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油站轉讓的相關法律問題
有一國營性質加油站,現擬轉讓給個人經營, 問:1.此加油站能否轉讓給個人? ··可以。屬於改制,由公有變更為私有。 2.因該加油站土地系國家劃撥,且不允許轉讓,若該加油站可轉讓, ··可以。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所有權不變。 是全部資產皆可轉讓還是只可轉讓經營權,亦或設備、建築可轉讓 ··都可以轉讓。 而土地性質及土地所有權不變? ··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所有權不變。
2. 有加油站出租或轉讓的嗎
以他人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冒名頂替大肆非法經營油漆謀利。在一年多時間里,非法經營額高達九萬元。日前,導演這起非法經營油漆案的兩位主角——陳某和郭某,被嘉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據悉,這是近年來嘉定區破獲的一起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案。
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陳某從其房東郭某處轉讓獲得位於嘉定區馬陸鎮寶安路的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永大油漆店的經營權。而後,陳某在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借用郭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及銀行賬戶進行油漆經營活動。在此期間,陳某參加過安全生產培訓,郭某為陳某非法經營油漆的行為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銀行賬號及經營場所。2011年4月2日,由於陳某安全管理不當,發生火災,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給郭某造成財產損失,並產生糾紛。
嘉定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郭某非法經營罪,拘役3個月,緩刑四個月,沒收涉案的油漆。
租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轉讓經營行政許可,無論是在原地還是在異地經營都屬無證經營。經營數額大,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租借他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了國家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是國家禁止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行為包括:(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租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品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
首先,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其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頒發的允許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證件,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非法轉讓。租借他人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變相地承受他人轉讓的行政許可,為法律所禁止。
最後,行政規章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我國刑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換言之,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依據的准繩是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依據行政規章。但是,我們應當看到,行政規章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化規定,體現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在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可以參照行政規章。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轉讓的基礎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2、租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品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是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租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的准入制度,還會擾亂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秩序、危害消費者的權益。由於國家沒有對租借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可能會使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個人進入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擾亂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秩序。而且,國家無法對租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監管的盲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者主體不明確,給追究經營者主體法律責任帶來困難,造成法律制裁的漏洞。
總之,租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擾亂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3. 我想經營加油站,有加油站轉讓嗎
石油和石化兩家央企的加油站,是不可能出租或轉讓的。強林石化也算是地方大企業,目前也沒有可能。偏遠的農村裡,有小的石油企業,但好像沒聽說誰做油品會虧損或經營困難需要轉讓的。
4. 個體加油站轉讓給個人能夠嗎,要怎樣過戶,花費要怎樣
目前,個人和集體還不能自主申請設立加油站。
據省經貿委市場處介紹,根據國務院2001年下發的72號文件,目前個人和集體還不能自主申請設立加油站,必須要由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集團控股。而且加油站的選址,也必須是在政府的規劃許可范圍之內。
目前加油站網站,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集團佔了60%左右的份額,部分多個加油站(點)因為是在72號文件出台之前就已存在,基本屬於私人所有。
現在,不存在購買加油站執照的概念,私下收購純屬市場行為,個人可以私下轉讓收購加油站的經營權,政府不會干預。但是根據規定,加油站被收購後不能異地經營,只能根據營業執照就地經營。
5. 加油站要轉讓我在加油站幹了二十多年怎麼補長
加油站轉讓可以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如果與單位解除合同,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最多給1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6. 我有個加油站想轉讓手續齊全,別人接手需要把證件上的名字全部改掉嗎改名字麻煩嗎急急急......
老闆你有電話嗎?我們可以見面談談?請問老闆,你的聯系電話是多少?
7. 商務部關於加油站轉讓規定
2004年12月,國家商務部頒布了《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有兩點至關重要:一是規定申請開辦加油站的企業必須「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目前全國具有批發經營資格且具有穩定油源的企業,只有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家,只有與這兩家國有壟斷巨頭簽署了供油協議,國家才會受理開辦加油站的申請;
其二,加油站的申請還要符合當地的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而中國多數地方的加油站發展規劃和全國性的「十五」期間加油站發展規劃都已審批完畢,除非是新建城區或者新修道路,其他地方基本沒有可能再申請新辦加油站。而新建城區或者新修道路的加油站規劃,往往又面臨著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大集團的強力干預,其他申請人很難具備與兩大集團相抗衡的游說能力。
辦加油站的手續比較復雜,涉及11個委局,加油員要有資質證明。此外,還需氣象局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明。以上材料齊備後可上報商務局審查,最後還需安全生產局審批。新建加油站投入較大,除去土地成本,一個普通的加油站投資在300萬到400萬左右.
不過私下收購純屬市場行為,個人可以私下轉讓收購加油站的經營權,政府不會干預。但是根據規定,加油站被收購後不能異地經營,只能根據營業執照就地經營。
滿意請採納。
8. 轉讓加油站需要繳納哪些稅費和交易費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回答的好加分~
第一種情況: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如果是整體轉讓(如個體加油站加入國有石油公司,國有公司接收個體的全部債權債務勞動力,土地房產不涉及過戶事宜,即個體加油站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這種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則可以少涉及很多稅,只要個體加油站交轉讓資產增值部分的所得稅。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簡稱轉讓企業)不需要解散而將其經營活動的全部(包括所有資產和負債)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以下簡稱接受企業),以換取代表接受企業資本的股權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全部或其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二種情況: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築(加油站用房和設備)。如果個體加油站不是加入國有公司,而是直接收取轉讓費,以後要注銷,土地等要辦證過戶到國有公司,國有公司實質上是買了個體加油站的地和房。則個體加油站涉及營業稅和附加5.5%,所得稅5%左右(各地簡易徵收的徵收率),土地增值稅5%左右(徵收率)等。如果稅務機關不按徵收率收,而是認真查賬搞清算,則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可能會更多(土地增值稅的最低稅率土地增值額的30%)。
第三種情況:轉讓在建加油站。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其實在實踐中發現,如果資產增值較大,整體轉讓交的稅比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地面建築物的也少不了好多,因為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