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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

發布時間: 2021-05-19 16:18:52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時間是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

2. 新企業所得稅法

1、現在適用的企業所得稅法是2007年3月16日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一季度虧損,二季度盈利。因為所得稅的繳納是按照全年利潤繳納的(就是按照納稅申報表(A類)的本年累計數繳納的),所以當二季度稅前利潤不能完全彌補第一季度虧損時,是不需繳納所得稅的,只有當彌補後仍有利潤,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 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企業有哪幾種類型

有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這兩種類型。

企業所得稅法採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3)企業所得稅法擴展閱讀: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1、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提供勞務的場所。

4、從事建築、安裝、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其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6、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經常代理簽訂合同,或者儲存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委託單位活動個人代其簽訂合同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5月16日發布通知,決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以科學調整農業施肥結構,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和無機復混肥料及生物有機肥。
在目前糧食價格上漲、通脹持續高位情況下,這一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標,是通過稅收減免,降低農業生產的成本。
通知對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提出了幾點具體要求。一是應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二是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納稅人申請免徵增值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稅。
通知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納稅人的後續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所提供的肥料登記證、產品質量技術檢測合格報告、備案證明失效的,應停止其享受免稅資格,恢復照章征稅。

5. 企業所得稅法釋義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應納稅所得額 = 應稅收入 - 扣除的成本費用。當以前年度有稅法規定可以彌補而尚未彌補的虧損,還應當扣除該尚未彌補的虧損,以扣除後的余額,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上述公式演變為:

應納稅所得額 = (應稅收入 - 扣除的成本費用) - 以前年度虧損 = ((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扣除的成本費用) - 以前年度虧損 = 收入總額 - 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扣除的成本費用 - 以前年度虧損

該演變後的公式,以文字敘述,即為新稅法第5條的敘述。

可見,新稅法第5條的敘述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仍然是「稅前利潤」(嚴格來說,應當是「納稅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6. 企業所得稅法法

抵免限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稅前所得額)×25%
(1)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200+70+100+50)×25%=105(萬元)
(2)A、B、C國的扣除限額&實際稅額
A國扣除限額=70×25%=17.5(萬元) /21
B國扣除限額=100×25%=25(萬元) /20
C國扣除限額=50×25%=12.5(萬元)/17.5
(3)匯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所得稅=105-20-12.5=72.5(萬元)

7.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最新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7)企業所得稅法擴展閱讀

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9.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項目一覽表

優惠環節
優惠形式
優惠項目
條款序號
同原法比較

序號
優惠環節
序號
優惠形式
序號
優惠項目


收入優惠
(4項)
(一)
收入免稅
(3項)
1
國債利息收入
《新法》26條
同原法

2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新法》26條
新規定

3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符合免稅規定的收入
《新法》26條
同原法

(二)
減計收入
4
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減計90%
《新法》33條
具體規定不同


扣除優惠
(三)
加速折舊
5
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新法》32條
具體規定不同,可以縮短折舊年限

(四)
加計扣除
(2項)
6
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費用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新法》30條
同原法

7
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100%
《新法》30條
新規定

(五)
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8
創投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70%且股權持有滿兩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新法》31條
新規定


所得優惠
(六)
所得免稅
(2項)
9
蔬菜、糧食、農作物、中葯、

林木等的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林、牧、漁服務等
《新法》27條
具體規定不同

10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符合規定(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
《新法》27條
同原法

(七)
減半徵收
11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內陸養殖
《新法》27條
具體規定不同

(八)
免徵+減半
12
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部分免稅;500萬元以上部分減半徵收
《新法》27條
具體規定不同

(九)
免徵或減半
13
民族自治地方對屬於地方分享所得稅部分
《新法》29條
具體規定不同

(十)
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2項)
14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
《新法》27條
具體規定不同

15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
《新法》27條
新規定


稅率優惠
(十一)
20%稅率
16
小型微利企業
《新法》28條
具體規定不同

15%稅率
17
高新技術企業
《新法》28條
具體規定不同

10%稅率
18
非居民企業的預提所得稅
《新法》27條
同原法


稅額優惠
(十二)
設備投資的稅額抵免10%
(3項)
19
環保專用設備購置
《新法》34條
新規定

20
節能節水設備購置
《新法》34條
新規定

21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購置
《新法》34條
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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