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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5-20 22:11:42

㈠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而不包括盜竊、詐騙、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等非財物損壞案件,對該類案件的解決,該解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對該類非財物損壞案件,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對贓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犯罪分子退賠,在經過追繳或退賠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因此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㈡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賠償包括哪些

一、哪些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刑事賠償分為兩類,一是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二是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包括:
1、無罪羈押賠償,又稱冤獄賠償或錯案賠償,有錯拘、錯捕、錯判三種情況。
2、以下情況下發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是: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二、哪些情況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以下情況出現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其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但司法機關在未弄清行為人的年齡和實際責任能力前曾對其羈押的,行為人不能請求賠償;
3、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理事責任的人曾被羈押的,國家不予賠償;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免除國家賠償的情況。
綜上可知,對於刑事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兩方面,即上文中介紹到的侵犯人身權的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一般受害方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您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由於這種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的,因此稱為附帶民事訴訟。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均限定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方面的損失,具體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盡管在其他場合,三者的內涵並非完全相同。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聯系,這是允許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的前提之一。如果損害事實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就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2、是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而不限於遭受的直接損失。這里需要澄清兩個問題:一是將非直接遭受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害住院治療,花在醫治其他與傷害無關的病症上的費用等,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之外;二是在由於被告人犯罪行為直接遭受的損失中,既包括積極的損失,即已經受到的損失,也包括一些消極的損失,即以後必然遭受的損失。例如在傷害案件中,積極的損失如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用,消極的損失如被害人因傷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減少。但這種消極的損失應當是必然的、可期的、合理的,具體范圍應當按照民事實體法的有關規定來確定。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法學界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應當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理由主要是,1979年頒布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時,民事損害賠償的理論與實踐都沒有擴大到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因此,刑法、刑事訴訟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為物質損失、財產損失。1982年民法通則通過後,我國請求民事侵權賠償范圍已涉及侵害財產權與人格權。侵害財產權包括侵害有形財產權(物權)和無形財產權(知識財產);侵害人格權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公民與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由於附帶民事訴訟性質上屬於民事訴訟,在訴訟上應當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因此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應同樣適用。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包括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例如,法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民事訴訟應包括作為起訴對象的罪行所造成的物質的、肉體的和精神的全部損失。」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將「因侮辱和傷害身體」而受損失包括在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之內。這些對我國將來的立法修改和完善,均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此種意見不無道理,但1996年修正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沒有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作出修改。在現階段,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批復,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范圍包括: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被害人這種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僅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而且還指因犯罪行為必然遭受的損失。對於被害人因犯罪的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精神方面的嚴重損害的,例如侮辱、誹謗犯罪,筆者認為,可以在刑事訴訟進行完畢、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確定以後,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由於被告人的侮辱、誹謗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㈣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先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則法院應當將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在附帶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應當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將精神損失費等損失是不主持的。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㈤ 交通事故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此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之外。
應當賠償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對於被害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需要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補助費,造成殘疾的,還需要給予殘疾賠償金。

㈥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標准

賠償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50元×住院天數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6)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擴展閱讀: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

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准和范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准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

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及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之規定可知,殘疾賠償金及死亡賠償金均屬於物質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的范疇。

(7)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之規定,因刑事犯罪單獨就殘疾賠償金提起民事訴訟與相關司解釋不悖,符合」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法理精神,故筆者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