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公司是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將勞動者派遣到其它用工單位上班的公司,是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實際上班的公司是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勞動者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社保。勞務派遣公司於用工單位之間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用工單位如何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費用及其它相關事項。
主要的區別在於勞動關系的主體不同。
舉例在說,
某單位效益很好,但是其職工合同分別是1。和該單位直接簽訂合同,2。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
首先收入會不同,其職工收入會出現2個極端,即和單位直接簽訂合同的職工在各個方面都會得到較優惠的待遇,而和勞務派遣簽訂合同的職工的收入則取決於勞務派遣公司的整體效益,一般而言都是收入較低。
其次勞動爭議的處理不同,如果和單位簽訂合同,那麼通常情況下,他的福利和待遇及爭議處理都有一定保障。而和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的話,該單位往往可以輕易的侵犯權益,而職工很難進行保障。
Ⅱ 單位為什麼要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人
單位要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招人是因為單位就可以不用安排人發工資,繳納保險,單位只要把錢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就好了。
由於企業與派遣員工沒有實際的勞動關系,所以就算員工與企業有勞資糾紛,都是由人才派遣公司去處理,企業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企業通過勞務公司招聘後,企業就可以不用花費大量的心思去做員工招聘,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進行派遣人才。
(2)公司勞務派遣擴展閱讀
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招聘的好處
1、省編
勞務派遣不佔用單位編制或正式工名額,同樣的事可以請更多人來幹活,用人單位樂見其成。
2、省事
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招聘人員,在保障有人用的同時,最關鍵一點是省了事。勞務派遣人員的人事關系不在用人單位,而在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發放工資、進行管理,勞務派遣人員人雖然在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當甩手掌櫃,不用操心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
3、省錢
用人單位招聘一個在編人員或正式工,需要支付更高工資的同時,還要幫繳公積金、職業年金等各種險金,年底還要發年終獎,而勞務派遣人員只需要支付必要的工資和五險一金(有的一金都沒有)。
Ⅲ 勞務派遣公司具體是干什麼的說詳細點行嗎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向用工單位派出該勞動者,使其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場所內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指揮、監督,以完成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結合的一種特殊用工方式。
舉個例子,A公司需要保安,找B勞務派遣公司派出10個保安,A公司與B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A公司按月支付B勞務派遣公司費用,B勞務派遣公司與這20個保安簽署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工資,購買社保。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
一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實踐中,因勞務派遣單位資質問題給用工單位帶來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兩個:
1.用工單位可能承擔勞動關系對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若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對應的派遣資質,勞務派遣單位可能會被視為職介機構,導致勞動者直接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則會引起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後果,用工單位需承擔勞動關系對應的法律責任。
2.用工單位明知派遣單位無資質的,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判實踐中,若派遣單位無派遣資質且用工單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單位需對派遣員工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用工單位在選定勞務派遣單位時,應通過營業執照或法律調查等對派遣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降低因此帶來的法律風險。
Ⅳ 勞務派遣公司都是怎麼坑人的
近年來,許多企業為了節省人工成本,減少正式工人,規避風險,在一線崗位上大量使用臨時工,這樣世面上勞務派遣公司就相應而生了。
什麼是勞務派遣呢?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
說到這里,雖然我們看到勞務派遣公司有這么的問題在裡面,為什麼我們總能看到那麼多勞動者拚命要往勞務派遣公司擠,主要還是因為這裡面絕大多數人文化程度不好,生活所迫而已。
這種現象的存在,主要還是因為社會的快速發展,制度還沒有完善到這一步,站在個人的角度:希望未來不再有勞務派遣工,不在有勞務派遣公司,每個打工者都應該以正式工的身份進入企業,都應該得到自己應有的基本權益:社保。
Ⅳ 企業為什麼要選擇勞務派遣
這是轉載的微博上的
企業為什麼要選擇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
1、勞務管理便簡,提高企業管理效率
被派遣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繁瑣的人力資源管理,這些人員的人員聘用、異地勞務引進、檔案接轉、流動手續辦理戶口落實、建立員工檔案,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各類社會保障建立及繳納、工傷申報勞動糾紛處理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性工作由派遣公司負責完成。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可以有更多精力專注於提高企業核心竟爭力的管理,如進行科學的崗位設置、員工考核、員工技能的培訓等等方面。 使企業真正實現"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資源管理效益。
2、用人機動靈活,提高員工管理的效能
許多被派遣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業務變化很大,採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業務時增加人員,在業務減少時,減少人員,公司用人進出靈活,不受編制限制,人員進出手續都由派遣公司進行專業化服務,充分展現被派遣單位擇人和個人擇業自主權。
3、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業競爭力
被派遣人員的人事檔案有中心調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對派遣人員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約制度,這樣完全可以保證被派遣人員在合同期安心工作,被派遣單位不會擔心人才在安排之外出現流失和「跳槽」。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首先,被派遣單位不必增加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或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由派遣公司完全承擔這一任務,為被派遣單位節約了管理成本。(一般在原單位建立派遣人員進行管理,溝通和工人的工傷的負責)
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規性人力資源管理費用支出,如:勞務招募廣告、退休資遣費、用錯人成本等等。
再其次,由於用人的機動性,被派遣單位可以根據公司的發展,依據崗位效益、市場的工資價格靈活地調整工資的標准,其員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編員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5、規避勞動糾紛,維護企業信譽
被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被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於人才派遣公司。這樣,作為被派遣單位避免了與被派遣人員人事(勞動)糾紛的發生,從而節省被派遣單位的管理精力,專心於事業的發展。同時,由於第三方的加入,有效化解人事(勞動)糾紛。
6、確保員工素質,分散用人風險
因單位採用派遣形式,所用人才可進可退、能上能下,其機制十分靈活,大大降低和分解用人風險。
7、建立勞務轉接。確保用人好處
因為企業和我們簽定的勞務派遣合同,我公司的義務加大(缺少一個人的獎罰制度)我們會加大單位宣傳力度,並進行培訓確保勞務人員的穩定性。並且在我們派遣地區附近的企業知名度。形成一種兄弟姐妹親戚朋友在一個企業上班的好局面
Ⅵ 勞務派遣公司具體是干什麼的
1、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准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務關系;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Ⅶ 勞務派遣公司是合法的嗎
公司形式肯定是合法的,不然是無法注冊的。
具體怎麼運作是否違法就不一定了。
注冊勞務公司還是比較麻煩的。
一、勞務派遣公司設立條件:
1、勞務派遣單位只能採取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而不得採用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其他的組織形式設立。
2、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5、許辦理行政許可證件。
二、設立勞務派遣公司的條件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公司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如《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6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77 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須依法設立,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組織形式未作規定,可推知:勞務派遣單位既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還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特別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關於注冊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而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除了滿足《公司法》關於企業法人設立的基本條件外,還須符合特別規定,即注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勞務派遣的社會風險很大,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勞務派遣機構是勞務派遣的主體,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關重要,而且,派遣機構是法定僱主,必須負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必要時還要和要派公司釐清事件發生的原因,索取賠償,同時也有可能還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要求派遣機構具備相當的財力和實力。因此,應當對派遣機構的資格實行較之一般企業法人更嚴格的管理。規定50萬元的注冊資金可以提高派遣機構的設立門檻,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備實力的企業排除在外,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