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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

發布時間: 2021-05-21 01:54:07

Ⅰ 法院開庭的具體細節流程

法院開庭的具體步驟: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先提交證據,在進行互相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先進行辯論。

(1)法院開庭擴展閱讀:

開庭的方式:

1、公開審理,是一種開庭的原理。

2、不公開審理,是一種開庭的例外或補充。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Ⅱ 法院開庭需要多少時間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法院開庭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Ⅲ 法院開庭需要哪些注意事項

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

1、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迴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迴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Ⅳ 關於法院開庭

從法院的程序上來講有以下事項:

開庭前,由書記員查點到庭人員,如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宣布法
庭注意事項。

審判人員入庭後,由審判員宣布開庭,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
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
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
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
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
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證人應當一律具結,具結後退庭;鑒定人是否具
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
聲請審判人員和擔任記錄的書記員迴避,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提供證據
,就案件情況進行辯論等),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
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迴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
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迴避的裁定不準上
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
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
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項進行完畢,法院即開始調查事實。先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
指定的人民陪審員介紹原告人起訴的要求與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辯內容。其
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作補充陳述。再由審判人員就爭執焦點向雙方
當事人進行訊問,接著訊問證人或鑒定人。訊問證人的時候,應當指出本
案需要他證明的問題,並讓他作充分的陳述。證人有數人的時候,應當隔
離訊問,必要時可要他們互相對質。調查中,對審理前搜集的證據和當事
人在審理中提出的新證據,都應當加以審查。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書,需要
當庭宣讀,並讓雙方當事人辯解。物證須當庭審查辨別真偽,必要時還須
進行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如認為有必要,可以
重新鑒定或者另找鑒定人鑒定。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經審
判員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證人的證言應當到庭陳述。證人在調查中作過陳述的,也應當到庭陳
述。經法庭傳喚未到庭而又確實不能到庭的證人在調查中所作的陳述,需
要當庭宣讀,經法庭允許不出庭的證人所提出的書面證言,也需要當庭宣
讀。

在法庭調查事實階段,必須徹底查清案情,取得確鑿的證據,以保證
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

法庭如果認為案情已經完全查清,即由審判員宣布開始辯論。先由原
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發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辯。以後可以互
相進行辯論。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論後,必須再讓被告人或者他的代
理人最後辯論。辯論中,如果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時
,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辯論,恢復調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審理;當事人或
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這項請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法庭根據實際情況,對那些可以用調解方式解
決的案件,可以隨時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政策、法律、法令,進行團結教育
,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下,當庭試行調解,也可以宣布臨時休庭,讓
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調解成立,即當庭製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
,即繼續進行審判。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人死亡其繼承人放棄訴訟權
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替他繼續負擔義務的人,以及離婚案
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將案件終止審理。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雙方當
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請求撤回起訴的,可准予撤回;原告人自動放棄訴訟
權利的,經審查後可將案件注銷。在審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訴、原告人增
加訴訟請求、增加當事人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一般都可以合並審理。如
果原告人經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時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
將案件予以注銷。被告人經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
經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後一次傳喚時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將缺席判決的
警告,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開庭
審理案件的時候,不應當准許旁聽群眾當庭發言,旁聽群眾如有意見,可
以在閉庭後用口頭或者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擔任記錄工作的書記員必須認真負責地作好記錄工作,如實地反映審
判過程中的全部活動情況;如果當庭記錄有不夠完備的地方,應當在閉庭
後及時加以整理。證人證言筆錄和當事人當庭對於案內事實的承認、對於
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承認以及對於自己權利的拋棄的筆錄,都要當庭宣讀
或者交給證人、當事人自看,並在查閱沒有錯誤後由證人、當事人簽名或
者蓋章。其他筆錄不必當庭宣讀,但審判員必須當庭告知當事人或其代理
人有請求查閱筆錄的權利。審判員和書記員必須在筆錄上簽名。審判員在
筆錄上簽名的時候,必須認真負責地加以審查,如果筆錄記載內容有不符
合實際情況的地方,應當加以修正。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閱筆錄的,
一般應當在閉庭後立即交給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讀,並充許他加以摘錄;如
果案情復雜,筆錄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閉庭後3天內交給當事人或其代
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筆錄記載有不正確或者不
完備的地方,可以在查閱後立即提出意見,也可以在3天內提出意見;審
判員如果同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就對筆錄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
修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並寫出
附卷。經過當事人查閱的筆錄,要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書記員應當將
當事人查閱的情況在筆錄內註明。

案件經辯論終結後,審判員宣布休庭,並同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
。在評議中,首先應當研究案情是否已經完全查清。如認為案情已經完全
查清,即進而研究紛紛應該如何解決,應該適用何項政策、法律、法令,
證物如何處理等問題,並制定判決書。如果認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則應
當確定繼續審理的措施。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一
切問題均須共同研究解決。如果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
則決定,但必須將不同意見記入評議記錄。參加評議的人員均應在評議記
錄上簽名(評議記錄應當保守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閱覽)。

關於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的格式和寫法,各地過去極不統一。現在
根據各地人民法院的實踐經驗,提出如下意見:

首先,在判決書的開頭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判決書的種別,即寫明「
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並在下面註明案號。在當事人欄內,寫出「
原告人某某某」並註明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在原告人次行寫「代理人某某
」;由人民檢察院提出訴訟的,寫「原告人某某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員)
某某某」;接著寫「被告人某某某」及其住址,有代理人的同前。如果當
事人系機關、企業、團體,在機關、企業、團體名稱的次行寫出代表人的
姓名、職務、住址等,例如「原告人(被告人)某某部」,次行寫「代表
人某某某、職務、住址」。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寫「
參加人某某某」。人民檢察院參加訴訟的,寫「本案由某某人民檢察院檢
察長(員)某某某參加訴訟」。

「案由」應當在當事人後另起一行寫出。接著依次寫明開庭審理案件
的日期,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姓名和擔任記錄的書記員的姓名,以及案件是
否公開審理。

其次,在判決書內寫明事實、理由、判決三項內容。事實部分應當寫
明原告人的請求及雙方爭執的事實和主張。理由部分應當寫明人民法院認
定事實和適用政策、法律、法令的根據。判決部分應當寫明案件的如何處
理。在具體寫法上,判決書的事實與理由兩部分可以合並寫,也可以分開
寫。判決書須注意有思想性和說服力,段落層次分明,力求通俗。

再次,在判決書原本的最後依次 明:「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接到判
決書的次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和副本,上訴於某某人民法院」
;作成判決書的年、月、日;「某某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如系助
理審判員,可以說代理審判員;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判決書,應
當寫審判員)某某某、人民陪審員某某某、某某某」。在判決書正本的最
後,還要依次寫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製成判決書正本的年、月
、日;「書記員某某某」(即負責按照判決書原本製成正本的書記員)。

關於第一審人民法院所用的裁定書的格式和寫法,與判決書基本相同
,內容一般比較簡單。裁定書的署名,應當與判決書相同。准許上訴的裁
定,應當在裁定書原本內註明上訴期間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宣判的方式分為立即宣判與定期宣判兩種。當事人在外地的,還可以
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為宣判。關於宣判程序,如系立即宣判,
由審判員宣讀判決書主要內容並加以說明;宣讀完畢,向當事人告知上訴
期間和上訴審人民法院。立即宣判的判決書一般應在宣判後5日內送達當
事人。定期宣判的程序與立即宣判的程序基本相同,但須宣讀判決書全文
,並可以當庭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拒收判決書的時候,應當對他講明:不
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內不提起上訴,雖然拒收判決書並不影
響判決的執行。判決書也可以送其所屬街道居民組織或工作單位代為收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間當事人
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議,上訴期間屆滿後,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和裁定。

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判;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迴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作出判決。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