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安部怎麼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11月7日消息,為認真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公安機關職能,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公安部專門研究出台意見,就進一步加強打擊金融犯罪工作作出部署。
意見要求,要始終保持對金融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重點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和涉及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突出經濟犯罪活動。同時,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查處工作,深入推進金融領域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銜接,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還老百姓養老錢保命錢!
② 北京經偵最近發給客戶的告知 今年6月8日兩高一部關於《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的正文出處是哪
2016年4月27日由國家14個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工商總局、住建部、農業部、林業局、商務部、旅遊局)在北京召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當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案」專項整治工作。《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內容:
1、政府為了盡最大努力為近年來受不法犯罪嫌犯集資詐騙禍害的災民挽回經濟損失,特製訂《嚴打集資詐騙專項處置緊急條例》(下簡稱《緊急條例》)。鑒於李總理指示「盤活存量資金,放開民間借貸,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未相應出台金融監管措施和對民間債權人債權保護措施,為此這幾年所發生的「非法集資詐騙案」需一律改稱為「集資詐騙案」。不宜採用「非法集資」名稱去傷害無辜受害的災民。
2、凡是今年年底之前集資詐騙嫌犯能償還50%借貸資金,經多數受害債權人簽名同意,可暫緩刑事處理判決,准予「取保候審」一年,在一年內還清借貸債務即可免除刑事處罰。
3、已拘捕在案,詐騙借貸金額千萬以上,今年內無法償還50%借貸資金的嫌犯,一律判處「無期徒刑」。之後根據償還債務比例予以逐步減刑。償還借貸一半後可參照(二)款予以「取保候審」。
4、刑事處理決不能取消罪犯債務。必須對詐騙罪犯及其直系家屬建立終生追還所欠債務機制。在詐騙嫌犯未還清債務之前,法院有權始終監控罪犯任何直系家屬的銀行賬號資金—只進不出,首先確保償還受騙債權人的債務。
5、任何已拘捕集資詐騙主犯的公安機關有責任、有義務受理該主犯在其他地區同類型集資詐騙受害人的報案,會同其他地區公安機關偵查清楚全部案情後才移交檢察機關並案起訴。法院拍賣清理罪犯資產、判決返還受害人的債務時必須對受害人一視同仁,平均分配,不允許搞地方保護主義。
6、經偵支隊負責偵查集資詐騙嫌犯的警員務必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依法偵查。嚴禁偵查警員貪贓枉法。凡集資詐騙案受害人發現負責偵查專案警員在偵查期間有貪贓枉法、違法瀆職、包庇犯罪嫌犯等可疑行跡,可向管轄地區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偵查警員立案審查。
③ 2016年對非法集資的人嚴打嗎
1、非法集資是犯罪行為;
2、【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 公安部將重拳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嗎
公安部近日就進一步加強打擊金融犯罪工作出台意見,將始終保持對金融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重點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和涉及互聯網金融、證券期貨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突出經濟犯罪活動。
全國公安機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積極參與金融風險排查工作,積極參與推動對金融領域犯罪和相關風險的預測預警預防;要結合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情況,實現對有關風險的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
⑤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落地,為什麼要嚴打非法集資
在現在可以說非法集資這樣的事情是一件十分嚴重的事情,因為這樣的事情可以說在很多時候會給我們帶來十分大的干擾,對於我們來說自然就是對我們這個社會不好的事情。在現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落地也就說明了我們國家會嚴重的打擊這樣的行為,對於我們來說自然就是十分好的事情。在現在可以說有很多的騙子也會用這樣的事情去騙取大量的資金。對於一些投資人來說可能自己還被蒙在鼓裡,在很多時候可以說還會讓我們進行多次投資,對於我們來說這樣的行為自然就是十分不好的行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這樣的事情對於我們來說自然就是十分好的事情,因為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很多人的投資行為是會受到保護的,這也就意味著我們的國家會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嚴重的打擊。
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在網上何處能查到謝謝!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里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⑦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包括哪些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⑧ 掃黃跟打擊非法集資竟然放在一起 因為這些公務猿都一個德行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B、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⑨ 國家打擊哪些非法集資對像
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集資詐騙罪。
量刑要看具體情節。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