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醫療期天數是多少呀
醫療期天數是三個月到24個月。
根據【1994】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第3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1)醫療期的規定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准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准。
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准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
其具體標准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2. 勞動合同法關於病假醫療期的規定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醫療期的規定擴展閱讀: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3. 最新蘇州市職工醫療期怎麼規定的
實際工作
根據勞動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因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年限在本單位工作年限醫療期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3個月按6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6個月按12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6個月按12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按15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上15年以下12個月按18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15年以上20年以下18個月按24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24個月按30個月內累積病休時間計算
10年以下:在醫療期內,停止工作醫療累計在六個月內者,按現行規定按月發給病假工資
10年以上:停止工作醫療累計在六個月以上者,按現行規定按月發給疾病救濟費
說明: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文件依據:1、勞動部【1994】479號文和勞部發【1995】236號文
2、《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2、對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
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3、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4. 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醫療期的規定如下: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以及作開除、解僱、辭退處理。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准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