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罪的司法解釋有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8號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 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 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⑵ 盜竊罪2019年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對盜竊行為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根據實際盜竊的數額區分清楚究竟是否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那做出的處罰就是刑事方面的,否則就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關於盜竊罪2018年量刑標準的內容,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盜竊罪2018年量刑標准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如何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各位可以看到,針對不同的盜竊數額、情節,法律中規定的處罰幅度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即使都是構成的盜竊罪,但因為實際情況不一樣,往往也會導致最終的處罰是不同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延伸閱讀:
盜竊罪司法解釋內容
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般盜竊多少錢可以立案?
⑶ 刑法對盜竊罪的「秘密竊取」4個字有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法條呢
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財物」,並沒有說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17)卻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
但是,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於主觀內容,不屬於客觀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秘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
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3)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秘密竊取是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秘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
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秘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秘密竊取。
如行為人假借施法消災調包財物,因為被害人拿出財物是為了要被告人幫助「施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故對該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⑷ 盜竊罪司法解釋全文是如何規定入戶盜竊
入戶盜竊,多次盜竊,都是涉嫌盜竊罪,應當按照盜竊價值量刑。(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⑸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盜竊價值2000元財物的、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價值7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價值40萬元以上財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⑹ 盜竊罪新司法解釋,什麼是盜竊罪,盜竊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凶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財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佔有車輛,或者將車輛遺棄導致丟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將車輛送回未造成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財物並造成財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財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⑺ 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有哪些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卜作案的有所分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二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享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二)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第十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k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⑻ 什麼是盜竊罪,盜竊罪量刑,盜竊罪司法解釋,盜竊罪的立案標准
律達網:
盜竊罪(刑法第264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判幾年?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准: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准: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准: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司法解釋: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卜作案的有所分別。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二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享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二)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第十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k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並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並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後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後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託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託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後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並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於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後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准。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並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後,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並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徵。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徵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於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後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並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並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於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並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⑽ 關於《刑法》盜竊罪的解釋
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
《刑法》第264條 盜竊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1月15日)
第三條 盜竊油氣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構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油氣,數額巨大但尚未運離現場的,以盜竊未遂定罪處罰。
為他人盜竊油氣而偷開油氣井、油氣管道等油氣設備閥門排放油氣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定罪外罰。
第四條 盜竊油氣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製作、出售、使用IC電話卡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4月2日)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院《關於非法製作、出售IC電話卡的行為如何認定的請示》(遼檢發研字〔2002〕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法製作或者出售非法製作的IC電話卡,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數額可以根據銷售數額認定;明知是非法製作的IC電話卡而使用或者購買並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5月12日)
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2000年10月25日 滬檢發(2000)122號)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准:
(1)盜竊公私財物(包括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
(2)扒竊800元以上不滿8000元;
(3)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
(4)盜竊1500元以上或者扒竊600元以上,並具有以上情節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盜竊、服刑或者勞教期間盜竊、緩刑、假釋考驗期內或者監外執行期間盜竊、因盜竊免於刑事處罰後二年內又盜竊的。
(5)盜竊國家三級文物1~2件;
(6)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25份以上不滿250份;
(7)盜竊鴉片200克以上不滿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滿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或者盜竊淫穢錄像帶30盤以上,淫穢書刊50本以上、淫穢撲克牌或者其他淫穢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准:
(1)盜竊公私財物(包括未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
(2)扒竊8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
(3)盜竊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節的:集團首要分子或者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金融機構;流竄作案情節嚴重的;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災、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後果;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等;
(4)盜竊國家二級文物1~2件或者三級文物3件以上;
(5)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250份以上不滿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准:
(1)盜竊公私財物10萬元以上;
(2)扒竊4萬元以上;
(3)盜竊公私財物2萬元以上,具有以下情節的:集團首要分子或者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金融機構;流竄作案情節嚴重的;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災、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後果;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等;
(4)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2件或者二級文物3件以上;
(5)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點標准:
(1)盜竊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
(3)盜竊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3件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盜竊公私財物不滿2500元或者扒竊不滿1000元,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
(2)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
(3)被脅迫參加盜竊,沒有分贓或者分贓較少;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90.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為一年。下發之前,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會簽的有關辦理盜竊、詐騙等刑事案件的數額標准意見與本意見有抵觸的,以本意見為准,其抵觸部分停止執行;其無抵觸部分有效,可繼續施行,如與今後頒布的司法解釋相抵觸,按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關於進一步規范部分常見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意見》(2004年8月13日)
二、對具備下列情形,同時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案件,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18.盜竊罪(刑法第264條)
(1)盜竊150萬元以上;
(2)盜竊金融機構的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10萬元以上);
(3)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
(4)盜竊一級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3件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盜竊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1998]242號 1998年7月9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法發[1998]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對本市辦理盜竊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價值人民幣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價值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個人扒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價值人民幣八千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價值人民幣四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以數額較大的財物為目標,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或者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目標,未實施終了的盜竊未遂,可以定罪處罰。
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犯罪的數額認定標准另行規定。
二、一年內多次盜竊的,以公安機關查證屬實未經司法機關處罰的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作案次數計算。
三、盜竊公私財物一千五百元以上或者扒竊六百元以上,具有下列情節的,視為"具有其他惡劣情節",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1.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盜竊的;2.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3.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4.因盜竊被免予刑事處罰後2年內又盜竊的。
四、盜竊公私財物數額不滿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竊不滿一千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五、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上海法院盜竊罪量刑指南(試行)》(滬高法[2007]197號)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實現量刑平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結合上海法院審理盜竊犯罪案件裁量刑罰的實踐經驗,制定如下量刑指導性意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2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或者扒竊財物價值8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為「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扒竊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不滿4萬元,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萬元以上的,入戶盜竊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或者扒竊財物價值4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500元以上,入戶盜竊財物價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竊財物價值600元以上,同時具有下列情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二)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三)在勞動教養、服刑期間盜竊的;
(四)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六)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或免於刑事處罰)後兩年內又盜竊的;
(七)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盜竊未遂的量刑標准如下:
(一)對於以數額巨大的公私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適用盜竊數額較大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對於以數額特別巨大的公私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適用盜竊數額巨大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二)對於以金融機構數額較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適用盜竊數額較大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對於以金融機構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適用盜竊數額巨大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對於以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適用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三)對於以國家二級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參照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既遂犯量刑;對於以國家一級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未遂犯,可以參照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既遂犯量刑。
第四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6萬元以上,入戶盜竊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扒竊財物價值6000元以上;盜竊公私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入戶盜竊財物價值4萬元以上,扒竊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盜竊金融機構的;
(三)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四)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五)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七)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6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扒竊財物價值6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盜竊公私財物價值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4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扒竊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不滿4萬元,且具有累犯情節的,可以分別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盜竊違禁品的量刑標准如下:
(一)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對於盜竊鴉片200克以上不滿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滿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或者盜竊淫穢錄像帶、光碟30盤以上,淫穢書刊50本以上,淫穢撲克牌或者其他淫穢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起點標准。
(二)盜竊毒品、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第七條盜竊文物的量刑標准如下:
(一)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在對盜竊文物犯罪量刑時,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第八條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的量刑標准如下:
(一)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份以上不滿250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份以上不滿2500份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500份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九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1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5500元、扒竊財物價值800元以上不滿4400元的,一般可以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十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1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5500元以上不滿1萬元、扒竊財物價值44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一般可以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萬元以上不滿6.8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萬元以上不滿3.4萬元、扒竊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不滿2.7萬元的,一般可以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6.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3.4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扒竊財物價值2.7萬元以上不滿4萬元的,一般可以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十三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5萬元以上不滿80萬元、扒竊財物價值4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的,一般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50萬元以上、入戶盜竊財物價值80萬元以上、扒竊財物價值6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十五條對於下列盜竊行為,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或客戶的資金等,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毀損、流失,無法追回的;
(三)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累犯;
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十六條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一般應當減輕處罰:
(一)全額退贓的;
(二)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好的。
第十七條行為人為未成年人、又聾又啞、盲人,或具有從犯等情節,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一般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一)全額退贓的;
(二)初犯、偶犯且認罪態度好的。
第十八條對於應當並處罰金的盜竊犯罪分子,一般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所盜竊財物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確無繳納能力的,可以判處違法所得或者所盜竊財物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罰金,但成年犯最低不能少於1000元,未成年犯最低不能少於500元。
對於共同盜竊犯罪,應當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判處罰金,罰金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共同違法所得或者所盜竊財物價值的二倍。
第十九條對於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500元以上不滿2萬元、入戶盜竊財物價值1250元以不滿1萬元、扒竊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犯罪分子,全額退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備繳納罰金的能力,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單處違法所得或所盜財物價值一至二倍的罰金:
(一)初犯或者偶犯;
(二)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
(三)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第二十條本指南設定的各個量刑檔次的相應數額標准,並非盜竊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具體案件出現規定以外的其他量刑情節、足以影響刑罰輕重的,應當進行綜合評價,依法判處罪刑相當的刑罰。
第二十一條適用本指南量刑的結果與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精神相抵觸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上海法院量刑指南總則部分(試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滬高法[2005]83號 2005.01.01發布)
第二十四條[罰金刑的適用]在依法判處罰金刑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在對單位犯罪中的自然人依法判處倍比或限額罰金時,一般應以個人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判處罰金的基數,並以一至五倍為限度;個人沒有從中獲利或者數額難以查清的(個人犯罪的場合亦同),可以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繳納罰金的能力,判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偷稅罪、非法經營罪等)。(2)在對犯罪單位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經營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犯罪數額百分之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侵犯著作權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3)在對犯罪個人依法判處無限額罰金時,如果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如果僅有非法生產、銷售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犯罪數額,沒有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般判處一千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如盜竊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對於一人犯數罪被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採用相加原則實行並罰,執行總和數額;如果被分別判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並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