出異議: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過拖拉機。同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1)(2)(3)號證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機。
經庭審質證辯論,查明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農業夏征款,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將原告的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家,後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農業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機開走。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讓原告把拖拉機開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據能證明以上事實。
本院認為,1998年陰歷後五月初一,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農業夏征款為由,強行將原告姚化平拖拉機扣押至杜學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訴其工具箱內有現金一萬元。查無實據,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3、4目這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被告示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原告的拖拉機。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徐海軍
審 判 員:許以強
代審判員:張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張紹澤

㈡ 李維漢的介紹

李維漢(1896-1984),又名羅邁,湖南長沙縣人。1916年考入湖南省立第一師范學校,與毛澤東、蔡和森等校友結識,並一起創建了新民學會。1919年赴法國留學,後參與中國共產黨歐洲支部的籌建工作,成為中國共產黨最早的黨員之一。八七會議後,李維漢一度進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成為主要領導人之一。中國解放後任中共統戰部部長。有兩子,分別是李鐵映、李鐵林。李維漢是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在統一戰線和民族工作方面的著名理論家和卓越領導人。1主要著作有《李維漢文集》、《回憶與研究》。

㈢ 南京有哪些好玩的地方,帶孩子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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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李維漢的主要貢獻

李維漢在解放前從事黨政、統戰、司法和教育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他對黨的建設、人民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社會福利事業,尤其是統戰工作,作出了重大貢獻。
在統一戰線方面, 他提出經過由低級到高級的各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主要是經過公私合營,對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利用、限制、改造和和平贖買,逐步完成由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在全行業合營之後,提出統戰工作以教育為主、以教育方法為主的方針等等。
在民族工作方面,李維漢在建國以前提出聯邦制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建議採取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接著,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1年5月,李維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權代表同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在友好的基礎上進行談判,達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通稱《十七條協議》)。1953年,李維漢提出在一部分民族關系比較特殊的少數民族地區,採取和平改革的方針,也得到中共中央的採納。
在宗教工作方面,李維漢提出中國宗教有五性(群眾性、長期性、國際性、復雜性,在一部分少數民族中還有民族性),必須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後又提出必須改革宗教中的壓迫剝削制度,宗教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制度。1980年12月19日,李維漢在中央統戰部的部務會議上作了一個書面發言,對白己的宗教觀進行了13點概括。即「1宗教的根源是對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的無知和無能為力。2宗教信仰是歷史的產物,它是在歷史上發生、發展和消亡的。由於他的發生的根源,它只能隨著根源的消滅而消滅,只能自然消亡。菩薩是人民自己造成的,只能由他們自己去丟掉。行政辦法只能助長宗教感情,決不能消滅宗教。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宗教。3宗教是一定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宗教活動場所。4宗教有五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復雜性、長期性。5宗教在歷史上曾經是被壓迫人民團結奮斗的紐帶、旗幟。要歷史地看待,不能簡單否定。6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後,將逐步演變為勞動人民間信仰和不信仰的矛盾。7實行宗教信仰白由、改革自由的政策。批判包辦子女信仰宗教。要把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幟抓在我們手裡。8實行政教分離,宗教與教育分離。9用和平改革方法,改革宗教制度,廢除封建剝削和特權。10在黨內進行無神論教育,在信教群眾中有步驟地進行科普教育。11團結、教育、改造宗教界人士,鎮壓和肅清反革命。12培養紅色教職人員,培養政治上靠攏我們、有豐富學識的學者。13宗教不是科學,但宗教問題要當作一門科學來研究」。

㈤ 陳獨秀的兒子是怎麼死的

黨的五大結束後,根據中共中央決定,陳喬年留在武漢,任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並代理部長李維漢主持中央組織部的工作。作為中央委員,陳喬年出席了黨的八七會議,並表示完全擁護會議對自己父親的錯誤所作的批評,擁護黨確定的新的方針政策。八七會議後,陳喬年改任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長。不久,又回到上海,任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長。1928年2月16日,由於叛徒告密,陳喬年在開會時被捕。從被捕的第一天起,陳喬年就清楚地知道,由於他擔任了黨的重要職務,又是陳獨秀的兒子,必死無疑。他將生死置之度外,沒有絲毫畏懼,也沒有任何懊喪。他所考慮的,只是如何繼續同敵人作斗爭。當他的身份暴露後,他從獄中託人轉告黨組織,請求黨不要再為營救他費心和花錢,同時繼續在獄中同敵人進行英勇的斗爭。

1928年6月6日,陳喬年在龍華的楓林橋畔,灑盡了最後一滴血,時年僅26歲。

陳獨秀得知自己的又一個兒子慘死在國民黨的屠刀下後,極其悲痛。這個性格剛強的硬漢子,默默地流下了眼淚。

㈥ 李維漢的父親叫什麼名字

李維漢的父親叫李運楷

㈦ 陶行知(小孩自動教小孩)中陶行知是位怎樣的人

陶行知是一個知錯就改、聽取他人意見、知識淵博、鞠躬盡瘁、死而後已的人。陶行知是一個捧著一顆心來,不帶半根草去的人是摘自陶行知自己的格言。

陶行知出生於安徽一個教師家庭,從小天資就比較聰慧。23歲那年,以總分第一名的成績畢業於金陵大學,之後跑哀悼美國留學,拜於大教育家、大哲學家杜威門下,研究現代教育。

3年之後學成歸來。在眾多同學談理想,談人生的時候,他給自己定了一個平凡而又偉大的目標「使全國人民有受教育的機會」,從此世界上少了一個大文豪,多了個致力於平民教育的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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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行知的主要貢獻:

陶行知先生畢生致力於教育事業,對我國教育的現代化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他不僅創立了完整的教育理論體系,而且進行了大量教育實踐。

細考陶行知的教育思想,創新猶如一根金線,貫串於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各個部分。創新在這里指革除不適應時代發展需要的「舊」,創立與社會、歷史進步相符的「新」。

創新還具有打破偶像,破除迷信,掙脫教條的束縛,從僵化習慣性思維中走出來的含義。陶行知教育思想的創新,也表現在培養目標上。

他針對舊教育把培養「人上人」作為目標的現象,指出新教育應培養全面發展的「人中人」。早在他創辦南京安徽公學時就為這所學校提出三個教育目標:研究學問,要有科學的精神;改造環境,要有審美的意境;處世應變,要有高尚的道德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